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少數服從多數”的駁論(1 / 1)

“少數服從多數”這一條原則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大多數產生紛爭的場合中最終采用的一條原則。

而民主中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象征的是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整個社會群體的意見。即為所有人的意見,也就是說大多數人的意見足以代表一個公共群體的所有人的意見。

可是,“少數服從多數”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的矛盾和阻礙、駁論,比如說關於“誰是議題發起人”這一駁論。

議題發起人必然不可能是多數人,不然那樣會天下大亂,但如果議題發起人是一個人或一個組織或幾個人組成的團隊,那麼這樣的議題本身就已經是受到控製了,這個發起人很可能就是控製議題的少數人,披著民主外皮的獨裁者常用此方法來愚弄群眾。如台灣地區2008年發起“入聯公投”,議題發起者****,並沒有在發起議題時代表大多數人的性質,卻有發起公投的權力,此次公投就是一個被獨裁者控製的例子,偽裝在民主外皮之下的政治操作。與這次事件同時,台灣地區的中國國民黨也發起了“返聯公投”,這種議題發起人之間的衝突足矣說明,兩個議題發起者都沒有代表性,發起的議題自然隻是愚弄群眾的政治工具而已。(這一段來自百度百科。)

而我在這裏,則提出了另一個駁論。

即為:“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本質駁論!

假如,我們在這裏假設:某地有五個人(1號、2號、3號、4號和5號),因為某件事情而產生了糾紛,決定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甲方案】和【乙方案】發起投票。

此時,支持【甲方案】的有1號和2號,支持【乙方案】的有3號和4號,剩下的5號則持中立態度,他的這一票將決定最終五個人的意見,決定哪個是“多數”,哪個是“少數”。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剩下的5號將決定全部人的意見,將代表所有人的意見?

可是,一旦這樣子理解的話,就出現了一個駁論:5號是一個人,相比較於【甲方案】和【乙方案】的人數而言,處於劣勢地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的應該是多數人,而並非少數人(5號)。

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在這種局勢下,多數人(1、2、3、4號)不得不聽從少數人(5號),而少數人的意見將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了整體的意見!

結果,此時出現了這麼一種可笑的現象:“多數服從少數”!

如此的荒誕,如此的可笑,如此的……滑稽,不是嗎?

如果將這個例子擴大化來看,整個社會對於某項決案產生了分歧,此時各有一撥人支持一個議案,剩下的中立派雖然人數稀少,但是卻在決案的結果中占據了決定性的作用,他們的意見將決定大多數人,以至於整個社會的意見。

即為:少數人代表了所有人!

誠然,現實中的實際情況並不是如此的簡單,也不會如此的順利。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的確存在這種可能性,那麼在考慮的時候就不能把這一可能性當做是“零”!

嗯,這一次就寫到這裏吧,我並沒有想要表達什麼意見,隻不過是在闡述妖月的一些想法而已,請勿與現實中的任何組織、個人對照,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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