第144章 兩千年前的公有製社會(上)(1 / 2)

如同確認了嬴政是一位萬古明君,姬慶也確認了另一個事實,那就是距離他那個時代兩千多年前的大秦朝,赫然是一個公有製的國家。

沒錯,兩千多年前的大秦子民就生活在公有製社會中,過著社會主義生活。生產力高些,恐怕就是共產主義社會了。

姬慶與嬴政聊天的同時,就知道了這一切,之後隨著姬慶回鹹陽,看到的,聽到的,所有的一切表明,大秦是個社會主義國家。

強!

非常強!

姬慶不得不佩服,不得不讚歎!

很多事實可以證明這一點!

商鞅變法實行“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說明秦國貴族官僚的田宅數量應與其爵秩等級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羅以為上卿,複以始甘茂田宅賜之”。甘羅為故丞相甘茂之孫,如田宅為私有,何須朝廷複賜之,可見甘茂被讒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為國家收回。可以說,商鞅實行的田製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而並非私有化。

《秦簡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秦既按官爵等級分配田宅,而農民則予授田,那麼“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貴賤”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別了。許多人將此條律文作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證據,其論證是不嚴謹的。

《商君書·境內》規定:軍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頃,乃授田之數。就是說有軍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並派給無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這樣的軍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雜抄》規定:“戰死事不出,論其後”。隻有父親為國戰死,兒子才能承受其父的軍功爵田。如果“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可見子承父爵是被嚴格控製的,對違反者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甚至要降為奴隸。也說明父親的軍功爵田,不是兒子可以隨便世襲的,它依然是國有土地。

秦簡中沒有一條允許土地買賣和世襲的律文,就可以說明國家是不承認土地私有製的。《封診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裏士伍甲的家產,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其後一一詳記,細致到“牡犬一”之類私產,然而其中就是沒有土地一項,即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將軍王翦不可能用買賣的辦法去獲取土地,而隻能乘征戰前夕向秦王請求賜予土地,並“請田宅以為子孫業”。即要求允許被賜土地世襲的特權,卻還是被秦王婉言拒絕。

什麼是明君,這就是明君,曆史上的嬴政,可以說是偉大的。什麼康乾盛事,十全老人,都是扯蛋。

秦統一前後,經常大批強製遷徙豪富和民眾,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於鹹陽十二萬戶”。此類記載絕非個別現象,更可以有力地證明,秦國沒有土地私有製的概念,國家可以任意遷徙人民。否則就很難設想,國家可以如此頻繁且大規模地遷徙豪富與民眾。

商鞅變法的“製轅田”措施,實際上已有國家授田的性質。而秦國普遍實行授田製,可以從秦簡中窺見一斑。《田律》規定:“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法律答問》說:“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在當時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情況下,所謂“租諸民”,亦應即是授田與民,而收取租賦之意。其“部佐”,乃鄉部之佐,漢代稱“鄉佐”。《續漢書·百官誌》雲:“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即當時所謂“鬥食之秩”的鄉村小吏。國家讓如此基層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權,便可清楚說明授田製的普遍程度。而授田製的普遍實行,又無可爭辯地證實了國家土地所有製的支配地位。袁林說:“戰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基本田製為授田製,此製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