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追求商業利潤,經營者在廣告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不實宣傳,以及經營虛假廣告的事件屢有發生。所謂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種是商品宣傳的內容與商品的客觀事實不符,另一種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誇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 比如,在廣告中對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商品謊稱已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非優質產品謊稱已獲某級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使用劣質原材料製成的商品謊稱使用某種優質原材料製成,或者使用“全國第一”、“譽滿全球”等字樣,等等。
做虛假廣告的行為不僅嚴重挫傷了公眾對廣告的感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商品生產者相互之間正當的競爭關係,同時也損害了企業和廣告部門的信譽。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對製作虛假廣告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哪些商品可以降價銷售
由於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為了在競爭中處於優勢,盤活資金,商家降低商品價格誘發消費者的購買力,以減少庫存、加快資金周轉的情況已屢見不鮮,市場上的降價浪潮亦是此起彼伏。但是,是否所有商品都可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呢?回答是否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於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的商品有明確規定,隻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項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價出售。
一般來講,鮮活商品受時間、氣候以及環境等外界條件的影響較大,經營者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即使虧本經營,也會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以此來盡量減少損失。在有效期內方可保證商品的質量已逐漸在社會上達成共識,經營者為了免於商品到期,無法再投放市場,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會對有效期即將到的商品及時采取降價處理的措施。而處理積壓商品,則是為了加快資金周轉,使新近生產出來的產品有處存放,使生產成本維持在合理要求之內。季節性降價商品是現在常見的,尤其是服裝,尤為突出。對於經營不善、拖欠債務、轉產或歇業的經營者來說,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商品,清償債務,是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所不可避免的。
降價商品就是處理品嗎
我們知道,降價商品一般可包括鮮活商品、即將到期商品、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商品、為清償債務等銷售的商品以及產品有瑕疵但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商品。對於前五種商品,我們已經知道,按照法律規定,商家可以按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最後一種商品,顧名思義,是指產品不具備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種有“瑕疵”的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從以上所述,不難理解,降價商品不等於處理品。我們通常所說的處理品,是指上述降價商品中的“瑕疵”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八條對瑕疵產品提出了明確的擔 保責任要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明確了銷售者應當首先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質量負責,發生質量問題時,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瑕疵擔 保責任。二是明確規定了銷售者承擔瑕疵擔 保責任的形式並賦予銷售者在先行負責解決消費者問題之後,有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的權利。因此,隻有這種“瑕疵”產品,亦即處理品,才會存在瑕疵擔 保責任問題。消費者在購買降價商品時,應特別注意銷售者是否注明產品因質量問題而降價。如若銷售者未明示產品存在“瑕疵”,則應視為該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一旦發生質量糾紛,銷售者有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但是,銷售者在銷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麵的瑕疵產品時,作到了事先聲明,明示告知,消費者購買了此類產品後,就不能要求銷售者對已明示的瑕疵部分,必須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有獎銷售都是合法的嗎
現在的商家在促銷活動中不斷采用有獎銷售的方式刺激消費,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也往往存有僥幸心理,希望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僅物有所值,而且能獲得意外收獲。因此,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百貨公司舉行有獎銷售活動的日子裏,人們的購買力特別旺盛,商店亦是笑逐顏開,喜上眉梢。但是,隨之而來也開始出現了消費者感到自己被欺騙的情況。那麼,法律對有獎銷售有沒有規定呢?
法律對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因此,如果消費者在參與有獎銷售活動中,發現銷售者有以上行為,就可以認定銷售者實施了違法行為,欺騙了消費者,坑害了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原企業分立、合並的,消費者向誰要求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原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不知去向,或者已經分解成兩個以上獨立經營的企業,或者已被別的經營者吞並,消費者不知該向誰請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從上述規定可知,原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未因原企業的消失而消失或免除,而是將其責任和義務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其他企業承擔。即在企業分立情況下,若原企業終止的,因為所成立的若幹獨立的新企業都承受了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所以這些企業對原企業均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企業對自己所受損害予以賠償,若原企業仍然存在的,應向原企業要求賠償,其他新成立的企業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這些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企業請求損害賠償。在企業合並情況下,無論是原企業被其他企業吞並,還是原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仍由合並後的企業承擔。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嗎
受保護。
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銷售者對其售出的產品,在有哪些情形時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產品購銷、加工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銷售者和生產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實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和生產者可以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3.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4.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有效期內對實行三包的產品進行修理的費用由誰負擔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在這裏修理費用是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消費者購買商品差多少屬於缺斤短兩
國家技術監督局等三部門製定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明確規定,稱重誤差超過下述範圍就是缺斤短兩:
1.糧食、蔬菜、水果類:每公斤價值在6元內的,稱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許30克的誤差。1公斤至2公斤,允許40克的誤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許80克誤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許100克的誤差。
2.肉、蛋、禽、海(水)產品、糕點、糖果、調味品類:每公斤價值在6元至30元以內的,稱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許5克的誤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許誤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許15克的誤差。但是,活禽、活魚、水發物,不在此規定內。
3.幹菜、山(海)珍品類:每公斤價值在30元至100元以內的,稱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許2克的誤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許4克的誤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許6克的誤差。
此外,每公斤價值高於100元的食品,稱重為0.5公斤的,允許1克的誤差。稱重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許2克的誤差。稱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許3克的誤差。
旅客在飛機上或者上、下飛機時發生事故的,承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這裏所說的行李包括托運的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損失,承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無證經營煙草業務會受到哪些處罰
我國〈煙草專賣法〉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與銷售者或產品的生產者發生民事糾紛時怎麼辦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