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的違法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裏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製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麼是事實婚姻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隻有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
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開始同居的,那麼隻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關係。
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結婚的一般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自願;
二、達到法定婚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是:
1.男子年滿二十二周歲;
2.女子年滿於二十周歲;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製定少數民族的法定結婚年齡標準。
三、符合一夫一妻製;
四、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下列情況禁止結婚:
1.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玻
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而已經登記結婚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指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具體是什麼病,婚姻法並未一一列舉。一般是指指定傳染並嚴重遺傳性疾並有關精神玻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並淋並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玻《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玻《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玻
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對於雙方的身體情況,應進行必要的了解,不能馬虎。
哪些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
誰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婚姻當事人及下列婚姻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於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因一方實施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之債;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婚後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等。
結婚需要什麼法定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可見,結婚登記為我國的結婚程序。按照我國《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結婚登記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具體而言,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首先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的證明;若是離婚者申請再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2.其次,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了上述證件後,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結婚申請書。應當如實填寫,不得弄虛作假。凡隱瞞真情騙取的《結婚證》將被收回,並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對責任者給予批準教育,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行政處分以至刑事製裁。
3.最後,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接受申請後,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會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以便查明是否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在審查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會向當事人進行詢問或進行調查。在必要的時候,還要讓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經過全麵審查,對符合婚姻法規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準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書;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則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事由,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女子在產假期,法律規定配偶休息多長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女職工配偶的假期。《勞動法》第六十二條隻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單位規定,婦女生育,其配偶可休假。不過,如果確實需要的話,可以向單位申請事假。
怎樣對待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隻要屬於合法取得,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丟失了結婚證怎麼辦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遺失《結婚證》的,可持夫婦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登記證明和雙方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正麵免冠合影彩照,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補領結婚證手續。
注意:補辦手續要求必須雙方一起辦手續。
怎樣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
關於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的問題,實踐中有很多方式,比較複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一般情況下,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需注意以下幾點:登記時間是在嬰兒出生後1個月以內;出生登記的申報人可以是嬰兒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登記地是嬰兒常住地。
2.特殊情況包括:被遺棄嬰兒、非婚生嬰兒、非計劃生育嬰兒的出生登記。
(1)被遺棄嬰兒的出生登記,隻能由收養人或有關機關中報。棄嬰的出生時間,根據嬰兒的具體情況認定;棄嬰的出生地以其收養地為準;棄嬰的姓名和民族,根據收養人或收養機關的意見確定。
(2)非婚生嬰兒的出生登記,可由其母或收養人申報辦理。
(3)對非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登記機關應從實際出發,給予辦理出生登記。不按計劃生育嬰兒的父母應接受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按規定接受懲處。
可以向“二奶”要求賠償嗎
《婚姻法》規定,因一方有過錯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那麼是否可以向“二奶”要求賠償責任呢?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無過錯請求權隻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因此,不得向“二奶”要求賠償。
“捉奸”是合法的嗎
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既是一種懲罰,也是一種保護。但就此規定,若進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指證另一方有過錯行為,而有過錯方的行為往往是比較隱秘的。無過錯方為掌握證據,一般隻能采取跟蹤“捉奸”的方法,現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謂的“私家偵探”,以至這個未得到法律認同的行業悄然升溫。
證據作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具備客觀性、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並依法取得。取得證據具備合法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而捉奸行為容易犯侮辱罪。
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產糾紛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1.對於借訂立婚約之機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應予收繳;
2.對於以訂婚為名,以贈送財物為誘餌玩弄女性的,所贈財物不予返還;
3.對於以戀愛訂婚名詐騙財物或借訂婚索取財物,應全部返還;
4.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物(包括訂婚信物),若屬貴重物品或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
對方家人幹涉自己的婚姻怎麼辦
現行《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製或幹涉。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予以製裁。
對方家人幹涉婚姻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如何裁決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