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打官司,“訴訟”一詞,從字義的角度來說,“訴”是“言、斥”,用語言去斥責對方的不是之處,兼有訴說、告訴的意思;“訟”是“言、公”,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起訴,主持公道,說公達理,公正地評判是非曲直。把“訴”和“訟”結合起來,就構成“訴訟”這個詞。現代的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裁決案件而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訴訟始於起訴終於審理判決;廣義的訴訟除起訴、審理、判決外,還包括執行,刑事案件還包括偵查。通常以廣義為主,以起訴、審判、執行作為訴訟的三個基本階段。各個階段都是相對獨立和完整的,有其自身的任務和形式,而且各個階段還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進行。古往今來,人們對“打官司”一詞並不陌生。我國早在奴隸製的殷商時期,就有關於打官司的記載。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個不同的曆史時期,打官司又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在我國古代,地方上打官司一般經過兩種途徑。一種是鄉老、裏正,他們主持處理一鄉一裏的民事、刑事官司。但這些鄉官受理的案子,隻是一些輕微的案件,還不能作為司法審級。真正的打官司,必須經過國家的正式司法機關。我國從秦漢到明清,曆代在縣以上均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隻是司法往往隸屬於行政,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二而一,司法權實際上掌握在皇帝和各級軍政長官手裏。在地方上,是由府州縣行政長官兼理司法,處理本轄區的各種官司。眾所周知,清代的鄭板橋才華橫溢,機敏過人,人稱詩字畫三絕,而且辦案也很有口碑。如他在濰縣做縣令時,有一個窮書生狀告某財主賴婚的官司。財主曾將女兒許配給了這個書生,指望他能應試及第,升官發財。哪知幾年過去,書生仍然很窮,財主就想賴婚。書生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告到縣衙門。鄭板橋問明案情後,立即差人傳來財主,對財主說:“你的女兒當然不能做窮書生的妻子。隻要你肯花一千兩銀子,作女兒的嫁妝費,由我給你做主,你就可以找到一個稱心如意的女婿。”財主心想,知縣肯做大媒,女婿肯定不錯,滿口答應,立即叫人送來一千兩銀子。於是,鄭板橋申斥財主賴婚之非,並派人傳來財主的閨女,命書生和她當眾拜堂成親。書生喜不自勝,千恩萬謝地領著媳婦,拿著銀子走了。財主無可奈何,隻好自認倒黴。當時鄭板橋既是濰縣的行政長官,又是審案的法官。在我國曆史上基本上都是如此,升堂審案是各府、州、縣行政長官的主要職責。從周朝起,朝廷還規定了直訴製度,即允許直接向皇帝告狀,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禦狀。因為在中國古代,無論是奴隸製國家還是封建製國家,皇帝都是集軍事、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他出口成法,生殺予奪。他是皇帝,也是最高審判官。唐代法律規定了直訴有三種方式,即擊登聞鼓、直接上書皇帝和在皇帝出行時於路旁迎駕申訴。所謂登聞鼓就是把鼓懸在朝堂上,有冤者可以擊鼓,使皇帝得知,親自審理。此後的各朝各代,對直訴也都是允許的。但是,曆代的封建法律均對直訴限製甚嚴。《唐律》明文規定用體罰的辦法限製直訴。《明律》則規定,隻有冤情較大的緊急案件才允許直訴。清代的限製更為苛刻,允許直訴的範圍很小。它規定直訴隻以避儀仗伏訴且案情屬實為限;無論是迎駕直訴,還是擊登聞鼓,不實者杖一百;上書詐而不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擅自入午門、長安門喊冤的,即使情況屬實,也要枷號一月,杖一百;情況不實的,除杖一百以外,還要發配邊遠充軍。因此,雖然名義上可以直訴,但一般平民百姓真正告禦狀,在皇帝麵前打官司的情況,是少之又少的。新中國成立以後,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有了自己的司法機關——人民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擁有懲罰犯罪和裁決各類糾紛的權力。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國家強製力。