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全球公民社會與公民身份(4)(1 / 2)

三、全球公民身份何以可能

全球公民身份理論盡管是不成熟的,但它的出現加深了人們對“全球公民”(或“世界公民”)這個古老概念的理解。隨著人類曆史的發展,個體必然擺脫民族國家邊界的束縛,成為一個聯合的全球社會中的公民,作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會成員而受到對待。但是,在民族國家仍然是國際關係主導行為體的今天,顯然隻能懷著一種期待的心情來談論這樣一種全球公民身份的理想。民族國家一如既往地橫亙在全球公民身份與公民身份之間,如何消解這兩者之間固有的張力,成為全球公民身份論者麵臨的最大難題。

艾利斯·馬瑞恩·楊嚐試著解決這一問題。楊的努力從對全球公民身份本質的重新認定開始,她認為,這種新的公民身份不等同於傳統的普適性公民身份,“將公民性定義為一般性並不表示所有對社會事務的經驗、需求與觀點都有表達的機會且都能受到尊重。並非所有的人都采用一個一般性的觀點,且在一般性觀點之下,並非所有的經驗與觀點都能夠被理解並且被考慮。社會群體的存在意味著人們擁有不同的(雖然未必排斥性的)曆史、經驗以及對於社會生活的不同觀點,這也意味著他們無法完全理解其他群體的經驗。沒有一個人可以宣稱一般的利益,因為沒有一個群體可以為另一個群體代言,當然也沒有誰可以成為全體的代言人。因此,為了讓所有的群體經驗和社會觀點能得到表達、被聆聽以及被考慮,唯一的方式就是讓他們在社會中擁有特殊的代表權。”她提出了“群體代表權”(group representation)的概念,並指出,近年來的解放性社會運動已經發展出許多以異質公眾為理念的政治實踐,並且他們至少部分或者暫時地建立了這樣的公眾群體。這些主張群體差異的社會運動在近年來獲得了一定的群體代表權。

群體代表權構成了楊的“差異性公民身份”(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理論的基礎,而這種理論被認為“對占主導地位的公民觀念構成了嚴重挑戰”。

差異性公民身份被楊視作“實現每個人被納入完全的公民身份,並作為完全的公民進行社會參與”的最好途徑。她試圖論證,公民身份的普適性,在每個人都被包括和參與的意義上,與現代政治理念中其他兩種普適性的涵義之間遠非是相互支持的,而是充滿張力。這兩種普適性的涵義分別是,作為“一般性”(generality)而言的普適性,以及作為平等對待的普適性。首先,公民行為所表現或者創造出來的公意(general will)超越了群體聯係、地位以及利益的特殊性,在實踐中排除了那些被認為不能接受這個一般性立場的群體;這種堅持公意的公民觀傾向於對公民強製以某種同質性。當代的公民複興論者,就其堅持公意和共同生活的觀點而言,他們含蓄地支持這種排斥和同質性。

因此,楊認為,每個人被納入而且參與的公共討論和公共決策需要一套群體代表的機製。其次,在群體之間存在著能力、文化、價值以及行為方式的差別,某些群體擁有特權。如果嚴格遵循一種平等對待的原則,將會使壓迫或者弱勢狀態趨於固化。因此,每個人在社會和政治體製中被包括而且參與的目標有時需要考慮到群體差異(group differences)的特殊權利(special right),以此來瓦解造成壓迫和弱勢境地的根基。

這樣,全球公民社會的動力機製就被看作是對群體代表權的追求,而全球公民身份實質上演變為一種差異性公民身份,這即是說,要充分實現公民權利,公民必須在全球公民社會的不同群體中扮演不同角色。因此,全球公民身份與民族國家的公民身份之間就隻是代表性不同的問題,相互之間並不存在一種尖銳的衝突,公民既可以恪守對民族國家的義務以作為政治權利的交換,也可以參與全球公民社會的行為以實現特殊權利,而國家隻需平等地對待不同公民群體的差異性要求。這種看法顯然是非常理想化的,它試圖回避這樣一個問題,即現有的對全球公民身份的理解所帶來的與民族國家公民身份構成的縱向衝突。在現有理解之中,全球公民權利概念意味著超越了民族國家權利的公民的普遍權利。換言之,當兩者發生衝突的時候,理應是後者服從前者;即使沒有表麵上的衝突,前者也意味著對後者的挑戰,因為如果存在對一種全球公民權利的信仰,那至少說明在民族國家的範圍內公民並不能夠獲得全麵的發展,這樣,矛盾實際上還是存在的。而在楊的理解之中,全球公民權利與民族國家公民權利之間是可以和平共處的,全球公民社會中爭取群體代表權的鬥爭恰恰為民族國家提供差異性的公民權利提供了方向,問題關鍵不在於這種鬥爭構成了對民族國家公民身份的威脅,而在於在這種形勢下,民族國家為實現公民權利找到了新的方向。用揚的語言來表達,國家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已經構成了一個連續統,而這個連續統現在至少已經顯出輪廓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