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偽滿以我為首的漢奸集團罪惡統治的十四年間,從全盤來看,可以把它分為三個時期。在第一個時期之先,還有一段時期,乃是構成以後一切嚴重罪惡的根基,亦即萬惡來源所在,所以我首先要把它列舉出來。
首先是1932年3月,我和本莊繁所簽訂的賣國密約,因為這個密約,是我出賣東北一切領土主權,斷送東北人民所有利益的一切總出發點,也就是,開始使我東北完全變成日寇殖民地的根本原因。其次,隨之而來的,則是在同年9月15日,由我公布的《日滿議定書》,其具體內容分為兩項:第一項,主要是承認了在偽滿洲國內,以前日本國及日本人,所謂中日間協定的條約或其他公私契約的一切權利和利益完全有效;第二項,主要是以日滿共同防衛名義的要求,承認了日本軍隊駐屯在偽滿洲國內。這樣一來,不但把整個東北變成日本帝國主義培養侵略勢力的軍事基地,並且在名義上也使日寇的無限期駐兵東北,成為所謂合法化的行為。不但使我東北飽受到十四年的殘酷蹂躪,也使日寇能夠隨心所欲地利用這一軍事基地,把侵略魔爪更伸張到我祖國的幾乎全部領土;甚至蘇聯也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太平洋沿岸亞洲各國人民,也普遍遭到了嚴重災害。因為這個造成罪惡的議定書,就是更進一步地把1932年3月我和本莊繁所簽訂的賣國密約加以“合法化”,使我的罪惡行為更具體化了。
根據以上的罪惡基礎,於是我就當上了偽滿的皇帝,而第一次訪日——罪惡的第一個時期便開始了。因為用我的名義發表了所謂“回鑾訓民詔書”。由於這個詔書所帶來的種種嚴重的罪惡後果,才形成了日寇侵略政策步步加緊的局麵。
第二個時期,則是從我的第二次訪日後開始的。也就是說,由於我發布了所謂“國本奠定詔書”之後,所引起的一切對於祖國人民的禍害,並不是偶然的東西,而是一步一步地發展起來的。
第三個時期,則是當日寇在1941年發動了太平洋侵略戰爭的同時,我又發表了甘心從賊到底的所謂“時局詔書”,更進一步幫助日寇的法西斯侵略勢力,把禍害人民的罪行範圍愈發擴大起來,一直到日偽垮台為止。
總之,從以上所分出的三個時期看來,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步驟是步步加緊的。而以我為首的漢奸偽政權賣國求榮的醜惡嘴臉,以及種種實際罪惡活動,也是隨著日寇的垂死瘋狂掙紮,而一天一天地厲害起來。一直到1945年,日偽一齊垮台為止,才算是把那十四年的血腥罪惡統治,最後作了終結。
從1935年,我第一次訪日起,這種幫凶的麵目,就愈發暴露出來。因為在這段時期內,主要幫凶目標,就是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拿所謂“日滿一德一心”這麵騙人的罪惡幌子,去給日寇殖民統治有效地開始服務了。到1940年的第二個時期,那更明顯不過,就是又更進一步地把已經夠瞧了的“日滿一德一心”騙人政策,變本加厲地擴展為替日寇忠實去推行“民族精神去勢的同化”和徹底奴化政策的主要力量。最可恨的是,這種喪心病狂的罪惡勾當,不但是為了我自己的地位便不惜把自己的民族出賣到“亡國滅種”、萬劫不複的地步,而且還想要從這一極力出賣民族的罪惡行為中,給自己的一家一姓,不,簡直是為了個人而去找些糞渣尿滴來養肥自己。至於到了1941年的第三個時期,也就是偽滿政權的罪惡統治的最後階段,那就更將愈陷愈深地“認賊作父”的漢奸本色,越發發揮得有聲有色,以至於達到了頂點的地步,真是一心一意地想去當那“殉主的奴仆”,大有“至死不悔”,情願“毀滅自己到底”的所謂漢奸氣概。
現在,我就把在這三個時期中,日寇對當時淪陷下的東北所實行的政治、經濟、軍事、文教、司法以及其他方麵,步步加緊地侵略統治的全盤概貌,引一些實際事例,加以概要敘述,為的是好從我的罪惡行為中看一看,日偽對祖國東北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的輪廓。
