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公證法律常識(1 / 3)

公證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證的效力,就是公證的效用,指公證證明的適用範圍和對人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公證的效力又稱為“證書的效力”。公證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幾種:

(1)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依據的證據,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憑據,並可直接采用,而無須核查。

(2)強製執行效力。是指經過公證證明的追償債款或物品的債權文書,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持該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3)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或依當事人約定,必須經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明後,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則,就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公證是否是保證

公證不是保證,保證是擔 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保證是債的擔 保的一種合同形式。按照這一合同,保證人向債權人擔 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的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

公證是證明當事人所需辦理公證的文書、事實是否真實合法,不存在對當事人的任何保證的意思。有的當事人錯誤地認為辦理了合同公證後,公證機構就必須保證該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證機構的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公證實際上就變成了保證,而國家公證機構就變成了擔 保機構,這就完全偏離了公證機構的職能,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

辦理公證一般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證辦證的質量。辦理不同的公證,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應經過如下程序:

一、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委托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麵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等,不得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

二、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並表示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係;(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處決定受理後,應立即編號立卷,並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

三、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係、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申請受理後,公證人員必須認真、細致地審查公證事項,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供足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或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學生證、工會會員證或者工作單位的證明等;法人注冊的營業執照、設立時的批準文件、法人代表的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等也應予以審查;(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法律行為,公證機關都不予辦理公證。凡違背法律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違反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違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關係等,也不能予以公證;(三)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事項的審查,應著重審查事實的存在、文件的真偽和文件上的簽名、印鑒是否真實無誤;(四)審查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問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四、出證。即公證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並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它是公證一般程序的最後環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公證員應填寫審批表,連同卷宗材料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後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延長後,最長在三個月內)應審批辦結公證,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拒絕公證,同時由公證員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除按上述程序辦理外,對某些特殊的公證項目還有一些特別的程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公證等,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場,並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又如,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再如,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

哪些事項需要辦理公證

由於公證的作用在於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公證證明又具有法定證據、強製執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等三方麵的效力,因此,隻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則所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辦理公證。當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務是必須辦理公證的:

1.公民出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所需要的有關出生、學曆、經曆、婚姻狀況、國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係等需要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2.我國公民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繼承財產、接受贈與、索取賠償等所需要的有關文件和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3.我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到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進行貿易、注冊商標、申請專利、輸出勞務、投標以及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索賠等所需要的有關文件、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4.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務。這些法律行為或事務主要包括:涉外收養、貸款抵押、招標投標、拍賣、商品房的對外銷售和租賃、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等;

5.按照在實踐當中形成的慣例,某些法律行為一般需要辦理公證。如繼承、贈與、委托、提存、訴訟之前的證據保全等;

6.從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避免糾紛出發,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糾紛的協議或事務應該辦理公證。如各種財產或產權轉讓協議、各種合作、聯建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各種聲明、承諾等;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為更加規範、合法,采取公證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當事人應該提倡或選擇的,如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等。

各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相同的證明力和強製執行效力。《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其他單位、個人的非法幹涉。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在法定的權限內依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說,所有的公證處,不論大孝級別高低,都是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辦理公證的權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出國留學、探親等應辦理哪些公證書

辦理出國定居、旅行、探親、留學、勞務輸出等,通常需要辦理出生、婚姻狀況、無刑事處分、親屬關係、學曆、經曆、職稱等公證。

1.辦理上述公證需先到公證處領取申請表及證明表格,然後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得用圓珠筆填寫),申請人有單位的由單位人事部門加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加意見並蓋章;村民由村委和鎮政府加意見並蓋章;辦過公證的還需帶原公證書來辦理。

2.辦理上述公證的申請人必須帶戶口簿、身份證;申請人是境外的需帶本人護照或身份證。如果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委托人的護照或身份證的影印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或護照。

3.辦理以下公證事項,除必須按上述兩項規定辦理外,還需分別提供有關證件:

(1)辦理出生公證,必須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有出生證的還應提供出生證。

(2)辦理結婚公證,必須提供結婚證,以及雙人合照兩寸黑白照片三張(發往美國使用的4張);如果遺失結婚證,須回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如果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前按照我國民間風俗習慣結婚的,需有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和鎮政府出具的證明;如果辦理離婚公證,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果辦理未婚公證,必須有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已離境的,須提供其出國護照,其中包括出境時邊防檢查加蓋的印章頁。

(3)辦理無刑事處分公證,必須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沒有單位人事部門的,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如果已離境的申請人辦理無刑事處分公證,須提供其出國護照,其中包括其出境時邊防檢查加蓋的印章頁;外國人申請辦理的,必須有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4)辦理學曆公證,需提供畢業證。原件遺失的,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補發。

(5)辦理經曆公證,需提供最後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以及職務的任命書、職稱的職稱證、申請人檔案簡曆記載影印件(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6)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據提供申請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關係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7)辦理職稱公證,必須提供職稱證書。

在辦理上述公證時,出生,學曆、經曆、職稱、未婚公證必須提供兩寸黑白相片三張,到美國使用的公證須提供兩寸黑白相片四張。

公證員能作為公證當事人的代理人嗎

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公證人員徇私舞弊,保證公證人員秉公執法,《公證程序規則》第8條第2款特別規定:“公證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處申辦公證。”

公證人員是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如果公證人員接受公證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證處申請公證,那麼在這一具體公證活動中,他就具有雙重身份,既代表公證處又代表當事人,這不僅違背了我國《民法通則》關於代理活動的一般原則,而且也將給公證處的活動帶來諸多不便,助長人情風及不正之風的產生。因此,法律禁止公證人員作當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證處申辦公證。當然,公證人員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在其他公證處申辦公證則另當別論。

公證處以外的人員能兼任公證員職務嗎

回答是否定的,公證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司法證明業務,法律規定,公證業務必須由專業法律人員——公證員辦理。公證員是國家授權依法從事公證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實行專業職務製度,必須在公證處內履行公證職務。公證員不能兼任其他職務,其他人員包括律師等從事法律工作人員也不能兼任公證員職務。

如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

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已開始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還存在著一些模糊認識。在約定的時間上,有人以為,婚前財產公證必須在婚前辦理,婚後就不能辦了。其實,婚前財產約定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後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製。

婚前財產的範圍,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的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的範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的。另外,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必須男女雙方共同在常有的人認為,公證之後約定內容就不可改變了。其實,在公證之後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撤銷原有的約定,並重新辦理公證,也可以根據需要,處分已作為約定內容的財產。

如何申請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辦理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二、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周歲。

(四)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六)特殊收養:

1.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製。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製。

2.繼子女收養: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除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條件外,可以不受其他條件限製。

3.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