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漫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08]51號

頒布時間:2008-12-18發文單位: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落實國家對動漫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3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本辦法認定的動漫企業,方可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條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堅持為動漫企業服務、促進動漫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動漫企業包括:

(一)漫畫創作企業;

(二)動畫創作、製作企業;

(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製作企業;

(四)動漫舞台劇(節)目製作、演出企業;

(五)動漫軟件開發企業;

(六)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動漫產品包括:

(一)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

(二)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製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教、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

(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為主要傳播平台,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受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絡表情、手機動漫等;

(四)動漫舞台劇(節)目:改編自動漫平麵與影視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劇(節)目、采用動漫造型或含有動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劇(節)目等;

(五)動漫軟件:漫畫平麵設計軟件、動畫製作專用軟件、動畫後期音視頻製作工具軟件等;

(六)動漫衍生產品: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文具、電子遊戲等。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六條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全國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動漫企業及其動漫產品的認定工作,並定期公布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

第七條 全國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設在文化部,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組織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建設和管理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平台 ;

(四)負責對已認定的重點動漫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審,根據情況變化和產業發展需要對重點動漫產品、重點動漫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五)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與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行政區域動漫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省級認定 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漫企業及其動漫產品的認定初審工作;

(二)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頒發動漫企業證書 ;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認定的動漫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審;

(四)受理、核實並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舉報,必要時向辦公室報告;

(五)辦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級認定機構應製訂本轄區內的動漫企業認定工作規程,定期召開認定工作會議。推進認定工作電子政務建設,建立高效、便捷的認定工作機製。

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認定機構的同級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十條 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l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