(一)溥儀對偽滿製度、機構和法令之大評述
在偽執政時期,從表麵看來,偽滿洲國像似共和政體,對於偽執政側近的機關,把它稱為偽“執政府”。自從帝製實施後,硬說是改為立憲君主國,公布了所謂“組織法”,改變了政體,廢止了“執政府”,新設了偽宮內府和偽尚書府,作為偽皇帝側近的機關,它們擔負著“輔弼帝室事務”的責任,並根據“組織法”的規定,有偽皇帝的谘詢機關,即偽參議府和偽軍事谘議院。
偽參議府是以偽參議長、參議和秘書局長組成的,關於偽法律、帝室令、勅令、預算和對外國協定的條約,對外宣言以及其他重要“國務”事項,對偽皇帝的谘詢得“上奏”其意見。
偽軍事谘議院是以偽議長、谘議官和幹事長組成的,關於重要軍務,應偽皇帝的谘詢。
偽參議府會議:從全盤來看,偽參議府是對於偽滿一切政策法令的一個最高審議機關,會議是在每星期五舉行一次,會議的成員是偽參議長、副參議長和參議,偽參議是會議的主席;在會議的成員以外,有偽參議府秘書局長列席,還有偽國務總理大臣、偽總務長官(代表偽國務院)以及提出議案的有關部門的偽大臣出席。審議的方法是,先由有關部門的偽大臣,對於所提出的議案進行說明,以後便由各偽參議對此進行審議。有質疑的時候,由提案的偽部大臣,或是由偽總務長官作解答。當審議終結時,照例是由偽參議長取得副參議長的同意,作最後的決定。然後由偽參議長把這些決定的案件,附加意見,送到偽宮內府,由我裁可。更由偽尚書府把裁可後的案件送到偽國務院公布實行。
再者,這個對於罪惡政策法令加工的偽參議府,在偽組織中的地位是特殊的,因為它既是偽皇帝的所謂谘詢機關;同時,它對於偽國務院所屬各局、部、院、廳所提出的偽法令案件等等,又是一個最後決定機關。它有向偽皇帝進行建議的權利,又有對偽國務院所提出的法令案件等作修改、通過或拒否的權力,它的特殊地位主要就在這裏。
偽軍事谘議院會議,同偽參議會議的本質是這樣的:偽參議府會議是偽皇帝對於政治方麵作谘詢,偽軍事谘議院的會議,則是偽皇帝對於重要軍務方麵去作谘詢。
我再說一下,在偽滿時期,為我策劃、製定各種政策法令的組織機構和執行機關:
“中央機構”:偽國務院、監察院、立法院。
“地方機關”:偽省公署,市、縣、旗公署。
(二)溥儀解說偽滿國務院是個什麼玩意兒
偽國務院是統治偽滿洲國政治、經濟的中樞機關,在偽國務院內一開始就設有偽總務廳,掌管偽國務總理大臣的職務和實行有關的政務。在偽帝製實施前後,偽國務院分民政、軍政、財政、實業、外交、司法、交通、文教共八部。到1937年7月1日,日本帝國主義為了加強殖民地統治,偽滿政府實行了所謂機構大改革,擴大了偽總務廳的權限,實行“中央”集權製。在這時,偽國務院直屬的機關,有內務局、外務局、興安局三個局和治安、民生、司法、產業、經濟、交通六個部,以及各偽省公署。
偽總務廳權限的擴大,首先由偽國務院的統轄機構來看,主要是在偽總務廳長改為偽總務長官。偽總務廳長是偽國務總理大臣的直屬部下,而偽總務長官則是偽國務總理大臣的唯一輔佐者,他有權代行院務。由於偽國務總理大臣的地位,是唯一的“國務”輔弼大臣,又兼有監督和統轄各偽部和各地方官廳的最高行政大臣的地位,自然偽總務長官就具有這些權限,也就自然具有強力的“中央”集權實力。
其次,從所謂“國務院會議”的經過過程來看,在1932年到1935年“國務院會議”是由偽國務總理和八個偽部總長組成的。在這時,偽總務廳長尚不算是一個出席會議的成員,隻是列席,並沒有議決權。在1935年又增設了一個偽蒙政部,會議的成員,一共十個人。在這個時候,偽總務廳長仍然是屬於列席的資格。到了1937年7月1日,偽總務廳長改為偽總務長官,於是便一躍而為該會議的主要成員——首席成員了。這時,會議的組成人數,是由偽總務長官和六個偽部大臣以及偽興安局總裁,一共九名來組成。到1943年以後,又增設了偽文教和勤勞兩部,會議組成人數增到十一名,一直到偽滿垮台為止,偽總務長官都是居於這個會議中的首席地位。
