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哪些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對此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非全日製用工的社會保險應如何辦理
1.全事非全日製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製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參保,並依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製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製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個人能否招用非全日製用工
非全日製用工屬於勞動合同用工範疇,所以一般非全日製用工的當事人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個人作為承包方聘用勞動者的,一般適用用人單位規定,即個人能夠招收非全日製用工。
非全日製用工可否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製用工采取什麼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口頭形式一般適用於短期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形式。對於以小時為單位的非全日製用工形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麵合同的,應以書麵形式訂立。
無營業執照的單位雇傭勞動者應如何處理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後果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否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否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按用工單位提出的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工資基數,辦理社保具體內容如下:
一、按《勞務派遣協議書》中規定的相關條款,由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當月這社保所需費用;
二、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才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手續並依法繳納各項保險;被派遣的勞務者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勞務派遣單位在發放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時扣繳;具體如下:
1.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為其被派遣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保險參保手續;原已參保的被派遣人員,按接續養老關係辦法辦理;
2.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參保單位,按規定為其被派遣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被派遣參保人辦理失業保險繳費憑證;
3.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為其被派遣人員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參保職工享受相關的基本醫療政策;
4.勞務派遣單位依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為被派遣人員繳納工作保險費
5.派遣單位按有關規定為其被派遣人員辦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參保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哪些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以勞動爭議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無論其是否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業產權製度和勞動用工製度改革而引起的職工下崗、買斷工齡、內退、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但用人單位未進行企業產權製度和勞動用工製度,改革,或改製結束後以下崗、買斷工齡等名義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房改房買賣、住房補貼給付等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問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發生的糾紛。
4.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爭議,如用人單位已經整體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無論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機構。人民法院均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導致職工退休以後不能足額領取保險金,退休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不足部分的養老金、醫療費等引起的爭議;
2.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要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移轉手續的請求是否有時效限製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移轉手續,勞動者因此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相關證明或手續的,不受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的限製。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不辦理上述手續而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內提出(60天)。
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單位變更換了法定代表人後,原來的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隻是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真正的用人單位是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法人組織,而不是作為法人組織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隻要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變化,該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仍然有效。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未領取營業執照企業工人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製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係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係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企業未領取營業執照而雇用工人,發生傷亡事故,屬於工傷,適用《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處理。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減發工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