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二、李淑賢的未了心願(1 / 3)

許多讀者建議李淑賢“上法庭”,輿論作用雖然很重要,但解決問題還是要靠法庭。其實李淑賢從1986年起,就一次次地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但立不了案,這期間意大利的電影卻從籌拍到完成了。其中的原因李淑賢當時也毫不知情,後來才從記者鄒鳳學寫的《我的前半生》版權糾紛始末文章中看到蛛絲馬跡。

為了寫這篇文章,鄒鳳學先後采訪了李淑賢、李文達以及與此案相關的許多單位,他在文章中談到李淑賢委托李翰祥在香港登記版權之事,說1984年7月12日香港《明報》報道了李翰祥的聲明,“表示擁有海外版權《委托書》,並拍攝溥儀生平的故事片,其他公司在中國以外放映,即侵犯版權”。此後的一段話是這樣說的:

於是,意方向中方質問,合拍公司向出版社質問,意大利大使向中國外交部提出照會。甚至中意兩國總理在羅馬會晤時,意方也對此表示了關注,中國文化部長訪意時對方部長也提出來。為此,有關各方麵曾多次向李淑賢做工作,要求澄清事實,她根本聽不進去。李文達說我就是這樣被卷入到這場糾紛中來的。

顯然,這場官司並不是個人之爭,好像沾上了兩個國家的關係,又好像李文達是為了“國家的利益”才來跟李淑賢爭版權的。法院長期不立案,是不是也為了“國家的利益”,就不得而知了。

1989年4月25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正式受理了李淑賢的起訴,5月29日她接到法院通知,說有個答辯會要聽聽她的意見。李淑賢按時前往法院,又聽說審判長有別的公務,答辯會延期,一拖就是4個月。現在看來似乎不難理解,眾所周知,這期間國內的政治形勢有了一些變化,人事方麵也有變動,解決《我的前半生》版權糾紛的時機來到了。

1989年9月底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我的前半生》版權糾紛答辯會,然而李淑賢的兩位訴訟代理人,誰都沒在會前或會後和她碰過頭,也都沒跟她就證實材料或發言內容等商量過。他們在會上一言未發,或發言很簡單,李淑賢覺得這次答辯會並沒有深入,沒有觸及到實質問題,而會後本來應該就答辯會的情況好好總結經驗教訓,可兩位律師還是顧不及此,匆匆忙忙地各幹自己的事情去了。李淑賢很失望,不得不重新委托了北京市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東和北京市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赤軍。

1990年2月27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我的前半生》一書版權糾紛案,大量報紙迅速報道了法庭新聞。

李淑賢陳述起訴理由時說,《我的前半生》一書從1964年出版至今一直署的是溥儀的名字。該書1985年在北京第十次重印發行,書中編輯部“說明”裏明確寫道,這次重排仍是根據1964年的版本,而被告李文達在1984年以後,多次在社會上宣稱享有此書的版權,李淑賢請求法院製止對版權的侵犯,公開在報紙上賠禮道歉,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李淑賢認為,《我的前半生》一書初稿是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寫成的,從初稿到定稿確實已有大幅度修改,這是因為周恩來看到初稿後親自指示有關部門負責修改出版,群眾出版社接受任務後,提供寫作環境和經費等條件,委派李文達脫崗專心幫助溥儀修改書稿。若論修改書稿的勞動,處於首要和主要地位的仍然是溥儀,這不僅因為該書以他從皇帝到公民的經曆為內容,而且因為他不但用口,還親自動筆,參與了修改的全過程。至於李文達幫助修改書稿的付出,盡管屬於職務性勞動,仍然得到了溥儀的充分尊重。當該書出版時,溥儀拿出一半稿費酬謝他,還親筆贈詩,稱讚他幫助自己完成了書稿,所謂“揮毫助我書完成”,並不等於把李文達當做作者。既然李文達拿不出證據證明溥儀事前同意或事後認可兩人共享版權,就不能認為《我的前半生》是合作作品。

被告李文達答辯說,溥儀提供的初稿隻不過是一份認罪性的檢查材料。1960年起,為出版此書他整整用了3年時間前往撫順和長春等地搜集和查閱各種曆史資料達145種之多,還訪問過溥儀的弟弟、妹妹和妹夫等親屬,留下了筆錄。在征得溥儀同意後,對其提供的初稿重新結構,三易其稿,在確定體裁、取舍資料、塑造人物等方麵都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我的前半生》全部是由他執筆完成的,書寫完後,他之所以沒有署自己的名字,完全是從政治上考慮的。因為溥儀當過皇帝,又是經過改造特赦的,署他一個人的名字社會效果好,這並不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著作權。他請求法庭確認《我的前半生》是他和溥儀共同創作的,兩人是“合作者”,他理應享有此書一半版權。

李淑賢的代理人王亞東律師和張赤軍律師說,對李文達為《我的前半生》所做的大量工作沒有異議。但是,《我的前半生》的出版,從最初修改書稿到所謂另起爐灶,完全是群眾出版社奉公安部領導指示派李文達做這項工作的,李文達是從事職務性勞動,他在溥儀逝世後多年才提出要與溥儀共享版權,在沒有證據證明溥儀事前同意或事後認可被告與之共同享有《我的前半生》之版權的情況下,就認為《我的前半生》是合作作品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李文達的代理人、天津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淳說,寫這本書時由溥儀提供素材,李文達記錄,然後再由李文達調查研究,擬出提綱,經公安部領導同意後,再由李文達執筆。寫作過程中兩人有問有答,有說有記,有畫有注,有寫有改。李文達在這本書中作出了創造性的勞動,版權應為溥儀與李文達共同享有。

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在法庭上各抒己見,辯論了4個多小時。

法庭聽取原告、被告的陳述以及雙方代理律師的辯護後,合議庭進行合議,建議調解此案。審判長問原告及被告是否同意調解,李淑賢說不予考慮。李文達說:溥儀在世的時候,我們關係一直挺好,如今溥儀已去世,我不願為這件事傷了與溥儀妻子的和氣,況且我們都這麼大歲數了,如果李淑賢同意調解,我也願意,條件可以協商;如果她不同意,還要繼續打下去,我也隻好奉陪了。

調解無效,審判長讓雙方回去等候法院裁決,然後宣布休庭。當時李淑賢沒有想到,這一“休庭”竟休了5度春秋。

在漫長的等待中,李淑賢不得不承受很大的精神負擔,有一次接待外賓,她也談起此事。

那是1992年5月17日下午,通過中國康輝旅行社介紹,李淑賢又在港澳中心會見了第二批德國婦女代表團。該團有將近60名成員,由德國一位州長帶隊。詩人肖三夫人葉華也來了,她1961年在北京植物園訪問過溥儀,當時拍了不少照片,還在一本畫報上撰文向讀者講述童年時做過的一個夢,夢見自己嫁給了中國皇帝,這次她就是特意來看看溥儀夫人李淑賢的。

李淑賢走進會客廳,大家都站起來鼓掌。她們問李淑賢對貝托盧奇執導的電影《末代皇帝》有何看法?問李淑賢與李文達那場版權官司是否已有了結局。李淑賢臉色凝重,她回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