“國務院會議”是審議偽政府各部、廳、局、院(指偽法院而言)所提出的種種禍害東北人民的反動政策和血腥法令的一個“同惡相濟”的犯罪會議。會議時,是由偽國務總理大臣做主席,偽總務長官和各偽部大臣以及偽興安局總裁,必須全部出席,如果偽部大臣不在時,則由該偽部次長代理出席。此外,有偽總務廳的法製局長(在一個時期改為處長,最後又改為局長)和偽總務廳文書科長列席,但他們沒有發言權和議決權,還有翻譯一名列席。會議在每星期三舉行一次,也有時召開臨時會議,但次數不多。議案是由提出部的偽大臣來作說明,經過審議後,由偽國務總理大臣作最後的裁決。
在“國務院會議”席上對於所有被提出的議案都是在經過說明以後,照例予以通過的,偶爾有人對於議案的條文、詞句等有些意見時,便會聽到偽總務長官正顏厲色地說:“這是國策”,或是“這是由關東軍決定好的,不能變更”的命令式的答複。
為什麼偽總務長官這樣說呢?因為所有提到“國務院會議”的議案,都是在事前由偽總務廳主持和有關各偽部參與策劃製定出來,經過日寇關東軍認可後,再由偽總務廳“火曜會議”(這個會議,在1932年到1936年稱為“總務廳會議”,1937年改為“水曜會議”,以後改為“火曜會議”。這個會議,也稱為次長會議)審議通過。不過在“火曜會議”以前,還有由偽總務廳各處和有關各部局院的有關人員,舉行一次所謂“打合會”(即聯絡會議)作成草案才提交“火曜會議”的。
這個“火曜會議”,在偽政府官製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每星期二開會一次,由偽總務長官做主席,偽總務廳次長(在1937年以後,偽總務廳設有中國人次長一名)和各偽部次長,以及偽總務廳企劃處長、法製處長、主計處長等作為會議的成員。有時還召集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如偽協和會中央本部長、偽警務總局長等參加會議。但是,每次會議,必須有日寇關東軍第四課長或者第四課參謀列席才能開會。審議的案件,有由日寇關東軍交來的,有由偽總務廳企劃處提出的,有由各偽部提出的。經過這個會議決定的法令和案件,再經過偽總務廳法製處加以“法律化、條文化”以後,即由偽總務廳文書科譯成漢文,加封,在封麵上蓋有“極密”的戳記,直接送交各偽部大臣,作為“國務院會議”的提案。因此,在“國務院會議”席上,偽總務長官一定要堅持通過這些提出的議案。
由於以上的“參議府會議”、“國務院會議”和“火曜會議”的情況,可以看出,我奉行日本帝國主義對於東北的殖民統治而製定出來的各種政策法令,就是這樣的加以“合法化”,用來壓迫、奴役東北人民和欺騙世界人民的。也就是偽滿政府的每一件法令,從策劃、製定到公布實行的程序,是必須經過這三個會議之後,再由我加以裁可實施的。
至於偽立法院、監察院,雖然是在偽滿政府成立的同時成立的,采取了“立法、監察、國務”所謂“三權分治”的形式,到1934年實行偽帝製以後,便將偽立法和監察兩院取消了。也就是,根本廢止了“三權分治”這個形式。日本帝國主義的目的,是為了把權力集中在一起,由偽國務院來統治,也就是加強偽總務廳的權限,以達到日寇對東北的殘酷統治野心。
伴隨“中央”集權,對於地方機關的行政機構,也作了改革。在1934年,把原來東北的四個省劃分為十個偽省,最後達到十七個偽省和一百五十九個偽市縣,目的是為了使地方分權,用以加強偽中央的統治,好為實行掠奪經濟服務。
(三)溥儀主講偽滿“三大國策”
日本帝國主義為了對東北人民和資源進行榨取和掠奪,實行了所謂產業開發、北邊振興和開拓移民的三大罪惡政策。
(甲)產業開發,實行全麵的經濟統製
在1932年到1936年,這五年期間,日本帝國主義在東北的侵略行為,主要是:一方麵建立和充實偽滿政權的各種機構;另一方麵,利用這個機構的各個組織,如偽國務院的總務廳和各偽部等權力機關,製定出各種血腥的偽法令來對東北地區實行產業掠奪。
