腕關節損傷後,常常由於損傷的性質與損傷的組織不同,雖得到了治療,但仍難免有後遺症的發生。
一、常見後遺症
(一)關節軟骨的部分損害
關節軟骨損傷,在早期由於在X線檢查時不能發現陽性體征和難以確定其病理改變,是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以致到晚期演變為關節退行性變。其中包括缺血壞死,關節麵侵蝕和軟骨軟化症。另外,軟骨損傷後分解的微粒對滑膜產生刺激,進而引起滲出腫脹和疼痛,最終會導致關節活動受限。
(二)關節運動障礙及攣縮
腕關節運動障礙最常見的是伸腕受限,其次為旋前功能障礙。而旋前障礙可由肩外展部分來代償,而伸腕受限則使向上推、前推重物或托盤過頭等動作發生困難。腕之伸屈障礙,常出現於近排腕骨與橈骨之間,這種“近排攣縮”,包括舟骨運動弧消失、舟骨“屈曲位固定”,以及掌側或背側“月骨鎖固”,特別是後者,是近排關節攣縮的必要條件。旋轉運動受限常與尺燒關節病變有關,倘若前臂和肘關節也有損傷或繼發攣縮時,即使切除尺骨遠端也很難恢複旋前活動,常需手術矯正,使手置於能發揮更好功能的旋前位。
(三)腕骨塌陷症
腕骨塌陷即腕骨高度比值降低。塌陷常並發攣縮或使月、舟骨伸屈運動弧喪失,頭狀骨有向近側移位並與橈骨遠端組成關節的傾向,有填補任何近排腕骨空缺的趨勢。後者可因舟骨近極缺血性吸收或被切除,舟月分離與骨塌陷而形成。
(四)腕關節不穩症
前已述及,略。
二、治療
以上所述的各種後遺症,經長期保守治療仍難以奏效時,則需采用關節融合術或成形術。因為關節融合術能解除疼痛和穩定關節,對手部功能僅稍有影響。因此,通常適合於從事重體勞動的青壯年患者。而腕關節成形術,特別適合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尤其是雙側受累者。但亦適合於退行性骨關節炎,而職業上需要腕能活動的病員度, 腕關節局部融合術兼有上述兩種手術之長,它能在消除腕骨病變和解除疼痛的同時,使腕關節保留一定的活動度。腕關節未融合部分,即使在正常時幾乎沒有活動,術後在鍛煉過程中會逐漸起到代償作用。但有人認為,局部融合術後晚期可出現磨損和繼發性損傷。腕關節局部融合術的具體方法如下:
(一)舟骨、大、小多角骨融合術
適應證:①三骨之間有退行性關節炎,而第一掌腕關節正常者;②手的橈側部分脫位^其脫位的平麵經第二、三掌骨間,頭狀骨、小多角骨間和大、小多角骨與舟骨之間,此時拇指和食指帶著大、小多角骨向背側脫位;③舟骨旋轉半脫位如長期存在,可引起舟骨及大、小多角骨之間退行性變。本手術如能達到滿意的複位和三骨間融合,可保留80%以上的伸屈功能和60%以上的尺、燒偏活動能力。
(二)頭、月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①頭月關節間局限性退行性變,但一般不用於病,即月骨不能有塌陷,且應與頭狀骨在正常位置上融合,以保證足夠的腕部功能;②由於舟骨骨折不連接或旋轉移位,並繼發頭月關係破壞,但燒月關節麵正常者,可作頭月融合及舟骨假體植人術。
(三)舟、頭、月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腕骨間關節損壞而燒腕關節良好者。對有舟骨旋轉性半脫位,伴有嚴重月骨掌屈或背伸不穩定和移位時,宜施行舟、頭、月骨融合術。
(四)頭、鉤、月、三角骨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當全腕都有退行性關節炎,而舟骨及橈腕關節麵均良好時,可做此手術。術後功能與頭月關節融合術相似。
(五)鉤、三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對一些嚴重的尺側關節不穩者有效。
(六)掌、腕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如各掌腕關節均有損傷,可作掌腕關節融合,當然第一掌腕關節融合後,拇指的活動功能相對有影響。
(七)舟、橈和月、橈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橈骨缺損造成不穩定和退行性關節疾病時,將舟骨或月骨與橈骨融合,可獲一無痛的關節。
(八)舟、月、橈關節融合術
適應證:此為舟橈、月橈關節融合術的擴展,橈腕關節更廣泛的損壞或退行性變以及不穩時,可將近排腕骨融合於橈骨上,活動平麵可在舟月的遠側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