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教授(2002)曾指出,一切產品和生產要素都互為投入產出的市場特性表明,人為劃定隻允許一部分產品(服務)可以進行自由市場交易是徒勞的。部分產品(服務)的市場經濟總會擴展為全部產品(服務)的市場經濟,進而擴展為包含一切生產要素的市場經濟。當人力要素終於可以合法上市交易時,公有製企業的市場化改革就觸及到了根本。因為任何一種人力資源隻能以個人為載體:能夠走上勞動力市場、技術專家市場、經理和企業家市場的隻能是一個個自然個人,而再也不可能是抽象的“全民”、“國家”和“集體”。公有製企業的改革終究要回答以下問題:承認還是否認個人對其擁有的人力資源的產權,承認還是否認個人的人力資源產權可以轉化為非人力資本的產權,筆者讚同周其仁教授的這一觀點。另一方麵,在現代企業理論中,企業被看作是一組關於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契約聯結。同時,企業理論又是從個人交易行為的角度來理解企業的,認為交易的對象是個人擁有的產權。因此,企業的行為特征實際上就表現為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基於各自產權的博弈行為的總和。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勞資關係是現代社會運動的核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資關係讓位於勞動關係,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資關係則相對突出,其表現的實質是對物質資本產權和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情況。因此,我們從市場合約的角度來研究企業,不能不注意到人力資本的產權特性。正如羅森所說,人力資本的所有權限於體現它的人。
羅森在解釋人力資本隻能屬於個人的產權特性時,用了一個限製條件——“在自由社會裏”。他的意思是,隻有在不允許將人為奴的法律條件下,人力資本屬於其個人才是真實的。但是後來,巴澤爾推翻了羅森關於人力資本產權特性的限製條件,巴澤爾在研究了奴隸經濟後,認為即使撤去“自由社會”的局限條件,人力資本隻屬於其個人的命題依然成立。他認為,雖然奴隸在法權上屬於奴隸主,是其主人財產的一部分,奴隸主可以全權支配奴隸的勞動並拿走全部產出,但是奴隸是一種主動的財產,不但會跑,而且事實上控製著勞動努力的供給。奴隸主要在強製條件下調度奴隸的體力和勞動努力,即使支付極其高昂的監控和管製成本,也不能盡如其意。為了節約奴隸製的費用,一部分奴隸主不但要善待奴隸,而且隻能通過實行所謂的定額製,即允許奴隸在超額後擁有“自己的”私產,以致一些能幹的奴隸積累了財富,直到最後買下了他(她)自己,成為自由民,從而來提高奴隸的勞動積極性。可見,人力資本具有天然的產權特性。此外,馬克思也曾專門研究過勞動力產權。馬克思指出,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法權關係,是生產關係的法律表現。而勞動力產權關係實際上表現的是勞動力市場中的法權關係,買賣雙方均須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都擁有所有權,並根據各自的所有權支配自己的權利,這種彼此默契的“契約關係”就是一種特定的“法權關係”,是一種反映經濟關係的“意誌關係”。馬克思對勞動力產權的分析引發了現代經濟學對人力資本產權的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從上述三個方麵都可以看出,作為企業中最具能動性的要素——人力資本,具有非常明顯的產權特性。從目前國內已有的一些對人力資本產權界定研究的文獻來看,不同的經濟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和分析問題的角度。可以說是見仁見智,各有側重。但總體而言,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思路:一種是從人力資本所有權角度分析產權的概念。這種觀點是把人力資本產權理解為人力資本的所有權。
黃乾(2000)把人力資本產權界定為市場交易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一係列權利的總稱。李建民(1999)則把人力資本產權定義為存在於人體之內,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權。上述兩種觀點更多的是將人力資本產權界定在物權的角度來分析,而沒有以產權的分析邏輯來闡述該問題。另一種思路是從企業產權的角度來理解人力資本產權。張維迎(1996)、周其仁(1996)和方竹蘭(1997)都先後就此進行過探討,但三者未明確給出人力資本產權的準確定義,而從對產權的把握上,基本上是循著羅馬法所給定的物權的含義來理解的,把權利定義為確定物的最終歸屬,表明主體對物的獨占和壟斷的財產權利。但筆者認為,人力資本產權作為一種產權關係,它首先體現的是一種行為權(姚先國、盛樂,2002)。因此,要正確分析人力資本產權,還必須從產權與物權的相互區別中去把握,也就是說要充分把握人力資本產權作為行為權的特性。現代產權理論的一個重要貢獻是區分了產權和物權的不同含義,認為物權是側重於對所有者擁有物的狀態描述,它僅表示法律賦予某物的歸屬標誌,而產權則關注經濟活動中人的行為。換言之,產權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時才有存在的意義,是物進入實際經濟活動後所引發的人與人之間相互利益關係的權利界定,這一界定可以是明確指定的,如法律規定的有關權利,也可以是隱含的,如通過道德、習俗等加以承諾或默認的。因此,依產權經濟學的觀點,產權是其主體擁有的,在一定條件下其他經濟行為個體允許他以產權所確定的方式行事的權利,它有助於產權主體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預期,它體現的並不是人與物的關係,它不同於平常而言的所有權,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產權安排實際上確定了每個人相應於物的行為規範。