到1937年,偽滿政府為了適應全麵的經濟統製的要求,又實行了所謂偽政府的機構大改革。在這次大改革中實現和鞏固了偽中央集權製度,就是擴大和加強了偽國務院總務廳的機構和職權,縮小和調整了地方行政的權限,集中力量在政治上加強對東北人民的壓迫和奴役。在經濟上加緊搜刮東北人民的物資財富,積累資金,為實施所謂由1937年到1941年的“第一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創造條件。這個產業開發實施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民用生產,而是為了盡量掠奪東北的物資,來進行軍需生產,以供應日本帝國主義對於我國大陸的侵略戰爭。
在實行所謂“第一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的同時,偽政府總務廳企劃處又製定公布了所謂“重要產業統製法”,將主要的鋼鐵工礦企業以及農產品加工工業等二十一種產業,實行了統製,對於這些物資的生產和消費實行了有準備、有計劃的掠奪。
1.關於生產方麵的統製。
在1933年3月,由我裁可公布了所謂“經濟建設綱要”,對於各種重要事業,偽滿政府命令設立“組合”和“統製公司”(公司以後改稱會社)。到1937年以後,偽滿政府為了加強經濟的統製政策,建立了許多生產會社。在開始實行所謂“第一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時,新成立的會社和在這以前成立的會社,共有大、中、小九十餘個。在1937年以後新成立的會社中,主要的有“滿洲重工業會社”、“農產公社”、“電業會社”等;在這以前,已經成立的主要會社,有“滿洲炭礦會社”、“礦業開發會社”、“電信電話會社”等。這些會社都屬於“特殊會社”;至於其他如“纖維會社”、“棉花會社”、“化學工業會社”、“鹽業會社”等,是屬於一般的大會社。所謂特殊會社,是由日寇壟斷組織的輸出資本和偽滿政府以現行作為出資,共同經營的。這些特殊會社,雖然是在偽滿洲國設立的,但不受偽滿政府“會社法”的約束,而是由日偽雙方組成的“日滿經濟共同委員會”來統轄的。
所謂“日滿經濟共同委員會”,是日本帝國主義掠奪東北資源財富的總樞紐。這個委員會,是根據1932年9月15日由我公布的所謂“日滿議定書”,即我和日寇關東軍司令官本莊繁在長春簽訂的賣國密約化身的協定。這個委員會,是由委員長一名、委員八名(在必要時得設日、偽同數的臨時委員)和幹事若幹名組成的。日寇方麵的委員,是關東軍參謀長、關東局總長、日本駐滿大使館參事官和關東軍經濟顧問;偽滿方麵的委員,是偽總務長官、偽外交部大臣、偽經濟部大臣和偽產業部大臣。幹事是由日寇關東軍第四課長、總務廳次長、偽產業、經濟部次長和各“特殊會社”幹部,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擔任。在開會時,由日寇關東軍參謀長做主席,在每年年末以關東軍參謀長的名義召開一次報告會。日本帝國主義通過這個委員會,好像是經過正式的外交手續似的來進行雙方在經濟上的共同經營和互相交流。但實質上則是以這個委員會作掩護,實行對東北物資財富的掠奪。同時,這個委員會是壟斷會社的壟斷組織核心,用以進行對東北資源的掠奪和向東北輸入日本的剩餘物資。這正是帝國主義對殖民地經濟壟斷的一種手段。
