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蕅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雲:“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撿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有誌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讀誦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問:百丈清規,頗與戒律相似;今學律者,亦宜參閱否?
答:百丈於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麵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詆斥之。蓮池大師之說,今未及檢錄。唯錄蕅益大師之說如下。文雲:“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又雲:“非佛所製,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雲:“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今宜以蓮池、蕅益諸大師之言,傳示道侶可也。
問:今世俗眾,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輒稱皈依某師,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唯皈依某師一人故。蕅益大師雲:“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為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
問:近世弘律者,皆宗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彌戒法注釋之書,以蕅益大師所著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最為完善;此書揚州刻版,共為一冊,標名曰沙彌十法並威儀。價金僅洋一角餘,若與初學之人講解沙彌律者,宜用此書也。蓮池大師為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師雲:“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見梵網合注緣起中。今未檢原書,略述其大意如此)。又雲:“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
問:沙彌戒第十,不捉持金銀;今人應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攝雲:比丘若得金銀等物,應覓俗眾為淨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無犯。雖與施主相去甚遠,若以後再得金銀等,應遙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比丘作是說:“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比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已;應自持舉,或令人持舉,皆無犯也(以上錄律攝大意,非全文也)。
問:今世傳戒,皆聚集數百人,並以一月為期,是佛製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發和尚為請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別授也。此土唐代雖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唯欲熱鬧門庭,遂乃聚集多眾;故蕅益大師嚐斥之雲: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也。至於受戒之時,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須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眾者,亦隻令受戒者,助作水陸經懺及其他佛事等,終日忙迫,罕有餘暇。受戒之事,了無關係;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決不須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唐義淨三藏雲: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沾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蕅益大師雲: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菩薩戒,另受)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問:末世授戒,未能如法,決不得戒。未識更依何方便,而能獲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師雲:“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懺法而言也。按占察經雲:“(先示懺法大略)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於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禮懺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其未出家者,應當剃發,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辯戒相。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師於三十五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懺法,至四十七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已前:
約有戒論退為出家優婆塞,成時、性旦並受長期八戒。
約無戒論自誓受三皈、五戒。長期八戒,菩薩戒少分。
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
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並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今依占察經懺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雲:“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
問:古代禪宗大德,居山之時,則以三條篾、一把鋤為清淨自活。領眾之時,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為清規;皆與律製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禪宗大德,嚴淨毗尼,宏範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則舍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漸德耳。昔有人問壽昌禪師雲:“佛製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自耕自種?”答雲:“我輩隻是悟得佛心,堪傳佛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發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耶?”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將何以視之?”答雲:“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又紫柏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別無雜食。脅不著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師文挈錄)。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5.盜戒釋相概略問答
緒言:
問:以何因故編輯是卷那?
答:昔嚐發願編輯《南山律在家備覽》,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擷取盜戒戒相少分,輯為《問答》一卷,別以流通。
問:何故先輯此盜戒那?
答:道俗諸戒中,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僧祗律》釋盜戒文,有五卷。《十誦律》四卷。《善見律》三卷。南山、靈芝諸撰述中,述盜戒者亦有三卷。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護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頗多警誥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鈔》雲:“性重之中,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雲:“盜戒相隱,極難分了,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雲:“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見》雲:“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那!”聖教明文,諄切若是。故先輯此戒相,亟為流通。俾未受者應知慎重,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受盜戒後,一刹那頃,若有犯者,即結重罪。不以其未及學習,而加曲諒。故須預學也)。已受者,急宜細讀深思,勉力護持,未可潛犯。
問:古德亦有專輯“盜戒”別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雲:“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惜此私鈔久已佚失不傳耳。
問:今輯是卷,依何典籍為宗那?
答:專宗南山《行事鈔》及靈芝《資持記》,並參用南山《戒本疏》及靈芝《行宗記》民南山《鈔》與《疏》有互異者,今且專據《鈔》文。
問:今輯是卷,何以僅及概略未能詳盡那?
答:今為初機,且舉少分,粗示其概,以為著手研習之初階。若詳明戒相,廣引文證,紙數當十餘倍此,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廣明其義,學者。幸進而披尋焉。
問:下文所雲,掌理三寶物等,應唯屬於道眾、今輯是卷,既專被在家,雲何複列是等諸緣那?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暫管護寺院者,又有任寺中會計、庶務諸職者。故應列入,以資參考。問:南山律義,雖雲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屬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應奉此行持。若別受菩薩戒者,或可不拘是限那?
