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承包經營者(係指承包個人、合夥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後,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係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______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_____%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
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隻發給預支生活費。
第四款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範圍按_______勞字___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第十九條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隻能按每月___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後,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本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麵協議,在新的書麵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並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幹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後,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後,承包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包、承包雙方應全麵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年度附加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按每降低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的7%,直至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
第二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當年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_______%。
第三款承包經營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如未完成上繳利潤指標,除分別按本條一至三款扣減收入以外,還須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補,直至抵清或全部抵盡為止。
第四款企、事業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須用本單位自有資金補足。
第五款企、事業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但未完成其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單位超上繳利潤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過該收入的_______%。
第六款本條第一至五款所指扣減數額和抵補數額,即為承包方違反本條所應繳納的違約金額數。此項違約金由承包方負責在違約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發包方,承包方對此項違約金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萬分之三向發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須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三十條發包、承包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合夥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夥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期滿後,如本廠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發包方的《招標書》、承包方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合夥人承包者《承包合夥人協議書》),均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與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處,以本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簽字,並經_______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正本___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和___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幹份,報企業承包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_______承包方:_______
代表:_______(簽字蓋章)代表: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1)
發包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承包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為上交利潤遞增包幹。
二、承包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
三、上交利潤數額
1.承包方上交利潤包幹基數為_______。
2.承包方按_______遞增_______%比例上交利潤。
3.承包上交利潤時間按_______計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交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交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交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交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交_______元。
四、企業留利分配
五、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