所謂各特殊會社和許多一般的大、中、小會社,是彼此互相聯係,縱橫交織,形成為一個廣範圍的會社綱,用以統製整個偽滿的生產。這個會社綱,就是以一些大的會社作綱的綱領,以中小會社作綱的經緯。所謂大的會社就是指“滿洲重工業會社”、“滿洲炭礦會社”、“滿洲電業會社”、“農產公社”等二十餘個會社而言。這些大會社,不僅互相聯係,還與其他有關會社互相聯係。例如在“滿洲重工業會社”之下,有“鞍山鋼鐵會社”、“本溪製鐵會社”等,由這幾個會社生產出來的鋼鐵,除了大部分運往日寇國內進行加工,製造殺人武器和鋼軌供應“滿鐵會社”修築鐵路使用以外,還將一部分在當地加工,交由“滿洲電線會社”製造電訊器材,這個“滿洲電線會社”就是屬於“重工業會社”的子會社。各種工業會社關於原料和食糧等,是和“農產公社”有著密切的聯係。“農產公社”供給各會社以糧食和工業原料。
在各會社成立後,偽滿政府就以行政命令來完成這些會社直接和間接掠奪東北地上和地下的資源。如特許“重工業會社”霸占臨江地區大栗子溝等地以開采鐵礦,特許“炭礦會社”霸占密山地區雞西以開采煤礦等。偽滿政府還特許一些會社占有原料產地,例如把遼陽、海城等地的農田,規定為產棉區,劃歸“棉花會社”控製,不準該地區的農民種植其他農作物,在這些地方生產出來的棉花,全部歸該會社壟斷。因此,它可以在收購棉花時,任意評級壓價,使棉農遭受極大的損失。不僅如此,由於生產出來的棉花必須盡數交給“棉花會社”,棉農就是作自己穿的棉衣,也不準用自己生產出來的棉花,結果,棉農到冬天沒有棉衣穿,還得挨冷受凍。並且由於植棉區不準種植其他農作物,所有棉農的食糧,須由產糧地區運來配給,等到糧食運來後,價格很高,數量不足,棉農賣棉花的錢,買不來足夠的食糧,一年辛苦到頭,還得忍饑挨餓。不但棉花社是這樣,就是其他會社,如“製糖會社”對於種植糖蘿卜地區的措施,也和產棉地區一樣,農民缺乏食糧,經常挨餓。在這時,如果農民私自買賣,就認為是違反了“糧穀統製法”,就要被當做“經濟犯”受到嚴罰。
從以上可以看出,由我裁可公布實施的統製經濟的各種法令,完全是為了給日本帝國主義的經濟掠奪服務的。日本帝國主義在1937年以前,對於東北的經濟主要是實行產業的強搶,所采取的手段,首先是使用軍事占領,占領各地方的廠礦和各大企業。其次,是使用偽滿政府公布的各種法令,其中如“會社法”、“會社登記法”、“礦業登記法”等,來成立各種會社,就利用這些會社來掠奪物質資源。到1937年以後,日本帝國主義更進一步對東北地區全麵實行了經濟統製政策,以偽滿政府公布實行的所謂“重要產業統製法”、“礦業統製法”、“糧穀統製法”以及“動員法”等,來進行掠奪以供應日寇的侵略戰爭。在1937年7月,偽滿政府實行所謂“第一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的同時,日本帝國主義就在我祖國大陸上發動了“七七”事變的侵略戰爭。這很明顯地暴露出,日本帝國主義是以東北地區作為它侵犯中國大陸的軍事基地。而偽滿政權,則是以東北的人力、物力、財力供應日本帝國主義進行侵略。
更從各大會社的投資來看,在偽滿政府方麵,許多是以現物出資。這個現物,也就是把東北的礦山、農產、森林等資源和勞動人民的勞動力,供給日本帝國主義壟斷資本去經營管理和奴役。而在日本帝國主義壟斷資本,則是把東北地區作為軍事生產的投資場所,來榨取高額利潤。這就足以說明,在偽滿成立的各特殊會社和一般會社,完全是掠奪東北資源的強盜組織。
更嚴重的是,這些特殊會社的資金,在日寇方麵出資的股份,不管會社的賠賺,必須由偽滿政府保證每年給予八厘的股息。這就是說,如果會社營業虧損時,必須由偽滿政府的“國庫”來補償,並且還得支付股息八厘;如果會社賺錢有了利潤,除一部分留作積立金(公積金)以外,其餘則按股均分。也就是,股息的最小限度規定為八厘,而最大限度是沒有規定的限製。例如,“滿洲采金會社”,自從成立以後,年年虧損,在1942年結算時,共虧損偽幣五千餘萬元之多,完全由偽滿政府1943年度支出預算中的準備金項下支出了。對於該會社的股份,仍然按照股票記載的金額,完全作了支付。這種虧損和股票的支付,完全是由偽滿政府用征稅的方法來作彌補。其結果,這個重擔是完全落在東北人民的身上了。
2.關於消費方麵的統製。
