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篇·齊物論第二(3)(1 / 3)

但我以為,後麵說的“可”與“然”顯是針對著“道”說的,據此可知,這裏充當主語、話題的“道”字,不該是指道路,而是指謂人據以立身行事的指導思想,亦即一般意義上的道理;因此,“行”字就當是實行、奉行的意思。所以這起首句乃是說:道理,是由於有人奉行它才成其為道理的。言外之意是:一種說法、思想主張,要是無人相信,沒人依之而行,就不會被視為“道”了。這不講得很實在嗎?這裏還蘊涵著“道”的產生也即辨別、認定問題上的“實踐標準”,和前麵說的“道隱於小成”的提法,完全一致(按我的理解)。由此又可以知道,《今注》和《正宗》由於誤認頭二句為對偶句,把第二句翻譯為“事物的名稱(本來就)是人(們)叫出來的”,就錯得更厲害了。“物”字在這裏不是指“事物”,而是指人,第二句是承接著第一句的意思,進而說:是人稱它為道理才被認為是正確的——兩句都是陳述“道”,都是以“道”為主語,兩個“之”字都是指代“道”。

接下幾句中所有的“然”字和“可”字,都是表示對特定的思想主張作“肯定的表態”,不能翻譯為“這樣”、“可以”。“然”和“可”的區別是:“可”著眼於那思想主張同過去實踐的已然關係,“表態者”因實踐的成功而認可它堪稱為“道”;“然”著眼於已被稱為道的思想主張同將來實踐的關係,“表態者”因相信它還會幫助人取得成功而表示願意繼續奉行之;就是說,前者是對某思想“可否稱之為道”的表態,後者是對某個“道”還有沒有價值的表態。“自”作名詞是“源頭、根據”的意思,所以從第三句到“無物不可”,可以正確地翻譯為:人認可一個道理總有他的根據,否認一個道理也有他的根據;相信一個道理正確總有他的根據,宣稱一個道理不正確也總有他的根據。人是相信哪種道理?相信他願意相信的;不相信哪種道理?不相信他不能相信的。人又是認可哪種道理?認可他能夠認可的;否認哪種道理?否認他不能認可的。人本來就有自己相信的東西,也本來就有自己認可的東西。沒有人沒有自己相信的東西,也沒有人沒有自己認可的東西——很清楚,這其實不是在說客觀世界中“物”的差異性,而是要說,人總是憑著他自己的某個理由來行事的,不會毫無根據,而那根據,則是他固有的,也即符合他的自然本性的東西,暗含他人不可能強行改變的意思。因此,正好相反,這是在強調萬物的一個本質上的同一性,即都是按其本性做判斷,而且都不願意放棄自己的本性而接受他人的標準。這,注家們都未領會到。看《今注》的譯文:“可有它可的原因,不可有它不可的原因;是有它是的原因,不是有它不是的原因;為什麼是?自有它是的道理。為什麼不是?自有它不是的道理。為什麼可?自有它可的道理。為什麼不可?自有它不可的道理。一切事物本來都有它是的地方,一切事物本來都有它可的地方。沒有什麼東西不是,沒有什麼東西不可。”顯是把“物”理解為“事物”了。對“事物”講“是”與“可”,頗令人費解,像是文字遊戲,或者說繞口令了。可幾乎所有注家都是這樣解說的。

“故為是”以後的話,《今注》的譯文是:“所以舉凡小草和大木,醜癩的女人和美貌的西施,以及一切稀奇古怪的事物,從道的角度來看都可通而為一。”這似乎譯得不錯(“舉”是“舉世無雙”的“舉”;“厲”與“西施”對言,必是借作“癘”,指醜女子;恢、恑、憰、怪連說,當是泛指怪事),可與前文是怎樣聯係的呢?按它的理解,前文是談論物與物之間的差別,怎麼突然就“可通而為一”了?前文中未說明“道的角度”是什麼角度,用“所以”來領起這段話,就令人莫名其妙了。《正宗》不說“所以”,用“故”,同樣有這問題。

問題出在,注家們忽略了,或有意地視而不見“故”字後麵的“為是”二字。這個“為”相當於“因為、憑著”,“是”字是指代上文說的意思,即每個人(“物”)作判斷、評價,都是以其自然本性為根據的。上麵說了,這個思想的本質之點在於萬物都不願接受他物的強求(用《老子》中的話來說,就是“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在這一點上,萬物是一樣的,平等的。這個思想作為一種觀點、主張,就是“道”(這個“道”是特指莊子心中的大道了),具有這個思想並貫徹於言行的人,就是得道者。因此,“為是”二字展開來說,就是:“根據這種對於萬物共同本性的認識。”這種認識就是“道的角度”。前文實際上提供了這個角度,才可以用“故為是”引出後麵的話;反過來,憑著這“故為是”和它引出的話,可以領悟到,前文必是講“道”,也即“物”的某個共性,而非差異性——注家們一律不對“為是”二字作注,做翻譯時則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甘願讓自己譯文中的“所以”或“故”字沒有著落,這是為什麼?請讀者思之。

