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浙江產業集群營銷治理研究(1)(1 / 3)

第一節 問題提出與文獻回顧

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呈現出各種負麵效應、集群成員利益衝突需要協調並采取聯合行動,促使集群治理研究成為熱點。集群治理就是通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製度與規則,不斷協調集群成員的行動,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使集群參與者采取聯合行動,實現共同目標。集群治理涉及治理結構、機製、模式與績效等方麵。集群治理模式是治理結構與治理機製的邏輯統一,治理結構是利益相關者實施治理的組織方式,治理機製是利益相關者實施治理的規則和製度安排。現有研究文獻主要采用網絡組織治理和價值鏈治理分析工具對產業集群治理模式進行研究。

網絡組織是對包括戰略聯盟、虛擬企業、企業集團、產業集群等在內的複雜組織網絡的一般抽象,網絡組織的一般理論適用於產業集群。根據網絡組織結點之間契約類型,Bak-er等人(2002)將網絡組織治理結構劃分為市場型外包與關係型外包。吳德勝(2005)認為Baker隻分析了縱向契約關係,若加入橫向契約關係這個維度,網絡組織治理結構可拓展為市場型外包、關係型外包、市場型合作和關係型合作。Jones等人(1997)提出了網絡治理的社會機製(限製性進入、宏觀文化、聯合製裁、聲譽)。郝臣(2005)認為信任機製是網絡組織基本治理機製,並進一步分析了信任機製與限製性進入、宏觀文化、聯合製裁、聲譽等機製的關係。李維安、孫國強等(2003)認為,網絡組織治理機製是保證網絡組織有序運作、對合作夥伴的行為起到製約與調節作用的非正式的宏觀行為規範與微觀行動規則的綜合,反映網絡組織運行過程的內部機理。宏觀層麵的機製包括信任、聲譽、聯合製裁、宏觀文化,微觀層麵的機製包括學習創新、決策協調、激勵約束、利益分配。

價值鏈治理分析主要強調價值鏈上權力的行使,由某些核心成員發揮主導作用,負責對各環節進行統一的組織和協調。Stoper和Harrison(1991)在考察了集群生產結構的勞動力分工、企業規模和相互關係的基礎上,提出了集群的四種治理結構:幾乎全部外圍型、關聯企業的中心外圍型、以領導企業為主的中心外圍型以及無外圍的全部中心型,他們由此界定了等級式、領導式以及指令式等政策行動空間的結構特征。Schmitz和Humphrey(1999)將集群價值鏈結構分為短距離市場價值鏈、準等級、等級和網絡價值鏈4種類型。曹瓊(2006)根據Schmitz和Humphrey的集群價值鏈理論,對台灣勞動密集型、資本與技術密集型等代表性行業在長三角地區的投資案例進行了研究,重點分析了集群價值鏈中企業間的合作關係。Gereffi等(2005)根據領導公司對價值鏈控製的程度或者不同環節的緊密程度,提出價值鏈治理存在著市場型、模塊型、關係型、準科層型和等級型等不同模式。

綜合國內外學者對產業集群治理模式的研究,網絡組織治理分析從交易和契約角度重點分析網絡結點間的關係及其處理,價值鏈分析重點分析價值鏈上基於權力及權力分配屬性的企業之間的關係,兩種分析殊途同歸,本質都是對集群利益相關者之間關係協調。本項研究從集群治理本質———集群利益相關者之間關係協調出發,采用“關係—機製—模式”的分析路徑,探討產業集群治理的若幹模式,並基於浙江產業集群合作營銷實踐,尋求產業集群有效治理模式。

第二節 契約類型:正式契約與關係型契約

基於契約的企業理論認為,企業存在的本質是用一種契約取代一係列契約(Ronald Coase,1937),企業替代市場實質上是契約種類的替代,要素契約取代了商品契約(Cheung,1983),包括企業在內的組織是一係列契約的聯結(Jensen and Meckling,1976)。

根據交易和契約理論,契約是不完備的,即締約各方不能完全預見契約履行期內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從而無法達成內容完備、設計周詳的契約條款。具體來說:(1)契約條款的無法證實性、未來狀況的無法預測性和無法描述性是契約不完備的基礎。(2)協調跨組織之間的關係,人們首先想到的是通過正式契約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為、減少合作風險。但是,正式契約是一種強製性規定,不可能完全消除合作風險。由於信息不對稱,在製定正式契約過程中,締約各方往往會將契約向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導,導致無法達成真正一致的協議,從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利益差異引發的日常性矛盾甚至衝突。(3)對未來進行預測、對預測及措施達成協議並寫入契約、監督執行等均存在成本,締約各方願意遺漏許多內容,或有意留待以後再行協商。契約的不完備性給權威和關係型契約留下了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契約可以分為正式契約和非正式契約(或稱關係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