消費統製也和統製生產一樣,在1939年,由我裁可公布了“滿洲生活必需品會社法”,根據這個法令成立了“滿洲生活必需品會社”(以下簡稱“生必會社”)。這個會社,主要是統製人民的消費品,特別是對於食品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物資,全麵地加以統製。“生必會社”是和其他許多生產會社密切聯係著,例如“滿洲罐頭會社”、“水產會社”、“畜產會社”、“糖果會社”等等,所有這些會社生產出來的產品,都是交由“生必會社”來分配給各地組合和販賣商零星出售。“生必會社”還統製著各地方各種各樣的組合,像“果子組合”、“水果組合”、“菜蔬組合”、“肉類組合”、“海產組合”、“鮮魚組合”等等,甚至買賣零星雞蛋的也成立了組合,歸它統製。1940年,在偽滿的大都市裏,都有六七十種組合。所有這些組合,主要是以農村的農民和城市居民作為剝削對象。各組合對於產品的收購和出售價格,是由各地“生必會社”支店和各該地的組合臨時規定。在收購產品時,利用“隻此一家別無分號”的手段,來壟斷壓價。在當時農民雖然不願把產品賣給組合,可是另外又沒有銷售的出路。如果私自買賣,就成為“經濟犯”,不但產品被沒收,還得坐牢和挨罰。可是在各組合出售商品時,卻任意抬高價格,因此在消費者方麵,不僅要出高價才能買到所需要的東西,而且還必須搶購,特別是鮮貨之類,不然,就會在一轉眼的工夫漲價的。
不僅如此,“生必會社”和各組合,在收購農產品時,還采用了不等價交換的辦法,實行雙層的剝削。例如種植果樹園子的農民,許多是缺乏食糧的,而“水果組合”則用低價收購產品,用高價配給食糧,在這個交換過程中,農民就遭受到雙層的損失。
還有“水果組合”在各地代理“生必會社”收購產品,不但是壓等、壓秤、壓價,而且還對農民百般地刁難。例如“水果組合”叫農民把水果送到火車站,等待“生必會社”去人驗收,而“生必會社”卻不按時前往,在這個期間,如果水果遭受損失,仍然要歸農民來負擔。
這樣一來,所有種植果樹園的農民們,在一年中辛勤勞苦所得的果實,不但不能糊口,而且還要欠債,結果是一年不如一年,因而經營果樹園的農民,有的把果樹砍掉改種別的作物,用以避免和“生必會社”以及組合打交道。可是在改業之後,又要受到另一種組合的統製。總之,在偽政權下,逼得他們走投無路,無法擺脫經濟上的掠奪和壓迫,因為那麵經濟掠奪的大綱,已成為一麵無所不罩的吸血羅網了!
3.關於農產物的掠奪。
偽滿政府對於農產物的統製,是極其殘酷並且是逐步加強的。在1937年以前,對於農民生產出來的糧穀,是由“糧棧”、“大興公司”(附屬於偽興業銀行)和日寇“國際運輸會社”,組成一個糧穀“共同販賣”網,主要是在黑龍江、吉林的糧穀交易市場上,以廉價收購農民的大部分農產物,去作出口貿易,而把一部分運到城市,以高價出售給居民。就是它們以廉價收買而以高價出售,把農民一年間的血汗勞動果實攫為己有。這個“共同販賣”等到偽滿政府成立了“農事合作社”之後,才被取消。到1938年,因為日寇國內實行了“物資動員計劃”,要求偽滿政府擔當供應日寇國內糧食的“任務”,就由偽興農部製定出由我裁可公布的所謂“糧穀統製法”。同時,成立了所謂“糧穀會社”。這個會社主要是嚴格地統製糧食和雜穀。不久以後,又公布了“特產物專管法”,同時成立了“特產物專管會社”。這個會社主要是嚴格地統製“大豆三品”(即大豆、豆餅、豆油)以及其他油料作物。到1940年,又同我裁可公布了“興農合作社法”,在偽滿各地成立了“興農合作社”,把原來的“農事合作社”也都改為“興農合作社”了。