毫無疑問,講“可”與“不可”,“然”與“不然”的那些話,直接針對的是客觀事物的差異性,世界的多樣性;這裏所謂的同一性,“道”的觀點,是指“物”在麵對、處理這個多樣性時表現的一貫性(對個體而言)和共同性(就全體而言),那就是:任何物任何時候都不改變其本性,即都是按自己的本性作“可不可”、“然不然”的決定。由此可知,莊子一點不想否認世俗、常識觀點下事物之間的區別,他完全承認,每物都有其質的規定性(厲是厲,西施是西施,不得混淆),人從這種規定性出發所得的正確認識,就是一般意義的“道”,根據這種道行事,人也能取得某些成功(他稱之為“小成”)。他隻是要告訴人們,正因為如此,你就不能把關於這物的道運用到他物身上去,換言之,不能把你的標準強加給他人,要尊重別人,把別人看作和自己平等的、一樣的存在。這就是他所謂的“道通為一”。在這裏,這個“一”僅僅是在“誰也不是有權強奪他人意誌的特殊人物”的意義上說的。這也是一種“道”,關於道的道。在這一章,莊子討論的、教人的,就是這個道。很明顯,宣揚這個道,從政治上說,就是要求無為而治,要你做君主的不論做了什麼,結果老百姓都是說“我自然”;從認識上、人生境界上說,就是教人要有大知、大視野、大胸懷。由此又見,莊子的“齊是非”,是和“齊人我”聯係在一起的。

最後說一點:末句中的“舉”字,沈善增先生認為應和“莛”連讀,“厲”是麻風病人,“恢恑憰怪”乃指兩類人,於是他將全句翻譯為:“故而,根據這個道理,細柔的藤莖與粗挺的屋柱,醜陋的麻風病人與美麗的西施,正大光明之士與旁門左道之徒,在‘道’的高度看來都是相通而同一的。”我以為,他這理解不但也通,在訓詁上和義理上,還更好一些。但據此我又想到:把一組對立的物,和兩組對立的人並列,這似有不當,因此,不如將第一組再改為“雕蟲小技之輩與棟梁之才”。讀者以為如何?

《奧義》認為這段話是“子綦進而申論‘我此是’、‘偶彼非’的相對性,完整表達了莊學俗諦‘物德相對’”的正反兩大原則:“萬物必有相對之是,即‘物各有是’”;“萬物必有相對之非,即‘物各有非’”。這同我的理解是一致的,隻是我認為重點乃在由此得出“道通為一”的結論,而《奧義》似乎認為,申論的重點是“‘可’、‘然’與‘不可’、‘不然’皆有定,而不能為了利益需要‘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可與不可日變’”。因為對重點的把握不同,該書把明顯是拿來總結前文、用“故為是”領起的本段的收尾句,移作下一段的首句了。

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毀也。凡物無成與毀,複通為一。唯達者知通為一,為是不用而寓諸庸。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謂之道。這幾句是接著“道通為一”說的,是要說明,如果不能“通為一”又將怎樣。所以這裏的兩個“其”字,和前麵“其所言者特未定也”句中的“其”字用法相同,也是表示假設,相當於“如果”。“分”是相對於“一”而言,意指看不到萬物的齊一性,把它們分開、孤立起來對待。上麵說了,這並非毫無根據,也能取得某種成果,不過隻是小成(“其分也,成也”的“成”,就是指“小成”)。但正是這種小成使人失去了大眼光、大境界,不能達到大道(“其成也,毀也”的“毀”,是與“成”對言,故是指破壞了進入大道的路徑)。因此,隻有對一切都不求小成(“無成”),從而也就去除了走向大道的障礙(也無“毀”),才能達到大道(“複通為一”。這“複”通“覄”,意指對一切都“通為一”,有人將這個“複”理解為“又、再”,沒有語境根據)。這就是前幾句的意思。應該說,這意思很明白,但由於思路不對頭,注家們竟多領會不到,以為這是在講事物本身的成毀了,所以對頭兩句,一般都理解為:“謂一事物的分解,即另一事物的形成;一事物的形成,即另一事物的毀滅。”或:“事物的‘分’也就是其另一種意義或形式的‘成’,事物的‘成’同時也是另一方麵或另一種意義上的毀。”對三、四句,更一律誤以為是講事物本身無所謂成毀。《今注》就將這幾句譯成了這樣子:“萬事有所分,必有所成;有所成必有所毀。所以一切事物從通體來看就沒有完成和毀壞,都是複歸於一個整體。”這大概還因為,作者老想到莊子有對立統一的辯證法,於是以為這裏也是在宣揚這思想,以至於連上下文的聯係都顧不上考慮了。

