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日本近世武家社會的隱居製度(1 / 3)

江新興

導言

在日本,“隱居”指家長生前因衰老、疾病等理由,把家長權、地位和財產等讓給繼承人,隱退而居的行為,即把家長之位“讓位”給繼承人(一般是長子)。毫無疑問,“隱居”一詞出自中國,來源於古代官吏的“致仕”製度。隱居曾經是中國古代士大夫中常見的一種風氣和處世方式,指辭官退職,偏居鄉野,自覺過一種簡樸恬淡的生活。隱居是士人在不滿社會現實,而又無力改變現實時采取的一種消極對抗行為。而日本在對“隱居”的借鑒和實施中,完全沒有中國隱居的這種消極成分,隱居的目的是為了在父子兩代人之間順利實現“家”的傳承,是為了使“家”經營體存續和發展下去的一種繼承手段。不論是封建時代家長權的交替,還是近代以後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戶主權的交替,隱居的實施都是家長的“讓位”,家長的地位隨著隱居而發生重大變化,即從過去的一家之主變成家庭的普通一員。隱居後的家長不再是一家的代表,過去曾經擁有的作為一家之主的所有權力隨之喪失。

日本的隱居是對中國文化引進、接納的結果。大化改新後,日本吸收了唐代的律令製度,在718年發布的《養老律令》的“選敘令”中規定“凡官人年七十以上聽致仕”,這裏的“致仕”就是隱居,將朝廷命官致仕退隱稱作“隱居。”但是此“隱居”已去掉了中國士人隱居的消極色彩,指辭官後的一種普通生活方式。12世紀中期武士階級登上政治舞台後,武士家長要帶領家族為主君征戰,以此獲得俸祿和領地,依靠年輕力壯和征戰的技術履行職責,年高體弱就不能勝任。所以,幕府和各藩都規定了隱居的條件和年齡,年高體弱沒有統率征戰能力的家長要把家長權讓給體魄健壯且有能力的繼承人。鐮倉幕府在1241年(仁治2年)頒布的《禦成敗式目追加》中規定:“或及老耆,或依病患,以所領所職讓與子孫,給身暇令遁世者,普通之法也。”這說明因病或年老將家長權讓渡給繼承人的做法已相當普遍。“隱居”一詞最早出現在1402年(應永9年)武將今川了俊(1325-1402)著《難太平記》中,“我等尊上意,讓故殿(指今川了俊之父今川範國)隱居,故而為繼嗣也。”從此,日語中的“隱居”的含義指“家長因一定的理由,把家長的地位、權限、財產等讓渡給下一代,從而進入退隱生活的行為。轉而指實現這種行為的人,其居住的房屋也稱隱居。”隱居契合於武家社會的幕藩體製,在近世初期逐漸製度化。日本曆史上“近世”指安土桃山和江戶時代(1600-1868)的近300年,特指以武士居於社會統治階級的江戶時代。在江戶時代,盛行於武家社會的隱居製度逐漸滲透到社會的其他階層,為農民和町人(商人)所接受。明治民法親屬篇中也明確了隱居是以戶主權(家長權)的主體更替為目的的法律行為,隱居製被法製化並且成為實行長子家督繼承的重要契機,隱居作為法律製度得到推廣,其核心是家長權的轉讓。

隱居與繼承是表裏關係的行為,近世武家的繼承法把因隱居發生的家產、家名的繼承稱為“家督繼承”,因前家長死亡發生的繼承稱為“跡目繼承”或“遺領繼承。”因衰老、疾病等理由提出隱居即“申請隱居”(願出隱居),是近世武家隱居中較為普通的方式。還有因品行不良而不能勝任家督之任,或有重大過失被剝奪了家長權的被稱作“罪科隱居。”多數情況下“罪科隱居”在受處分之前,都以“患病”等托詞而隱居。“罪科隱居”是武家特有的隱居形態,不存在於庶民家族。另外,家長(當主)若品行不端,或在錯誤的情況下仍固執己見,影響家業發展,會被處以強製隱居(押込隱居)。近世武家社會的隱居總體上需要得到許可,有一定的條件約束。

一、因病隱居

德川時代的法令中把因衰老和疾病的隱居稱為“禦役禦免”,並把因疾病的“禦役禦免”稱為“病免”,因衰老的稱為“老免”,武家社會的家長衰老和疾病都可以作為隱居的條件。在此僅舉幾例:

文化二年(1805),大草織部家:敝人多年苦於宿病之痔疾,近來惡化成痔漏之症,氣血上湧,特別堵塞,耳鳴目眩,不可痊愈。以此身難以出仕,請允敝人隱居,懇請把家督讓予養長子主膳,特此申請。文化三年(1806),近藤家:敝人平日得擔職責,已為意外至極之幸。然前年七月,於足下擔當護衛,因病申請禦役禦免,同月二十五日如願獲得禦免,緩緩保養,甚感難得之幸事。疾病痊愈,月月登城奉公。自六月下旬,宿病之疝氣複發且腿痛,雖多方調理,至今鮮有改變。日後恐難痊愈出仕,伏望準許敝人隱居,並將家督讓予養長子左京。

像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如《稻葉家書留》記載,天保八年(1837)代官多羅尾軔負申請隱居,結果是“按其因病申請,準許禦役禦免隱居,將家督讓給織之助。”另外,幕府政務文書《柳營禦沙汰書》記載,慶應三年(1867)正月:“按其因病申請,準許隱居,家督讓予大和守。”資料中所見,既有簡單寫有“疾病”的,也有詳細寫明“宿病之疝氣”、“宿病之痔”、“足痛”等具體病名的。當然,以疾病為理由的隱居並不是沒有限製,一般來講,“旗本”以上的幕臣不到40歲以上不能提出隱居申請。如儒學者室鳩巢所著《兼山秘策》第五冊中有室鳩巢寫給奧村源左衛門等三人的信件,其中寫到:“此人名曰武藤莊十郎,剛剛隱居,將兒子推至大禦番,年齡四十有餘,幕府規定四十歲以後因病方可申請隱居”,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因老隱居

與因疾病隱居相比,因衰老隱居(老免)的更普遍。判斷衰老通常用年齡作為指標,比如後來的《明治民法》規定“年滿60歲以上”隱居,這被認為是繼承了武家的傳統。事實上,在近世的武家法中關於隱居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定年齡規定,因為無論是幕府還是各藩都堅持“對主君的奉公貫穿武士的一生”這一基本方針,因此,武士也把隻要身體健康就應該奉公勤務,隻要沒有特殊情況要終身侍奉主君作為準則。如肥後細川家的家臣堀部甚三郎73歲隱居,俸祿200石的鵜川右學、宇田川熊次都是78歲隱居。有的藩甚至不允許因年老隱居。如土佐藩一直堅守不許單純的老年隱居這一傳統,會津藩在藩法《會藩法例書留》的“諸士奉公人作法”中規定,“70歲以上才能隱居,50歲以上才能收養子”,“不滿70歲,不可申請以他人代替官職,不可申請隱居”,嚴格執行70歲以上隱居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