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分道揚鑣(1 / 2)

商議已定,三人立刻召集各船火長,詢問各船兄弟意願。三家此時雖然有心將最多的海盜幫眾攬到自己麾下,因為畢竟今時不同往日,現在三家總共才僅有四十隻船,多一條船便多一份實力,三人又不便公開拉攏各船,或者強迫海盜船跟隨自己,因此罕見地形成了一次在海盜中的“民意調查”。

各船班底基本常年固定,所以各船海盜基本也是同氣連枝,並且這四十隻船都是從戰火中拚殺出來的沙船,實力相當,所以此時火長們的意向便能決定三人此後的起家實力。

最終,李光頭畢竟比陳四、汪直這兩名後起之秀的家底厚,有十五艘船願意跟隨,而在這次突圍中功勞最大的汪直居然令人驚異地隻獲得了十一隻船,而且基本上就是在北港之戰時被其留在海上的心腹,至於陳四則有十四條船歸順,由此可見,他為許棟報仇這一點還是在海盜中產生了巨大影響。

商議已定,三人便就此分手,各尋火長,確定航向,破浪而去。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此時三人手下隻有十餘艘船,但基本上都是戰船,而在雙嶼港之戰期間還有大量外派經商船隊,並且許棟與李光頭手下都各有兩家船行,許棟的一家在舟山瀝港,一家在東蕃雞籠,而李光頭的兩家一家在浯嶼,一家在澳門,這四處均是海商海盜聚集地,也是海上走私的貿易中心。

當時明朝的海上私人貿易基本上是明令禁止的,洪武三十年(1397年),“申禁人民不得擅出海與外國互市”。而且在洪武年頒布的《大明律》中也明確規定:“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匹絹、絲錦私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隻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糾通下海之人,接置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具發邊衛充軍,番貨幷入官。”雖然在後鄭和時代海禁有所放鬆,但到嘉靖時期海禁卻又達到頂峰,嘉靖十二年九月規定“一切違禁大船,盡數毀之,自後沿海軍民私與賦市,其鄰舍不舉者連坐。”此外,嘉靖二十九年頒布《嘉靖問刑條例》,有詳細的禁止下海的種種規定。直到隆慶開關(嘉靖他兒子)合法的海上貿易主要是以朝貢貿易、市舶司以及勘合製度來維係的,這種官方貿易完全不能滿足大量海商的需求,中國海商需要外國貨物而外國更想通過中國貨物賺取利潤,於是海上走私貿易便開始愈演愈烈,並且這種走私貿易並非隻是海商的個人或群體行為,在走私貿易中還需要大量的陸商進行“銷贓”,這些陸商叫做“窩主”,而且這些窩主們基本上都大有來頭,非富即貴,大部分是官宦之家,比如餘姚謝氏家族,便是大窩主之一,當初雙嶼港上許李二家談判也有謝家一個席位,餘姚謝家祖上為謝遷,謝遷是成化十一年進士第一,狀元,曆修撰、左庶子,弘治八年入內閣參與機務,累官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乃四朝元老,其二兒子謝丕,中弘治十八年探花官至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到嘉靖年間,謝家六子皆在朝為官,可謂隻手遮天。這些窩主們長期掩護走私海商,並且當地官員也免不了得到海商們的孝敬,因而都對海上走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也就使得各家船行有了生存的空間,到了明末鄭芝龍時期更是發展到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