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道詔令是疏浚六湖。
宣德九年九月,蘇州府知府奏報:“蘇、鬆、嘉、湖四府之地,共有太湖、龐山、陽城、沙湖、昆承、尚湖等六湖,廣袤三千餘裏,如連降大雨,湖水泛濫,田地淹沒。六湖東南出嘉定縣吳淞江,東出昆山縣劉家港,東北出常熟縣白茆港。
永樂初,朝廷派尚書夏原吉等疏浚河港,使得水患被除,百姓得利。如今年久失修,河港又已淤塞不通。請派大臣監督當地府、縣官員在農閑時征民工疏浚,使湖水能夠宣泄,莊稼有所收獲。
因此,宣宗這次特意命工部左侍郎、江南巡撫、稅糧總督周忱前去治理。
第二道詔令是命諸將巡邊,在這道詔令中宣德帝告諭道:今國家無事,邊塞無警,可以安逸。然居安慮危,乃保邦之道。況西北二邊,虜常出沒。今秋高馬肥,宜預警備。但師行須慎重,無貪利輕進,無肆殺戮。申嚴號令,整齊部伍,堅利兵甲,以振耀武,使虜懾服,不敢侵掠。而邊城各固封守,此為良策。“
第三道詔令是頒布宣德帝親自製定的《官箴》,以警戒百官。
《官箴》共三十五篇,內自六部、九卿以至主事、行人,外自布政、按察二司,各府、州、縣以至儒學,武職則自都督府以至各都指揮、內外諸衛,都明確製定了其職責範圍內所應遵守的準則,以為鑒戒。
宣德帝在詔令中諭言:吾撫綏兆民,實賴中外文武群臣,同心同力,興起治功。遠臣既不得數見而告諭,近臣朝夕見麵,亦不能數以言諭。因取古人箴儆之義,各著一篇,使各揭於廳,朝夕省覽,可期有助職事。然古之君臣,有交儆之道,凡在位君子,有以嘉言告我,尤是美事。
第四道詔令是將巡撫和巡按文移事例形成定製,以緩解巡撫與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巡按禦史之間的緊張關係。
巡撫成立之初由於職權有限,因此在巡撫地方時所遇上訴訟的案件時,情節嚴重的案件交給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二司或巡按禦史鞫問。
如此一來,巡撫就與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巡按禦史的職權有了重疊,致使雙方之間屢有衝突發生,畢竟誰也不願意與別人分享手中的權力。
因此,宣德帝讓都察院擬寫巡撫與巡按禦史、按察司文移事例:聖朝內設監察禦史、外設按察司,凡諸司官不公不法,皆得糾舉。所以與諸司無承行,此乃重耳目之客、崇紀綱之司。今巡撫欲令按察司以問完詞訟回報。此刑名重事,係刑部、都察院所掌,縱使按察司回報,不惟其難擅自決斷,亦恐其專肆妄為。
又慮禦史、按察司被其挾製,曲法阿從,以致顛倒是非,出入人罪,此尤不可。請令各處巡按禦史及按察司自今遇有巡撫侍郎送到訴訟,其間果係切要重事,則遵敕問理,奏解赴京決遣;如有幹礙軍職及五品以上文官及當奏之事,則奏請裁決,仍照例呈都察院。
乞敕禮部移文,令巡撫自今凡有事務,隻行移布政司及府州縣轉行巡按禦史、按察司行之。若非切要重事,不得一概徑行。
第五道詔令是稽考勾軍條令的製定,宣德以前若都司衛所軍旗缺伍,兵部預給勘合,從其自填,遣人取補,及所遣之人,事完還衛,亦從自銷,兵部更為稽考。
因此,官吏夤緣為弊,或移易本軍籍貫,或妄取平民為軍,勘合或給而不銷,期限或過而不罪,致使所遣官旗遷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還鄉三二十年不回原衛所。
雖令所在官司執而治罪,但積弊已久,猝不能革。
於是,宣德帝以為此皆失於考較所致,衣令各衛所將其原填堪合遣去之人籍貫、程限及所取軍士籍貫,類冊報部。其續填堪合遣去者,於每年末類冊報部。其所遣官旗還衛,仍具所解之軍及無解之由、有無過期之罪,類冊申報。以使堪合出入有所稽考,而為弊過期者,得以究治其罪。
第六道詔令是詔免逋租,宣德帝以旱災下詔:蠲免京、省被災逋租雜課,免今年夏稅,賜複一年。
乏食軍民,有司驗口給官糧;如無官糧,勸有糧大戶借貸,待豐收如數償還。
又敕直隸巡撫、在外按察司使理冤獄,減殊死以下,赦在逃軍匠罪。有司各舉賢良方正一人,巡按禦史、按察司使糾治貪酷官吏及生事使臣。
得知宣德帝的六道詔令後,李雲天的神情頓時變得更加黯然,這意味著宣德帝已經在安排身後的事情,否則豈能一口氣下發數道聖諭?
幾乎與此同時,他遇上了一個意想不到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