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篇·養生主第三(1)(3 / 3)

這裏我想介紹張默生先生的一個說法:“右師的獨足,當看作天刑,不當看作人為;倘若明白道理的人,不幸受到刑辱,猶能不怨天,不尤人,而歸於命該如此,較比為惡近刑而怨天尤人者,高出多多了。所以這一段是反襯‘為惡無近刑’一語的。”讀者覺得這個解釋怎樣?我要說的是:這個意見頗能證明:根據先入為主之見作出的闡釋,總體上一定不對,但對某個局部的說明,未必不合邏輯,就是說,僅從該“局部”看,可能說得過去。

讀懂了上一節,下麵二十二字的小寓言就簡直不需要解釋了——這二十二字,一般都當做另一則寓言,現在知道了,不如說是上則寓言的“點題句”。

澤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畜乎樊中。神雖王,不善也。《奧義》把這二十二字算作右師的“續答”,說解同前幾句一樣不值得討論,我就不征引了。第三句的“不蘄”即不祈求(“蘄”通“祈”);“畜”是動詞,“飼養”義;“樊中”的“樊”字,是在《齊物論》中見過的“樊然淆亂”的“樊”,這裏指鳥籠,所以前三句是說:生活在水澤的野雞,盡管走上十步才能啄上一口食,走上百步才能喝到一口水,也不祈求把它飼養在籠子裏。接下兩句中的“王”同“旺”,“善”是用作及物動詞,“認為……好”的意思,可翻譯為“喜歡”。這都不成問題,但如果沒有領會到前三句和上一段的真義,就難以準確把握這兩句的旨趣,例如《今注》和《正宗》給出的譯文是:“(養在籠子裏)神態雖然旺盛,但它並不自在。”“(養在籠子裏,)雖然樣子好看,但並不好。”就都沒有把“澤雉”(生活在水澤中的野雞)情願按自己的自然本性在外麵過艱苦的生活,而不願被養在籠子裏過似乎是養尊處優,但沒有自由的日子這個主旨寓意表達出來。(前者還自相矛盾:神態旺盛應正是覺得自在時才有的表現;後者未交代出是對誰“不好”。)其實,這個“神”既不是“神態”義,也不是指“樣子”,而是被飼養它的人所珍貴的意思(《荀子·非相》:“寶之珍之,貴之神之。”其中“神”就是作為“寶、珍、貴”的近義詞使用),所以,把這末二句翻譯為“(因為在那裏)雖然備受珍惜,但不開心”,可能最為恰當、準確。

]四老聃死,秦失吊之,三號而出。

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

曰:“然。”

“然則吊焉若此,可乎?”

曰:“然。始也吾以為至人也,而今非也。向吾入而吊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會之,必有不蘄言而言,不蘄哭而哭者。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謂之遁天之刑。適來,夫子時也;適去,夫子順也。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古者謂是帝之縣解。”

指窮於為薪,火傳也,不知其盡也。

老聃和秦失都是人名,前者可能就是老子。這個陳述中有兩處疑問,也即難點。一是“始也吾以為至人也”句中的“至人”,原作“其人”,《今注》作者以為“其”是“至”字之誤,就依某個作“至”的本子改作“至人”了,他將這前後三句話翻譯為:“可以的,原先,我以為他是至人,現在才知道並不是。”(“他”指老子。)《正宗》依通行本,作“其人”,注曰:“其人:他的人,指老子的真傳弟子。成疏:‘謂哭者是方外門人。’”給出的這前後三句的譯文則是:“合適。剛開始我以為來吊唁的人都是他的真傳弟子,現在看來不是。”兩說都似乎在理,又都顯得牽強。

《奧義》說:“老聃弟子之詫異,更令秦佚詫異,遂毫不客氣地麵斥老聃弟子:‘始也吾以為至人也,而今非也。’他原本以為老聃弟子必為知行合一、保身葆德的全生真人,不料竟是知行相悖、德虧身全的虧生假人。於是索性連帶批評剛才入吊時所見:老聃的親友鄉鄰,年長者像喪子那樣哭,年少者像喪母那樣哭。”這一說就顯得不合事理了:秦失哪會“始也吾以為”老聃的弟子都是“至人”!又怎麼會“索性”批評本不想批評的人!