答:唐代賢首《梵網戒疏》釋初篇《盜戒》第六種類輕重門中,廣陳犯相,與南山《行事鈔》文大同。彼《疏》自設問答雲:“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雲何得通菩薩性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故得用也。”準是而言,若受菩薩戒中盜戒者,亦應奉此行持也。
釋相:
問:何謂盜戒那?
答:盜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強力直奪故;或名曰偷竊——畏主覺知故;或名曰不與取——謂主不舍故。今名曰盜——非理侵損於人故。
前之二名,名則公私不同,義則兩不相攝,若不與取,雖是名通,然於義中,有非盜之濫,故廢前三名,唯標曰盜。既能概括劫與偷竊,複無非盜之濫也。盜是所觀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盜戒。
問:今釋盜戒戒相,如何分門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今依此科,分為三門如下——
第一門:所犯境
問:何謂所犯境那?
答:凡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者,皆所謂犯境。《戒本疏》中《隨文別釋》,至為繁廣。今不詳舉也。
第二門:成犯相
問:成犯相中,依何而釋相那?
答:南山《行事鈔》先總列六緣,複隨釋五種。先總列六緣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複隨釋五種者,依前列犯緣次第解釋,唯不釋第五興方便,故僅有五種也。今依此科,分為五章如下
:有主物
問: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科:一三寶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為三節如下。
:三寶物
問:掌理三寶物應須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鈔》引《寶梁大集》等經雲:“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更複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鈔》又雲:“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問:盜佛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望守護主邊——結重罪;無守護主者,望斷施主福邊——結重罪。
問:盜法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與盜佛物同。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
問:舊經殘破應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南山《戒疏》雲:“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靈芝《資持記》雲:“古雲:如燒故經,安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餘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餘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那?
答:南山《行事鈔》雲:“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雲: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棄也。)
問:於三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迎,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人物
問: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為七種。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財物,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若此財物被賊所竊,應令護主為償還耶?
答:若護主謹慎不懈,賊來私竊或強迫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若強征者物主犯重;倘護主懈慢為賊竊者,護主必須償之。若不償者護主犯重。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征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於己物已作棄舍心或未作棄舍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於己物已作棄舍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於己物未作棄舍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
:非人及畜牲物
問: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那?
答: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
問: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輕罪。
:有主想
問:若欲詳釋此章應依何顯示耶?
答:應依境想缺緣等具如南山《鈔》《疏》中諸文廣明。
文繁義密,初機難解,今且從略。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當於此義詳述之也。
:有盜心
問)前雲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寶物而結重罪。是豈有盜心耶?
答:律列十種賊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屬此類。靈芝《資持記》雲:“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是重物
問:何謂重物耶?
答: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是為結罪之分限。
問:何謂五錢耶?
答:諸釋不同,《南山律》謂,攝護須急,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為準。如此土今時,應以五銅圓為準也。
:舉離處
問:何謂舉離處耶?
答:欲盜物時,若所盜之物未離本處,屬己不顯。故須於離處時結其正罪也。
問:亦有物未離處即結犯耶?
答: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律中明離處義,以十門括示差別。今且略舉:
文書成明離處,約作字判斷即犯;
言教主明高處,約口斷即犯,以言辭誑惑取者是;
移標相明離處,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墮籌明離處,若計數籌若分物籌是;
異色明離處,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皆屬此類;
轉齒明離處,以盜心移轉賭具。
如是等皆統名曰離處也。
第三門:開不犯
問:何謂不犯耶?
答:律有五種,皆謂無盜心也。一與想,意謂他與也;二己有想,謂非他物也;三糞掃想,謂無主也;四暫取想,即持還也;五親厚意,無彼此也。
問:何謂親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護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能行是七法者,是善親友也。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竟
後跋:
發心學律以來,忽忽二十一載。衰老日甚,學業未就。令擷取南山、靈芝撰述中詮釋盜戒戒相少分之義。輯為《盜戒戒相概略問答》一卷。義多缺略,未盡持犯之旨。後此賡續當複何日?因錄太賢、藕益二師遺偈附於卷未,用自策勵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