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皇帝對福王朱常洵的沮喪則是因為恨鐵不成鋼,想當初,福王朱常洵就國,鄭貴妃提出五條苛刻的條件:第一,莊田四萬頃減半,仍須兩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的良田湊足。
第二,籍沒張居正的財業,尚存官的撥歸福府。
第三,從揚州到安徽太平,沿江各種雜稅撥歸福府。
第四,四川鹽井的一部分收益劃歸福府。
第五,請淮鹽一千三百引。
在這裏就不得不說說這五項條件的危害,後世評論中,最後一項危害最大,因為它應已經影響國計民生、及於邊防軍餉,後果異常嚴重。明朝的鹽法是如此:沿海產鹽人家稱為“灶戶”,政府自灶戶收買的鹽稱為官鹽。招商運銷有特定的地界和數目,這類商人稱為“引商”,運銷的地界稱為“引界”。“引”有好幾種意思,可以解釋為“運銷官鹽的許可證”,亦可以解釋為“鹽的重量計算單位”。鹽的收買方法是:各鹽場定出每年生產的數目,由公家收買,稱為“正鹽”,支給工本。正鹽每引四百斤,支給米一石。洪武十七年以後,改米給鈔,兩淮兩浙每引兩千五百文錢,其餘各處兩千。
官鹽的運銷,招商承辦,以引為單位,每引納米若幹,收米入倉後,發給鹽引,注明數量、取鹽地點、運銷區域。販賣完畢,五日內應將鹽引繳銷,以防一引兩用。
在正鹽中又分“官鹽”與“客鹽”兩種:運至官倉,以供政府正用的,稱為官鹽;由引商憑引支取,合法運銷的,稱為客鹽。此外便都是私鹽。客商販鹽,鹽不離引;否則亦作私鹽論,處罰甚重,販賣者處絞刑,買私鹽食用的,罪減一等,也要充軍。
明初定製,以鹽課收入充當邊境軍餉及水旱饑饉救災之用;情況與需求常有變動,因而有“開中”及“計口配鹽”兩種方法。福王得淮鹽一千三百引,以致邊餉不足,就因為與“開中法”發生了嚴重抵觸的緣故。他所得的鹽引,自然照官鹽算,每引四百斤,合計便有五十二萬斤,而事實上遠不止此數。
明朝產鹽的主要地區有六,運銷的地區有明確的規定,洛陽一帶行銷河東即山西的解鹽。而福王的鹽是兩淮的鹽,因為淮鹽品質最好,鹽價較貴。福王把淮鹽運了來,在洛陽開鹽店,為了讓老百姓隻買他的鹽,奏準洛陽改食淮鹽,而淮鹽隻有“福記”的鹽店才有。這一來解鹽就少了個大市場。
既無銷路,商人自然不買解鹽,邊餉隨之支絀。於是戶部和兵部奏請將福王府的鹽改由河東支給,希望打開解鹽滯銷的局麵,同時請求福王府不可與民爭利。所得到的結果,依然隻有兩個字:不報。
我們再來看看第一項關於莊田的這條,所謂莊田原就是明朝的一項秕政,到了神宗手裏,賚予過侈,求無不獲。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的莊田,雖經群臣力爭,減半兩萬頃,仍舊是個破天荒的巨數。
因為河南的良田不足兩萬頃,在山東、湖北另外再找田補充,這下又給那兩省的百姓帶來了極大的災難。福王府的“伴讀”、“承奉”等官,驛騎四出,所至騷動。照會典所載,王府的賜田仍由原來的佃戶耕種,每畝征銀三分,作為租稅,這原是古代封建“衣租公稅”之製,曆代奉行不改。而福王要自己管業,自己派出人去清丈、劃界,借故斷人家田地的水道、挖人家的墳墓,借以敲詐勒索,地方官紛紛奏陳,一概不得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