如果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不能自覺履行,法院則可實施強製執行。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相互之間發生爭議而引起糾紛,自己又沒有能力自行解決時,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借助國家法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使侵害人受到應有的製裁。在當今社會,人們往往還是習慣性地把這叫做打官司。顯而易見,打官司實際上就是進行訴訟活動,同時也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活動。

2百姓打官司的艱難曆程

中國自周秦到明清,曆代王朝都規定了一定的訴訟程序及有關法律措施,但縱觀中國古代法律製度發展的曆史,可以看出,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曆代法律均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其主要鋒芒都是用以“治民”。因此,在我國曆史上,平民百姓打官司百般艱難,他們為此曾飽受屈辱,充滿血淚辛酸。首先,封建法律在允許人們告狀的同時,又對人們的訴訟權加以嚴格限製粗暴剝奪。統治者從維護地主階級的權力和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出發,其所製訂的法律不僅對直訴做出了種種限製,同時對卑幼、奴婢、部曲雇用的仆人的告狀,也實行諸多限製,一般除謀反叛逆以外,各代均規定子孫不得控告祖父母、父母及期親指與父母同輩同宗的近親尊長;奴婢、部曲不得控告主人及主人之親屬。《大清律》稱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告主人為“幹名犯義”中國封建法律所謂卑幼控告尊長觸犯倫理道德的罪名,雖控告的事實確鑿,也是處“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這就剝奪了子孫對家長、奴仆對主人的訴訟權。曾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地一個酒色之徒,強奸了自己的兒媳婦。媳婦到縣衙門告狀,不但沒有告倒公公,反而自己落得個“幹名犯義”的罪名,受到懲罰。在封建的法律製度中,還規定皇親國戚達官顯貴享有寬宥即寬恕特權。如魏明帝製定的《魏律》中就規定了“八議”製度,所謂“八議”是指八種人犯罪時,享有特權。依《唐律》規定,“八議”是指:①議親;②議故;③議賢;④議能;⑤議功;⑥議貴;⑦議勤;⑧議賓。所謂親,就是皇親,包括皇帝的高祖兄弟,曾祖從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自身之四從兄弟;太皇太後、皇太後的曾祖兄弟,祖從兄弟,父再從兄弟,自身之三從兄弟;皇後的祖之兄弟,父之從兄弟,自身之再從兄弟。除此之外,皇帝、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等依據禮法,按照服製與上述相同者,也在議親的範圍。所謂故,就是皇帝的故舊。所謂賢,就是統治者認為是賢人君子,其言行可為人效法,有大德行的人。所謂能,就是指政治、軍事等方麵有大才能的人。所謂功,即“能斬將搴旗,摧鋒萬裏,或率眾歸化,寧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常”,對國家有大功勳的人。所謂貴,是指依照官職品位,三品以上的職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及一品以上有爵位的人。所謂勤,是指能忠於職守的在位文武官員。所謂賓,即“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也就是前兩個朝代皇帝的後裔。以唐代而論,是指後周和隋代皇帝的後裔。上述八種人即使犯了罪,亦可以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八議入律始於魏,一直通行至明清。這樣就使得官僚、貴族、地主階層更全麵地獲得了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將窮苦百姓置於告狀無門、有冤難伸的境地。東晉成帝時,廬陵太守羊聃,非常殘暴,動輒殺人,僅簡良一案,就冤殺了一百九十人。受冤民眾紛紛告狀。羊聃本應處以死刑,但因景獻皇後是他祖姑,屬於議親,竟能免於一死。在“八議”這把保護傘的庇佑下,不知有多少貪贓枉法、作奸犯科的達官顯貴逍遙法外,多少含冤負屈的平民百姓冤沉海底!千百年來,民間廣泛流傳著一句話:“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是舊時中國窮苦百姓告狀無門、有冤難伸的生動寫照。