以上這些組織對於東北各地農村的糧穀,實行了全麵的統製。在1989年,偽滿政府計劃征收糧穀的數量為五百萬噸,由於征購的價格過低,隻征收到約三百萬噸,未能達到預期的掠奪數量。到1940年,就加緊了糧穀的統製,由偽滿政府命令各省調查農產物的產量,並按照日寇的“物資動員計劃”,由偽滿國務院總務廳企劃處,作成“出荷量”(即征收數量),向農民強製征收,同年計劃的征收量為六百萬噸,當即命令各省分攤這六百萬噸糧穀征收量。到1941年7月,帝國主義發動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一開始,日本帝國主義也就進入了“戰時體製”,更要求偽滿政府加強糧食和工業原料的統製。這時,偽滿政府製定公布了“農產公社法”,根據這個法令把“糧穀會社”、“特產物專管會社”、“麵粉管理會社”合並為“農產公社”,加入日本帝國主義壟斷資本之中,作為統製全東北農產品的一個特殊組織。這個“農產公社”,不僅是收購農產物的一個壟斷組織,而且是農產物輸出的一個壟斷組織。
由於這種糧穀征收數量的分攤,在現地征收中,就出現了一個極不均衡的狀態。對於官僚、豪紳、地主階級,不但未使他們感到什麼困難,而且還因此得到了所謂“出荷獎勵”的棉布和生活必需品等的配給。而在大多數貧雇農中,不僅糧食都被征去,而且有的為“出荷”出賣了土地,或欠了債,遭受到毀家破產、妻離子散的災禍。
這種糧穀統製政策,是年年加緊的。“出荷量”的年年增加,就是這種罪惡政策的實際表現。到1944年就達到了七百多萬噸。這些征收來的糧穀,除了每年必須供給日寇關東軍七十萬噸以外,每年約把征收量的半數運往日寇國內。這就使東北人民感到糧食缺乏,供不應求。因此,在偽滿政府公布禁止糧穀運出縣境和個人攜帶不準超過三斤的命令下,人民為了要活下去,就出現了私運、私買、私賣的現象,結果是成為“經濟犯”,逼得家破人亡。根據偽警務總局發表的數字,在1989年,所謂違反經濟統製的案件即有九千四百餘件,人數達一萬人。到1940年,這種案件更增加到二萬五千餘件,人數增加到三萬人以上。這還是“農產公社”、“產業統製法”未公布前的數字,以後,由於“農產公社”、“產業統製法”的公布,案件的增加更是直線上升,人民的生活就愈發陷於悲慘的深淵裏麵了!
4.關於“配給製度”。
1941年12月,日本帝國主義發動了太平洋侵略戰爭,偽滿政府為了供應日本帝國主義的戰略物資,在1942年,又開始實行了所謂“第二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更進一步掠奪東北的物資財富,來擴大它的軍事生產。同時,為了加強經濟統製,由偽經濟部製定出所謂“產業統製法”,由我裁可公布了。根據這個掠奪性的偽法令,把1937年公布實施的“重要產業統製法”中所統製的二十一種產業擴大到八十一種,幾乎將所有的生產和消費全部都投在統製的範圍以內。這時,在各城市裏和農村中,關於日常生活必需的物資,普遍是極度缺乏。於是,偽政府又加緊了物資的配給製度。在實行配給製開始的時候,對於糧食的配給數量,規定成年人每人每月為二十公斤,未成年人酌減,實際在各城市都未按照這個數量實行。到1942年以後,配給的數量年年縮減。例如長春市的配給數量,在偽滿當時,尚算是比較最多的地方,每人每月隻能領到糧食十九公斤,最後縮減到十四公斤。沈陽市在一開始就規定為十七公斤,最後縮減到十一公斤。不僅配給量不斷地縮減,而且都是粗糧,由粗糧變為橡子麵。可是日本人的配給數量則是始終不變,有時還增加品種和數量,並且都是細糧。
5.關於金融財政的統製。
從1937年起,偽滿政府為了供應日寇軍需物資,實行了“第一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對於各大會社投入了巨額資金。這些資金,主要是由偽滿歲出預算開支的,因而在同年,偽政府的年度預算就有了很大的增加。例如在1936年偽政府的預算僅為偽幣二億七千萬元,到1937年就增到六億餘元,約增加了一倍以上。偽政府的歲入預算來源主要是依靠橫征暴斂和濫發偽紙幣。在1937年,由偽經濟部修改了“征稅法”,由我裁可公布實行後,即進行了增加捐稅的暴舉,在舊有的“征稅法”中,增添了許多新的稅目和提高了稅率。如新添了印花稅和營業稅等稅目,提高煙酒稅等稅率,並提高產鹽的專賣價格,同時還擴大加強了專賣製度。
