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夜押解至北京途中,容小古看著吃得特別香的鮑子,氣就不打一處來:“嗨,吃的東西是不是從後脊梁骨下去的?”
鮑子一愣:“警官,什麼意思啦?”
“膽夠大的,跟警察玩家夥。”
“人,在危急時刻,得學會自保,本能,得罪之處,冒犯的地方,想報複,我認啦。”
潘可用手指著鮑子的鼻子:“就憑你?我犯不上。你以為別人都跟你一樣?錯了,身份不一樣,知道嗎?用不著報複,也不用殺仇,你犯的事,法律的嚴懲,足矣。”
鮑子還嘴硬:“隻要不是死罪,出來後,照樣瀟灑的啦。”
潘可道:“自己給自己安慰。人引著不走,鬼拉著倒飛跑。你們不是最會算計嗎?好好算算,哪年哪日熬出來?”
“人,不跟命爭。”
“看樣子,圈兒裏滾過?”
“人不求人一般大,犯得起事,坐得起牢,自己的事自己擔著的啦。”
容小古好奇心起:“鮑子,你知罪嗎?”
鮑子張口就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本是由以上三種行為方式構成的啦,將出售與購買假幣的行為均規定為犯罪,沒有出售行為,也就沒有購買行為,同樣,購買行為也依賴出售行為而存在。警官,抽棵煙的啦。”
“抽。”容小古應許。
“謝謝,出售行為,是指將本人持有的偽造的錢有償地轉讓給別人,通常,是以低於偽造的錢的票麵額來出售,不論是行為人自己偽造的錢予以出售,還是購買來的再行出售,都是這個罪的出售行為。
“購買行為,是指將他人持有的偽造的錢予以收購,通常是以低於票麵的價格買進,行為人購買假幣後,或使用,或再次販賣,用以牟取暴利。
“運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把某一市、縣到另一市、縣的運輸假幣行為理解為刑法規定的運輸假幣行為,而對同一個城市從一個區到另一個區的運輸,同一個縣內的一個鄉到另一個鄉的運輸,隻認定為持有假幣的行為。”
鮑子一看警察都在用心聽,又唾沫橫飛:“這罪還有利害關係的啦,刑法第155條規定,這就是例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偽造的錢,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偽造的錢,數額較大的,以走私罪論處,兩個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所侵犯的是國家的貨幣管理製度,而後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除國家貨幣管理製度還有國家的海關監管製度。”
容小古說:“你這是明知故犯,罪加一等。”
“那是您說的啦。”
“你頭腦管用,為何還要頂著上?”
“錢作怪的啦,錢第一,沒錢你什麼都不是。”
“幹別的不行,非得冒險?”
“警官,不要生氣,年代不同,大家都在進步,您們做警察的,千萬不要太小看我們,現在什麼都是先進的,人,自然升一格,低估罪犯,就是低估社會。”
潘可問:“再有機會,還想幹嘛?”
鮑子喘了口氣:“人活著,就得生存,人,永遠不會知足,永遠不會滿足,我們換一下位,隻是打比方,別介意。”
潘可道:“你講。”
“假如,您坐了十幾年的牢,能心甘情願地忍下去,回到倒退的從前,可能嗎?既然有機會把失去的補償回來,您不做嗎?即使有風險,經受那麼大的磨難,還有什麼可怕的?”
“你說得太絕對。況且,你隻代表你自己的思想,每個人跟每個人並不一樣。”
“訓教和現實,兩個概念。”
“難道,法律是能開玩笑的嗎?”
“這東西,沒有百分之百的保險。沒有冒險,哪兒來的暴利,天上不會掉包子的啦。”說到這兒,鮑子自己倒先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