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當代中日兩國親屬意識比較研究(1 / 3)

——以親屬認同和交往為線索

張宬王蕊蘇喆

導言

親屬是伴隨著婚姻、血緣、法律等關係成立的重要人際關係和社會關係。有學者指出:“人類最重要的原初關係,係建立在他和其親屬之間,他和世界中其他部分的關係是依照此一模式而建立,而且必須與之整合。”在中國,曆史上人們通過血緣和親緣,結成政治、經濟上相互依賴、具有某種共同利益的親屬集團,形成宗法社會的基礎。在日本,也如學者指出的那樣,親屬網絡是家族製度的核心。親等製度是親屬製度的重要內容,它是計算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尺度,是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即使在社會政治、經濟製度等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親屬關係仍然是中日兩國重要的社會關係,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毋庸諱言,由於社會製度不同,經濟高度發達且躋身於世界先進行列的日本,與經濟尚處於發展中國家之列的中國,受各方麵因素的影響,理應在親屬意識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基於這樣一種假設,通過對中日兩國民眾對親屬關係的認同和親屬間的交往進行探討,分析當代中日兩國在親屬意識上到底存在哪些異同、其根源何在即是我們在此要解決的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是考察社會現代化進程的不同發展階段對人們團體意識所產生影響的重要方麵,同時,了解日本親屬意識的特征對展望我國未來親屬集團的發展方向,以及對於我們處理激烈變動社會中的複雜矛盾和建設和諧社會都將會有所啟示,同時也是為加深中日間在較深層麵上的相互理解所做的一次嚐試。

一、中日兩國關於親屬的定義和範圍比較

1.中日親屬定義比較

“親屬”一詞在中國由來已久。古文獻中有大量對親屬一詞的釋義。由此可以看出,“親”、“屬”兩字在古代分別有著不同含義,其中“親”表示的關係密切程度要大於“屬”,但二者均表示有別於平常人的親密關係,並且已經成為劃分宗族、遠近關係的一個重要標準。中國最早的親屬製度或可追溯到周禮中的“昭穆”製度。《周禮·春官·小宗伯》:“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辨廟祧之昭穆。”昭穆的本義是宗法製度對宗廟或墓地的輩次排列規則和次序,也指古代祭祀時,子孫按宗法製度的規定排列行禮,後引申為家族的輩分關係,泛指宗族關係。《紅樓夢》第五三回中有:“隻見賈府人分了昭穆,排班立定。”親屬概念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也已多見,並已經與現代意義上的親屬含義趨於一致。根據現行《婚姻家庭法》規定,“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法律擬製而產生的具有一定權利義務內容的特定自然人的社會關係。”而在遺傳學和社會學意義上,親屬泛指由婚姻、血緣所連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婚姻相關性的個人之間的關係。

在日本親屬一詞用“親族”來表示,始於1898年(明治31年)實施的《明治民法》。在其第五章《關於親屬的規定》裏,雖然沒有對親屬的概念作出明確解釋,但內容涉及父母、婚姻、夫妻關係、“家督相續”、養子製度等概念,認為涉及這些關係的人都應該包含在親屬範圍之內。而現行《民法》(1947年)中,則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解釋。其第四編—“親族編”中寫道:“具有血緣和婚姻關係的人就構成親屬。”

通過比較上述內容可以發現,從中日兩國現行法律中的表述來看,兩國關於親屬的定義是相近的,即是“由血緣、婚姻、法律關係產生的社會關係。”

具體來看,中國“親屬”一詞的應用雖然經過了由分到合並相對簡化的過程,但其對血緣和婚姻的要求一直都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另外,從日本《明治民法》也可以推斷出養子在日本社會中的特殊地位。中國雖然也承認養子的合法地位,卻深受“同姓不婚,異姓不養”觀念的影響,對血緣關係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在這一點上與日本有著很大的不同。關於這一點,將在後文作進一步論述。

2.中日親屬範圍比較

法學上的“親屬範圍”概念,是指為國家法律所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親屬作為一種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形成的自然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不可避免地要有上下各代、左右血緣的聯係。不同國家對親屬範圍的規定也是不盡相同的。

在古代,中國主要以“五服”製度來確定親屬範圍;而日本模仿“五服”創立了“五親等”製度,也將親等製度作為後來限定親屬範圍的方法。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係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係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係親屬和旁係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服製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五服之後則沒有了親緣關係,可以通婚。一般情況下,家裏有婚喪嫁娶之事,都是五服之內的人參加。《大清民律草案》中對親屬範圍的限定為四類。1931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借鑒西方親屬立法,廢棄了過去因傳統宗法所作的宗親、外親、妻親的分類,但並沒有對新的親屬類別做出具體說明。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親屬範圍的概括性規定,而是采取分別限定的方法。例如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是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有撫養義務的親屬範圍是配偶和父母子女。夫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民法通則》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親屬範圍作出明確規定,但都引入了“近親屬”這個法律概念。《民法通則》在第17條關於監護人說明時提到,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和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刑事訴訟法》第82條中指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日本《明治民法》第五編親屬編中沒有明確對親屬範圍作出規定,隻是對應遵從該條例的人做了說明,分別由“家族成員”、“父母”、“隱居者(退隱並轉讓家長權的人)”、“家督相繼人(繼承家業的人)”、“夫婦”、“養子”;但其第63條也指出“即法律不適用於法律實施時不在家的人。”而現行《日本民法典》親屬編首條即規定了親屬的範圍,第725條規定:“下列人為親屬:①六親等內血親;②配偶;③三等親內的姻親。”

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中日兩國的親屬範圍都包括家庭成員,同時承認養子也是親屬,進一步而言是家庭成員的一部分。這充分說明無論是哪個國家,家庭對一個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維係感情的重要單元。然而兩國由於文化、社會環境的差異,在親屬範圍上還是不盡相同的。

首先,從範圍大小來看,《明治民法》中涉及的親屬範圍要遠遠小於中國封建社會的“五服”製度。其親屬範圍僅涉及家庭成員。雖然兒媳和養子最初也都是外人,但是通過結婚、收養等程序最終還是融為家庭的一部分。而中國則包括“本宗九族。”雖然現行《日本民法》將親屬的範圍有所擴大,涉及六等血親、三等姻親,但也同時指出,隨著“家製度”的廢除,以夫婦和孩子為中心的家庭(婚姻家庭、核心家庭)逐漸占據了社會的主流,所以現今比起“親族”一詞而言“家族”一詞被應用得更廣泛一些,所以我們不妨推測,日本現今的實際交往的親屬範圍並沒有法律規定的那麼廣。快速的核心家庭化可能促成日本人的實際親屬範圍呈現出日漸縮小,直到局限於每個家庭單位的趨勢。這一點在當代中國也存在相同的傾向。

其次,日本的《明治民法》和中國古代法律都體現了“男子本位”的思想,具體表現為日本的“家督繼承”和中國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但是日本法律中沒有涉及親屬的分類,而中國不但明確地做出了分類,還對其等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這當中也可以看出其中“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此外,中國現行法律中還有近親屬的概念,這也是日本法律中所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