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特殊教育(1 / 3)

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使用一般的或經過特別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學組織形式及教學設備,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進行的旨在達到一般和特殊培養目標的教育。

有些國家還提出“特殊需要教育”,這種教育正像1994年6月1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會”通過的《薩拉曼卡宣言》中所說:“每個兒童都有其獨特的特性、誌趣、能力和學習需要,教育製度的設計和教育計劃的實施應該考慮到這些特性和需要的廣泛差異。”對不同種類特殊兒童的教育要采用不同的方式。

一、特殊教育對象及其分類

1.特殊兒童

(1)特殊兒童。

廣義的理解,是指與正常兒童在各方麵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這些差異可表現在智力、感官、情緒、肢體、行為或言語等方麵,既包括發展上低於正常的兒童,也包括高於正常發展的兒童以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兒童。狹義的理解,專指殘疾兒童,即身心發展上有各種缺陷的兒童。

(2)殘疾兒童。

殘疾兒童指身心發展上有各種缺陷的兒童,又稱“缺陷兒童”或“障礙兒童”。包括智力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等類型。

(3)特殊教育需要兒童。

因個體差異有各種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兒童。這些要求涉及心理發展、身體發展、學習、生活等各方麵長期或一定時間高於或低於正常兒童的要求,不僅包括對學習有影響的能力、社會因素等提出的要求。

1978年在英國《沃納克報告》(The Warnork P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兒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這個術語。1981年在英國教育中正式使用。

2.分類

(1)分類的目的和原則。

特殊兒童可以根據各種特征把其歸入某一群體,例如按性別、地區、民族、社會地位等分類;也可以按生理或心理發展狀況分類;也可以按受教育年限和程度分類;還可以按醫學診斷的結果分類。

從特殊兒童在人類社會中被區分出來的曆史來分析,主要是人類逐漸認識到特殊兒童與普通兒童的不同,即認識到了他們的特異性。這些特異性主要是在生理和心理發展上的較大差異;或者是極大高於或極大低於多數兒童的發展水平;或者是器官上有明顯的異常(包括感覺器官或肢體等器官)。這些特異性使人們逐漸認識並區別對待了特殊兒童。

對特殊兒童的分類要服從分類的目的。那麼分類的目的是什麼呢?

分類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每一類特殊兒童的特殊性,必須更好地根據各類特殊兒童的特點培養、教育他們,使他們健康成長,盡快、盡多地與普通兒童一起成長為社會上平等的勞動者。簡單說,是為了更有效地進行教育工作。

明確了分類目的就可以排除按特殊兒童性別等屬性的分類。當然,我們不否定為了科學研究或某些工作可以對全體或某一類特殊兒童按性別分類或比較。

分類的最基本原則是特殊兒童的醫學診斷結果。這也是其心理發展特異性的生理和病理基礎。醫學診斷出的同類兒童有其基本上共同的臨床症狀,病理或生理基礎,在這些基礎上產生了該類兒童認識活動或個性的共同特點。例如診斷為先天全聾的一類兒童,他們的聽力損失使他們不能通過自然途徑學會說話,不早期幹預,他們就會變成啞童,他們的視覺就要起更大的作用。言語不能及時獲得,給他們帶來一係列共同的心理特點。特殊教育就是要根據這些特點,采取相應的措施和方法,給予他們特殊的幫助,使他們也能全麵地發展。醫生診斷出的殘疾是有殘疾的特殊兒童發展中的第一性缺陷,是他們發展中其他缺陷產生的原因和物質基礎。第一性缺陷造成的很多問題恰恰是教育應該解決的問題,是應該給予他們幫助的方麵。因此,指出兒童心理和學習特點的醫學診斷是特殊兒童分類的基本原則。

同時有幾種殘疾的特殊兒童可以單獨分為一類,醫生診斷為多重(或綜合)殘疾,也可以由醫生按一種主要影響的殘疾分類。

當然,在考慮醫學診斷這個基本原則時,還應注意與此相關的殘疾發生的時間、程度和原因,這些也是我們對特殊兒童進行特殊教育時必須了解的基本情況。從教育工作需要或醫療康複需要還可以用上述基本原則之外的原則來劃分,或按上述原則分類之後再劃分為兩類。例如按殘疾兒童的主要殘疾發生時間分為先天和後天兩類;先天中可分為遺傳性和孕期非遺傳性;後天可分為產程期間和產後期間造成的殘疾。

因為致殘時間對兒童的心理發展和教育也有很重要的影響。出生時就失明或失聽的兒童與四、五歲失明或失聽的兒童在認識外部世界的經驗、途徑上,在言語的發展上有不同的特點,教育上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各類殘疾還可以按程度劃分,可以把全部殘疾或一類、二類、三類殘疾按輕度、中度、重度或極重度分類。對同一程度的殘疾兒童可以采取某些共同的教育方式或措施。對同一類、同一程度的殘疾兒童采用的教育方式或措施中就會有更多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