就是這樣,預算仍不敷開支,每年不斷發生赤字,為了填補這些預算赤字,在1937年,由偽中央銀行濫發了約五億元以上的偽紙幣。從此以後,偽政府的預算年年增加,稅收也年年加征,偽中央銀行發行的偽紙幣也是年年增加。僅從偽中央銀行發行的偽幣數額來看,到1941年,就達到偽幣十六億元以上,到1943年偽幣發行到三十五億元,到1944年偽幣發行到六十億元以上。隨著增加捐稅而來的,是加重了人民的負擔,生活日益陷入貧困,尤其是由於濫發偽紙幣,以致造成通貨膨脹,更引起物價不斷上漲,使窮苦的勞動人民,生活愈加困難。
偽政府為了抑製物價的上漲,在1938年7月,雖然公布了所謂“七二五物價停止令”,實物了物價統製,但是實際上,由於偽幣毛荒,物價在暗中仍然是時時的上漲。因而從這時起,在偽滿各地普遍發生了暗行市交易的現象。這樣,在有錢階級方麵固然不受物價上漲和暗行市的脅迫,但窮苦的勞動人民則陷入了饑寒交迫、無法生活的境地。
在1942年,由於偽政府開始實施所謂“第二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就愈發竭力搜刮人民。從1941年到1943年,實施了三次所謂“戰時大增稅”。第一次“戰時大增稅”是在1941年開始的,在“內國稅”裏,新添了營業所得稅、通行稅、特別賣錢稅等稅目,提高了鹽稅、煙酒稅等稅率,其中特別是由於鹽稅的增加,使鹽的賣價提高,從每百斤偽幣四元上漲到偽幣八元,加重了人民的負擔,直接影響了人民的生活。第二次“戰時大增稅”是在1942年12月實施的,主要是新添了遊興稅等稅目和提高交易稅等稅率,並增加了各種附加稅,愈發加重了人民的負擔。第三次“戰時大增稅”是在1943年10月實施的,這次增稅是全麵提高各種稅的稅率,並將所得稅改為累進稅,新添了許多苛捐雜稅,更進一步加重了人民的負擔。
這種所謂“戰時大增稅”,主要是為了支援日本帝國主義在1941年12月所發動的太平洋侵略戰爭,這就是日本帝國主義對東北殖民地人民進一步敲骨吸髓的榨取政策。
日本帝國主義不僅實施了這種增稅的掠奪政策,還實行了所謂“儲蓄”的榨取政策。1940年,由偽經濟部製定所謂“國民儲蓄法”,由我裁可公布後,根據這個法令,在偽中央銀行總行和分行以及其他各地方私人經營的銀行裏,都設立了儲蓄部,辦理儲蓄業務。這種儲蓄首先是在各大城市裏實施的。儲蓄的名目很多,有定期、臨時、零存整取、養老、教育以及獎儲蓄等騙人的名目。由於偽幣的不斷毛荒,人民感到儲蓄不但無利,反而損失了原本,因此儲蓄的人很少。到1942年,偽政府鑒於這種隨意儲蓄辦法,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所以,又實行了攤派的儲蓄方法,也就是強製儲蓄。
這種攤派儲蓄的方法,是從偽中央銀行所發行的偽幣總數中,扣除它的分行庫存和偽興業銀行以及各地方銀行的庫存,並扣除其他商工金融合作社、各稅捐局等金融機關實存的偽幣,餘下的數目,就被看做是在流通過程中,停滯在市麵和農村裏的數目,以此作為儲蓄的定額,向各城市和農村實行分攤。在1942年,偽中央銀行規定的儲蓄總數,為偽幣十億元,其中攤派給各城市的儲蓄數為偽幣八億元,農村為偽幣二億元。1943年的儲蓄總數為偽幣十六億元,其中攤派給各城市為偽幣十二億元,農村為偽幣四億元。
在各城市裏的儲蓄辦法是按戶分攤的。例如在長春市是由偽市公署將應攤的儲蓄總數,分派到各市區,由市區分派給各鄰組(即街道),由鄰組分派給各住戶。各住戶應攤的儲蓄數,是按照收入的多寡來分派的,在最初認儲蓄數的時候是越多越好。可是經過規定以後,每月交納的儲蓄是隻許多不許少,因為從市區分攤給各鄰組的儲蓄數目是一定的,如果一戶少儲蓄,就得由其他各戶來分擔,所以鄰組對此是絕對不許可的。當時一般居民把這種儲蓄的辦法叫做“綁票式的儲蓄”,都認為比課稅還厲害,在居民中交不上儲蓄的戶,市區就停止他的物資配給,於是就得挨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