二是“彼其所以會之”句,似不好懂。《今注》注曰:“會:感會。”翻譯為“老少哭他這樣悲傷,一定是……”《正宗》大不一樣:“會:聚在這裏,指都來為老子吊喪。”譯文是:“他們聚集到這裏來哭,肯定有……”兩解都讓人感到與上下文義不諧和,是注者不得其解而作出的“強為之解”。

秦失去吊唁好友老子,哭了三聲就出來了,這在一般人看來不合常情,也有違禮節,於是學生(是老子的學生,還是秦失的學生?這與文義無涉,本不必追究,但從後文秦失對聽者也稱“夫子”看,當是指老子的學生)發出“可乎”之問,秦失是在回答這問題時,說了“然”以後馬上就說“始也吾以為……”的,可見這一句引出的話是用來解釋“然”的。據此就要說,如果接下說的是“至人”,那就意味著,秦失認為隻有對至人才應該講禮節,他才會多哭幾聲,甚至痛哭不已,對非至人、常人,他則既不哀痛,也不必講禮節的。不管後文說什麼,都改變不了這個邏輯結論。但這話出自老子的朋友之口,當然是不可能的,甚或恰好講反了。因此,關於上述第一點,我認定《今注》作者改“其”為“至”,是改錯了。

但“始也吾以為其人也,而今非也”是什麼意思呢?也很費解。《正宗》認為“以”後省略的賓語是“來吊唁的人”顯然不能成立,因為沒有上文提供的語境根據;說“其人”是指老子的真傳弟子,更是費解,“其”之所代也無法落實。

我思考的結果是:這裏確有個錯誤,那就是傳抄中把“以其為”調換為“以為其”了。原來,學生的“可乎”之問中,含有“您老理應多表現出一些哀悼之情”的意思,秦失是針對這個意思說這句話的,所以“其”字乃是指代這個意思,相當於“這”,也即對於朋友去世應該按禮節充分地表現出悲傷哀悼之情這種主張。後麵的“人”字,在這裏是作“其”的謂語,“人情事理”的意思,並且用作動詞了。因此,秦失這答話的前三句是說:“可以的。本來(‘始也’),我也認為你們這個意見很符合人情事理,但現在我不這樣看了。”所以接下的話是對他現在的看法作說明和指證。這樣理解,不是最合事理邏輯,又使文章上下都銜接得十分熨帖了嗎?——“人”字可作我上麵說的解釋,證據是《韓非子·八經》中有道:“言會眾端,必揆之以地,謀之以天,驗之以物,參之以人。”其中“人”字就當是指人情事理。至於用作動詞了,這是古漢語的“常規”,更無問題,何況認為此處仍然是名詞,也並無不可。

於是上述第二疑難也好解決了:“彼其所以會之”句和以後的話,是秦失說了他剛才在靈堂看到的情況後(“向”字後的幾句),繼而對那情況作分析,這一句是先行肯定:(老者、少者像是喪子、喪母似的痛哭)他們的這種表現倒是合乎你們認定的人情事理。這個肯定明顯蘊涵一個意思:如果這種表現帶有虛偽性,即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那也就說明,你們主張的、亦即希望我也踐行的那種禮節,是有違人的本性的,我理當不予遵行。這個邏輯思路顯示,“會”字在這裏乃是“符合”的意思,“之”是複指“始也吾以其為人也”句中的“其”字(此句中的“其”是表示推測)。“會”字有“符合”的義項嗎?不僅有,而且這是它的本義,《說文》:“會,合也。”今天說的“會心”,不就是指對人家心思的領會同人家的本意相符合嗎?《今注》和《正宗》的作者忽略了“會”字的這個初義,所以才將這一句解歪了。這一句的正確翻譯應該是:“他們的表現合乎你們心中的人情事理,是因為……”或者:“他們之所以踐行你們認為合宜的禮節,是由於……”