後麵幾句好懂了,可以這樣翻譯:隻有得道之人(“達者”)才會明白萬物在本性上平等、齊一的道理,並且因此(“為是”)不把從小成得來的小道理強加給別人(“不用”),而甘居於順從自然安排的常人地位(“寓諸庸”,“庸”有“平庸”義,也指“常人”),但正因為這樣(“因是”),他反而能成就事業(“已”有“完成”義,這裏自是指完成其理想事業),又成就了卻不知道究竟是怎樣成就的(“已而不知其然”),而這就是真正的道(“謂之道”)——“不用”是針對上文說的對物采取“分”的不正確態度而言,從而也就意味著不把自己的道理(意誌)強加於人,而是采取“無為”的態度;“寓諸庸”即寄寓在常人之中,是“甘居平庸”的意思,前麵加個“而”字,是再從正麵肯定地說明“達者”怎樣待人處世。不消說,我這解釋又與注家們的說法大不一樣,但我頗有自信,因為我這理解不僅符合《莊子》和本篇的主旨,而且,按我這解釋,這段話正是表達《老子·十七章》關於得道之君“太上”所說的意思,特別是“成功遂事,而百姓皆謂‘我自然’”的思想,莊子非常看重這個思想,在《應帝王》篇中更特別指出,具有這思想是“明王”的一個重要標誌。

說明一點:“寓諸庸”至“因是已”之間,本有“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適得而幾矣”20字,《今注》據他人說,認作衍文,刪去了。《正宗》沒有刪,其譯文是:“用就是使用,這樣去用才能相通,相通了才是得到了大道。得到了大道就差不多了。”按我對上文的理解,如果保留這20字,就該這樣翻譯:常人,也是有所作為的,不過他的作為是平等地、一視同仁地對待別人,而這樣地待人,就可說是得道了。人達到了道的境界(“適得”),就堪稱真正的人了(“幾矣”)。

《奧義》對這段話的理解是:“‘其分也,成也’闡明物德皆為道所分施;道一所分,即萬物之成。‘其成也,毀也’……闡明此物之成,即彼物之毀,此物之毀,即彼物之成。‘凡物無成與毀,複通為一’兼言綜合:無論生死成毀,萬物相通為一。”這與我的理解相去甚遠了。特別是,該書還說:此節“奧義藏於‘因是已’。”“每物因循物德並達至極限就須停止,故曰‘因是已’。”“‘因是已’即後世常言的‘適可而止’。”讀者不妨把這些明顯可以成立的“局部理解”,放到上下文中去,看據以得到的對於全文的解讀,是否更合理更通暢一些,再決定該接受誰的解說,或提出自己的創見。

勞神明為一,而不知其同也,謂之“朝三”。

何謂“朝三”?

狙公賦芧曰:“朝三而暮四。”眾狙皆怒。曰:“然則朝四而暮三。”眾狙皆悅。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亦因是也,是以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是之謂兩行。讀懂這段話的關鍵,是明確這裏說的“一”是與上麵說的“分”相對的,是指“人我齊一”,故而“為一”是“謀求達到人我齊一”的意思。於是進而知道,這是接著“達(道)者知通為一,為是不用而寓諸庸”的話題,講另一種“為一”的方法、途徑了,換言之,“勞神明為一”是指與“道通為一”相反的一種“為一”,是企圖通過人為的方式,使用心計進行是非之辯,使別人認同自己的觀點,服從自己的意誌,達到“與我齊一”。這自是“有為”,當然要勞神費力,所以說是“勞神明為一”。下兩句是說明:這是因為不懂人我本來同一的大道理,不走“道通為一”的正道,才走上了人們稱之為“朝三”的歪道。可見這個“朝三”是指謂“勞神明為一”這個“為一方式”的專名,故而子遊不明其義而發“何謂”之問,從而引出《列子》中也有的朝三暮四的故事——注意:“而不知其同也”是個判斷句(所以後加“也”字),頭上的“而”字不是連詞,而是指示代詞,指代前一句,相當於“此”(《穆天子傳》卷三:“比及三年,將複而野。”其中“而”即“此”義);“其同”是指“人與我同”,亦即“勞神明為一”者與他的對象之共同本性;後句的“之”則是“而”的複指詞,故也是指代“勞神明為一”。據此,這開頭三句應這樣翻譯:勞神費心地使用伎倆去謀求別人認同自己、追隨自己,這是不懂得自己與別人本來就同一的表現,可稱之為“朝三”法——由於未把這段話同是非之爭聯係起來,不知這個“為一”是說“讓別人同於我”,注家們給“勞神明為一”做的注釋自然一律皆錯:《今注》譯作“〔辯者們〕竭盡心智去求‘一致’”,可說接近正確;有本書說是“謂未得大道者費盡精神想求得事物的一致”,還錯得不遠;《正宗》翻譯為“靠人的神思明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使對立雙方歸於同一”,曹礎基先生注釋為“指百家爭鳴而言。一,指一管之見,一麵之詞。同,指是非彼此相通”,就開始有點離譜了。又,一般都將第一、二句連讀,中間不加逗號,這樣自然不會想到“而”字是代詞,充當後句的主語。問題是:這樣句讀,末後的“也”字起什麼作用?這個句子究竟是個什麼句?如果說它不是句子,隻是作“謂之‘朝三’”的主語(一般都是也隻好這樣理解),為什麼末後加的是“也”字而不是“者”字?這些,理應想得到也必須回答的,可如此斷句的注家一律不加說明。這,我就要說是“有意敷衍讀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