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從深圳等地的實踐來看,公租房並不受歡迎,公租房的租金水平與商品房的租金水平相差並不多。與其申請公租房又是公示,又是接受監督,還不如省事租普通的商品房,交了定金隔幾天就能住進去。
廉租房導致政府積極性不高,再進行公租房的建設,雖然表麵上可以做到收支平衡,但前期的投入太大了,地方政府也很容易望而生畏。
公租房也很難吸引到社會的資金加入,建設商品房最後銷售出去來錢絕對比搞租賃來錢快,可以利用銀行的杠杆,快進快出。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則會占用很大一部分資金,活錢變成了死錢。
香港的模式似乎是理想之選,香港的保障房中公屋的比例遠遠超過居屋。由於經濟適用房中出現的種種腐敗現象,中國也有意躲避經濟適用房,盡量少給政府惹事。這樣看起來完美的方案卻可能使地方政府陷入被動,延緩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速度。
這對於我國住房保障體製的運行而言,意味著住房保障措施的選擇要恰當,達到的保障水平要適度,避免陷入西方福利國家曾經出現或正在出現的“福利的困境”。政府出了很大的力,卻難以收到什麼效果,政府背上沉重的負擔,也是整個社會的負擔。
北歐少數福利國家采取高稅收高福利的財稅政策,政府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較高,但他們主要將這些收入用於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建立一個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係。但在次貸危機中,北歐福利國家卻成為重災區,冰島成為世界上首個破產的政府,這種模式也是不可持續的。
不同住房保障模式所采取的不同措施隻有在財政支付能力的可承受範圍之內實施,才能保證住房保障體製長期穩定地持續運行。所以說,財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體製可持續運行的基礎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住房保障體製運行的效果。
不當家不知柴米貴,地方政府要麵對一大攤子事,很多政府的財政收入隻夠給公務員及教師發工資。
那麼中國人將建立什麼樣的住房保障模式呢?其實就是一個比例的問題,政府的財政負擔應該是多少。
為了提高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積極性,對興建保障性住房進行了一係列補助,希望通過中央政府給一點,地方政府投入一點來解決問題,但這個效果並不太理想。
對於財大氣粗的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並不會成為太大的負擔,但對很多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來說,就得從自己的牙縫裏擠錢了。
關鍵是提高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積極性,它不帶來收益可以,但至少要做到不能虧太多的錢,不至於在以後的運作中成為一個填不平的“黑洞”。
中國更像一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不辭辛苦,盡量使中國擺脫貧困的狀態,而北歐等國家已經開始頤養天年,享受生產的樂趣。中國還不具備那樣的資本,也不具備迅速建立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製的資本。因中國目前所處的階段,大規模建設廉租房,還為時過早。龐大的廉租房將成為地方政府沉重的負擔。
經濟適用房對中國現階段各級地方政府來說仍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經濟適用房講求微利,這樣就可以引入社會資本,可以不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
經濟適用房由於減免了土地出讓金,它的售價僅為建築成本,以目前3000元/平方米左右的成本來說,一套60~7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總價也就在20萬~30萬元左右,這可以被“夾心層”完全接受。
保障房體係的建設,必須有製度保障,有相應的完善的法律體係。
日本政府先後製定實施了《住房金融公庫法》(1950年)、《公營住宅法》(1951年)、《日本住宅公團法》(1955年)、《城市住房計劃法》(1966年)等。此後又陸續製定了一係列相關法規,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律體係,這類法律共頒布40多部。
對於中國而言,保障性住房畢竟是一個係統工程。中國目前的保障房建設有些操之過急,必須有嚴格的規章製度,接受大眾的監督,使經濟適用房最終可以落到社會中低收入階層的手裏。
其次,還應有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機構體係。之所以用了體係這兩個字,因為這顯然不是一個部門就能解決的,它又包括決策協調機構、具體執行機構、住房金融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