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說說這個個案,這個叫床就顯然超出了“度”。叫床是美好的,但不能越出一個“度”。過度了,就需要矯正。什麼是度?擾民就是度。不管你是半夜敲桌子,還是半夜叫床,或者是你半夜從床上往地板上扔皮鞋,隻要是讓鄰居不能安居了,就是擾民。如果雙方協調不成的話,就應該讓第三方來調解。
警察沒有理由不管。你不報警,怎麼知道警察不管?但是這裏確實有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你不要咬定是叫床,你就說是樓上半夜打鬧或酗酒擾民亦無不可。因為如果說是叫床,可能法律條款中並無特別規定,這是一個個性問題,警察可能束手無策,不好處理,沒有先例可以援引。不知道怎麼處理,也就可能不予處理或者推諉扯皮。如果說是噪音,或者其他的如打鬧或酗酒,則是共性問題,有成型的、成熟的解決方案,警察處理起來相對簡單。沒有技術障礙,也不涉及好不好意思的問題,就比較容易當成共性問題處理掉了。
我們設想一下警察出麵幹涉的情境:某男報了警,說是樓上每晚定時有很大的奇怪噪音,有人酗酒打鬧到很晚。110問:什麼聲音那麼大?某男裝傻說,不知道是什麼聲音。這個時候你寧肯說是女鬼哭叫,都不要說是女人叫床。
事情就是這樣:鬧鬼比鬧叫床更適合目前的法律環境及文化環境。警察來了,一聽,果然聲音很大。大家都不要說破,不要說是叫床。於是大家一同上去敲門。警察裝著很嚴肅的樣子:“你們這麼晚了,怎麼回事?弄什麼弄那麼大響聲?吵得樓下睡不著覺?你們注意一點嘛。”那女的會怎麼說?她會這麼說嗎:“我在做愛,我實在忍不住,我這還算聲音小的呢!”想必她不會這麼說,隻會說:“行,我以後注意。”當然,她嘴上說注意是一回事,卻未必改。若如此,隻能上法院告她噪聲擾民了。一個人一輩子難免要被人告或者要告人的,否則法院的日子怎麼過?
有網友建議,把錄音錄下來,放到網上,這也未嚐不是一個辦法。經過大家討論,沒準可以製訂出一個《叫床規範》來,但是這個不解決業主的實際問題,隻能是大家娛樂一下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