“必有不蘄言而言,不蘄哭而哭者”(其中“蘄”字與上文“不蘄畜乎樊中”句裏的“蘄”字同義)是說:其中一定有本來不需要講卻勉強講了的話,有本來不需要用哭來表達卻居然用哭來表達了的情感。這自然是批評這些人的悲傷表現中攙有假,並非真情實感的流露,亦即不是天性使然。因此,下麵又直說,這是有違天性、背離本真本然的人情,忘記了自己天生自然稟賦的表現,古時候,這種表現是被稱做“違背天性之懲罰”的。這個批評顯是針對迫使、或者說誘使人們如此表現、被宣稱為“人(人情事理)”的那個思想觀念而發,所以也就是為自己不如此表現作解釋,作辯護——注意:“不蘄……不蘄……者”這個“者字結構”,不是指人,而是指“者”字前所說之事;人哭靈總是哭訴,即其中必有“言”的,所以有人認為這句話裏的“言”字是借作“唁”,雖然有理,但不可從。

“適來”以後的話,是秦失又從正麵,即用他自己的認識、主張,來說明他“三號而出”的根據,可翻譯為:“他老聃偶然來到人世(‘適來’。‘適’有‘偶然’義),是你們先生順應了時運(‘時’有‘承順’義);他又偶然地離開人世而去,也是你們先生順應了時運。他這樣安於自己的時運,順應自然的變化,對於別人因他的死而表現怎樣的感情,哀也好,樂也好,當然都不會放在心上。”古時候,這種人生態度就叫做“天帝給解開了倒懸的繩索”——這個“帝”和“天”同義,實是指“自然”;“縣”當是指“倒懸”。末句中的“是”為代詞,我以為是指代上述的“安時處順”的人生態度,有人認為是特指死亡。

這個故事的寓意又是什麼?《今注》道出了普遍的看法:“人生在世,當‘安時處順’,視生死為一,不為哀樂之情所困擾、所拘著。”《感悟》說:“在這裏,莊子借秦失之口,提出一個重大而長青的哲思課題。就是說,生死乃‘道’行的自然過程。其中,同時似乎隱含地認為,人在‘道’的大化流行中具有‘不生不死’的意義。”這都不失為一種“感悟”,也很符合莊子的思想,但我以為,與前幾則寓言聯係起來讀,莊子的本意則不過是從更大的時空視野出發,說明:和你的“對象”、客體打交道,不僅要隨順著它自身的性狀與生存方式的變化規律,即使對於它的死亡,也不要有任何幹預,因為它的死亡與它的性狀一樣,也是它的自然本性使然——我決無“淺化”莊子思想的意思,我隻是認為,莊子在這裏直接要講的不是世界觀,也不是人生觀,而僅僅是如何對待你的“對象”。換言之,就是勸你徹底地、全麵地尊重你的對象,而所謂尊重,就是不把你的意圖強加給它,無論你出於什麼動機。至於從這個思想和他對這個思想所做的論證出發,能夠得出怎樣的世界觀和人生觀結論,那是你的事,你的結論是否正是莊子的未予明言的、潛在的思想主張,則又是第三回事。就這個寓言來說,既然是拿秦失吊唁一個具有獨特生死觀的死者老聃來說事,認為其直接表現的、要教給人的思想是:按死者自己的生死觀去對待他的死亡,才是對他的最恰當的吊唁方式,不是最合事理和邏輯嗎?其他任何說法,頂多隻是“也通”,決不能說比這個理解更加合理,即更符合原文作者的原意。

這個故事後麵也拖著一條十三個字的小尾巴,《今注》和《正宗》都引聞一多說:“古無蠟燭,以薪裹動物脂肪而燃之,謂之曰燭,一曰薪。”即認為頭上的“指”字是借作“脂”,所以《今注》翻譯為:“燭薪的燃燒是有窮盡的,火卻傳續下去,沒有窮盡的時候。”這究竟是說什麼?我的體會是,“指”,即燭薪,總有燒盡之時,這是比喻個體的人必有一死;“火”則是比喻生命和人類的精神,所以這是說:你無須為個人的死亡動感情,因為個人的死亡不但是必然的,也一點不影響生命和精神的繼續和傳延。可見這“尾巴”也正是這整個寓言的“題眼”,從生死觀的角度指明,上麵喻示的對待死者的態度,是正確的、“合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