正如諾斯(1981)所說,產權本質上是排他性的權利,意味著兩個行為人不能同時擁有控製同一事物的權利,誰擁有產權,他人就允許他以某種方式行事。可見,產權歸根到底其實是在契約雙方達成協議條件下(遵守契約享受產權收益,違反契約則須支付相應成本支付)的一種行為權。科斯(1937)就認為,產權理論所要決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權利,而不是所有者擁有的合法權利。借助上節中商品市場上的產權分析圖示,對於要素市場上的人力資本產權,我們同樣可分析如下。由於要素市場的交易並非一次性完成,它通常是在重複博弈條件下實現的均衡,因此人力資本產權的初始權利界限雙方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場契約和相對於雙方的權利外空間C。但是唯一與商品市場區別的是在要素市場的交易過程中,存在著討價還價、談判等博弈方式。最終出於行為個體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雙方均試圖擴張自身權利界限至EDG或ECG處,從而在要素市場上形成了一個權利界限區域。由於行為個體博弈結果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權利界限,從而產生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結果。
產權首先是一種行為權,體現的是行為的經濟關係。產權既然是一種行為權,必然有權利的行為主體,也就是權利的承載者。那麼,產權實際上賦予行為主體的是對產權對象的控製、支配的行為權利。不完全合同理論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後著重對這種產權對象的控製權利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它是對早期有關企業交易費用理論的一個重大發展,其研究產權問題的中心思路是將剩餘控製權作為產權的核心以及對資產的剩餘控製權視為企業的所有權。不完全合同理論還認為,對剩餘控製權的配置結構會影響事後重新談判中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從而影響對事前的激勵,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率。可以說,控製權的配置是產權分析的核心。因此,我們在分析人力資本產權時,有必要抓住其核心的控製權問題來展開。關於控製權問題,國內很多學者對此做出過許多獨到的分析。如張維迎(1998)認為對貨幣收益事實上的占有權,隻能通過控製權來實現,失去了控製權,就失去了一切,而不僅僅是控製權收益。黃群慧(2000)指出,企業家控製權激勵約束機製是一種動態調整企業家控製權的決策機製,控製權是企業家激勵約束的重要因素。周其仁(1997)認為,企業控製權構成了對企業家努力和貢獻的一種回報,“控製權回報”是對企業家貢獻的一種激勵機製,其激勵有效性和激勵強度取決於企業家的貢獻和他所得到的企業控製權之間的對稱程度。楊瑞龍、周業安(1997)指出,剩餘索取權的實現還必須要依賴相應的控製權,控製權對於剩餘索取權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上,我們不難看出,控製權在分析激勵約束機製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學者並沒有就控製權的具體內涵深加分析。而筆者認為要具體分析產權要求的核心,有必要對控製權的深刻內涵加以細致的分析,以充分明晰人力資本的產權要求。引用產權理論、不完全理論以及上述學者的觀點,在區別了物權和產權的相互關係或者說明確了人力資本產權作為行為權的特性後,筆者以控製權為切入點來具體分析人力資本的產權要求。從本質上看,人力資本產權是人們對相互間利益關係的一種反映,同時也是製約人們行使權利的一種規則。從形式上看,它是在一定的企業契約和國家法規限製條件內,人力資本所有者由於使用其擁有的能力而引起的受損(承擔違約責任)或受益(對控製權的享有)的權利束。因此,人力資本的產權要求實際上就是作為“能力”主體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對相應控製權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對自身能力的直接控製權,對其他生產要素的支配控製權,對收益的剩餘控製權以及對違約責任的抵押控製權。1.對自身能力的直接控製權(筆者稱其為“人力資本產權權利Rr”)人力資本的一大特點就是天然依附於個體而存在。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這種特殊人身依附關係決定了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天然”屬於其所有者。離開人力資本所有者來談人力資本的所有權是沒有意義的。一般認為,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壟斷其擁有的人力資本,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天然不可分,其所有權隻限於體現它的人。這實際上也體現了人力資本的私有權性質。那麼,人力資本的這種私有權和所有權性質也就賦予了人力資本所有者對自身能力的直接控製權,包括所有者對其人力資本的支配權和占有權。也就是說,作為完整人力資本產權的所有者首先應具有自由支配自己能力的控製權,即人力資本所有者能在完善的勞動力市場上自由流動,以實現勞動力的市場化均衡定價。2.對其他生產要素的支配控製權(筆者稱其為“人力資本產權權能Ra”)企業是一組由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共同構成的契約聯結,而資本的專有性特點以及不斷細化的分工體係決定了企業生產的團隊特征,企業契約也就成為了一個需要各方要素共同發揮作用的生產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