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開皇十六年丙辰 一歲
是年四月八日,律祖生於京兆,即都城也。有雲湖州長城或吳興丹徒者,為祖宗所出,非生處也。
曾祖陳朝駙馬都尉;祖陳留太守;父名士申,吏部尚書;母姚氏。
十七年丁巳 二歲
十八年戊午 三歲
十九年己未 四歲
二十年庚申 五歲
二十一年辛酉 六歲
二十二年壬戌 七歲
二十三年癸亥 八歲
二十四年甲子 九歲
煬帝大業元年乙醜 十歲
遍覽群書。
二年丙寅 十一歲
三年丁卯 十二歲
善閑文藻。
四年戊辰 十三歲
五年己巳 十四歲
六年庚午 十五歲
昔在童稚,即有信心。年十有五,喟然歎曰:“世間榮祿,難可常保。”因往事日嚴寺慧 和尚。寺在京師,隋煬帝造。
七年辛未 十六歲
兩旬之間,誦《法華經》一部。
八年壬申 十七歲
是年剃落。
九年癸酉 十八歲
十年甲戌 十九歲
十一年乙亥 二十歲
奉詔,依智首律師受具。頂戴寶函,繞塔行道,感舍利降函,乃進受具戒。
十二年丙子 二十一歲
於時佛法梗塞,寺門常閑,致於律教無處師尋。但在守文,持犯不識。
恭帝義寧元年丁醜 二十二歲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 二十三歲
大唐禦世,時遭儉約;乍欲投聽,誌不自由。
二年己卯 二十四歲
三年庚辰 二十五歲
四年辛巳 二十六歲
是年,依首律師聽習律藏。才得一遍,便欲歸山坐禪。和尚教曰:“戒淨定明,慧方有據;始聽未閑,持犯焉識。”又往聽律十遍,複欲坐禪。和尚曰:“更聽十遍,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業。時首律師命令覆講,始不敢受,辭不獲已,方乃覆文。聽二十遍,時經六載。
五年壬午 二十七歲
六年癸未 二十八歲
七年甲申 二十九歲
是年高祖廢日嚴寺,僧徒散亂,律祖等七人配住崇義寺。寺在左衛長壽坊,舊為桂陽公主及駙馬居,駙馬亡後,公主舍宅為寺。以妻為夫造,恩深義重,敕名崇義。是年製《釋門集僧軌度圖經》一卷,宋時猶存,今逸。
八年乙酉 三十歲
九年丙戌 三十一歲
因高祖沙汰僧尼,遂隱居終南山豐德寺苧麻蘭若。
六月,創製《行事鈔》。鈔首標崇義寺者,因取本係之寺以標名焉。
太宗貞觀元年丁亥 三十二歲
思往關表,以廣聞見,於和尚前跪陳行意。和尚流涕,逮貞觀十一年七月卒於所住。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崇義寺釋慧 傳雲:“不謂風樹易喧,逝川難靜,往還十載,遂隱終天,悲哉!”
是年周遊講肆。所造鈔三卷,未及覆治,人遂抄寫。準諸鈔疏卷尾批文,律祖造鈔,應是始於武德九年,成於貞觀元年。有謂九年六月為絕筆時者,良恐非是。
又出《拾毗尼義鈔》三卷,助釋《行事鈔》,草稿才成,即流新羅,此方絕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國附還。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後以兩卷開為四卷。
日本古目錄,屢雲《律鈔料簡》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詳製作年代,附記於此。
二年戊子 三十三歲
三年己醜 三十四歲
四年庚寅 三十五歲
遠觀化表,北遊並晉,東達魏土。
律祖初作事鈔,未題製作人名。後有一本流到相州,法礪律師歎為的當,恒披看之,疑是首律師作。後律祖至相州,見礪律師,因敘問律宗之事,乃雲:“近收得一本行事鈔,甚被時機,未審何人製作?”以示律祖。祖雲:“餘所作也。”礪律師驚異,遂請題名。律祖乃於三卷首,皆書京兆崇義寺等雲雲。礪律師於法題之下,名題之上,中間空處,皆注八字讚美之詞,即是“作者非無標名顯別”等也。
礪律師於貞觀九年十月卒,戒疏卷尾批文雲:“法礪律師,當時峰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
律祖往依,未審何年,附記於此。
五年辛卯 三十六歲
六年壬辰 三十七歲
七年癸巳 三十八歲
八年甲午 三十九歲
吳越《景霄簡正記》雲:“事鈔重修時處者,貞觀八年河中府隰州益詞穀,因遊靈跡,暫道幽嚴,棲禪寂定,觀前述作,審定文詞,遂乃重修。”今解,據戒疏卷尾批文雲:“貞觀四年,遠觀化表,北遊並晉,東達魏土,依礪律師,始得一月,遂即物故,乃返泌部山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脈相通。”若據此文,重修事鈔乃在礪律師卒後,為貞觀九年後也。但古德傳說,皆雲八年重修,故記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