那時候打官司,法律規定一般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均須交錢,不交錢者便被認為“自服不直”,以敗訴處理。另方麵,按照過去的訴訟製度,老百姓告狀不得進入官府衙門,隻能把狀子交給守門的吏役傳遞。由於不少吏役貪贓枉法,你沒有銀子,狀子不一定能呈送到公堂。即使進了衙門,狀子遞上去了,沒有錢也難以得到公正處理。也就是說,有錢者可以買通官府,哪怕無理也可勝訴;而你如果沒有錢,就是有理也會敗訴。可憐天下的窮苦百姓,常年為衣食發愁,又哪有餘錢剩米打官司?他們有冤無處伸,有理沒有說理的地方,隻能忍氣吞聲,把淚水往肚裏吞。也有些咽不下這口氣的,東求西借,賣這當那,弄得傾家蕩產,勉強湊齊打官司的錢,卻敵不過對方的財雄勢大,結果官司還是輸了。清朝雍正年間,廣東番禺有姓梁和姓淩的兩家親戚,因爭風水而結成了仇家。淩家恃強在一天夜裏縱火燒死了梁家八口。梁家先後向知縣、太守、按察告狀,乞丐張鳳也仗義作證。然而官府受了淩家的賄賂,判梁家敗訴,並反誣張鳳涉嫌,將他屈打致死,造成“九命奇冤”。這就是一個有錢無理可勝訴,無錢有理則送命的極好例證。無錢無勢,成了窮苦百姓打官司的一個天大的難題,一道很難逾越的關卡。古代法律曾有關於“慎刑”的各種規定,但在封建專製年代,這一規定往往很難實現,而非法刑訊卻常常得以惡性發展。中國古代的司法製度,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刑訊被確認為取得口供的合法手段,這就必然造成無數冤獄。曾在民間廣為流傳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發生在清朝光緒年間,浙江餘杭縣城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因得罪了縣知事的兒子,而遭其陷害。縣知事的兒子買通衙門,將楊乃武、小白菜拘押,加以嚴刑拷打。屈打成招後,縣衙門依其招供,認定他們通奸並謀害小白菜親夫葛品連,並據此判處死刑。又如元代雜劇作品《竇娥冤》,敘述長安書生竇天章一貧如洗,為還蔡婆婆四十兩銀子,隻得用女兒瑞雲抵債,給蔡家當童養媳。瑞雲到蔡家後改名竇娥,與蔡婆婆之子成親不到兩年即守寡。蔡婆婆因討債遇害,被流氓無賴張驢兒父子救下。張驢兒父子以此為條件,逼迫蔡家孤婆寡媳嫁給他們,遭到竇娥的拒絕。張驢兒便設計毒害蔡婆婆,結果反毒死其父,於是便誣告是竇娥所為。竇娥不服,同張驢兒一道見官。貪官酷吏楚州太守桃杌,貪贓枉法,大棍拷打竇娥婆媳,竇娥不忍婆婆受刑,便含冤招認,而被判處斬首。千百年來,不知有多少人在各種刑具之下,成了屈死冤魂。曆史上除了以刑訊逼供製造冤案外,由於執法官吏自以為是,輕率臆斷,草菅人命的冤獄,也不勝枚舉。有名的“十五貫案”便是一例。南宋年間,浙江杭州鄉民劉貴,娶妻王氏,納妾陳氏。一日,劉貴攜妻去王家給嶽父賀壽,嶽父見女婿家境貧寒,就取出十五貫錢,讓他做點小生意養家度日。嶽父留女兒暫住,劉貴一人回家,半路遇見朋友聚在一起飲酒,大醉而歸。妾陳氏見劉貴帶回這麼多錢,就詢問其來處,劉貴對陳氏戲稱是因家中貧窮而將她租給旁人,得到租錢十五貫,明日便要將她送走。隨後,倒頭入睡。陳氏聽後想把此事告知父母,就到領導朱三老家中,訴說心中的不快,並寄訴於朱家,於次日清晨上路。恰逢當夜有盜賊摸入劉貴家中,竊走十五貫錢,劉貴驚醒起身追趕,被盜賊殺死。次日,被鄰居發現,朱三老又說出陳氏昨夜借宿之事。於是眾人分頭追尋。陳氏趕路疲勞,巧遇熟人崔寧進城賣絲返回,亦得錢十五貫。二人坐在路邊歇息。眾人追趕至此,見狀便將二人扭送官府,指控崔寧與陳氏有奸情,故而殺死劉貴,盜取錢財之後一同逃走,並以崔寧帶的十五貫錢為憑證。崔寧、陳氏連呼冤枉,再三陳情,執法官自以為是,充耳不聞,執意將崔、陳二人判處斬首。直到數年後,由於偶然的機會,劉貴之妻王氏得到線索,才找到真凶,崔、陳二人才得以冤情大白。但畢竟人死不能複生,冤案已經鑄成。此案後來由清初戲劇家朱素臣寫成傳奇劇本《十五貫》,流傳至今,成了執法官吏草菅人命的鐵證。在封建時代,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們可以置法律於不顧,隨意用刑,肆行誅戮,這就是法外用刑。法外用刑是封建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眾所周知的文字獄,就是法外用刑的例子。文字獄自古有之。凡因文字著述而被統治者羅織罪名鍛煉成獄者,史稱文字獄。如明代有個和尚作了一首詩,內有“熱時無處可乘涼”,“愛開窗戶不燒香”句,本無他意。明太祖卻懷疑其詩“熱時無處可乘涼”是影射他“刑法太嚴”,“不燒香”是說他怕別人議論而采取屠殺政策“不肯為善”,就將這個和尚治罪。文字獄以清代為最甚。自順治開始,中經康熙、雍正,止於乾隆,延續四朝,曆時一百四十餘年。這一時期,清朝實行了曆史上空前嚴峻的文化高壓政策。所謂文字獄,就是這一高壓政策的具體體現。莊廷的《明史》案,即為突出的一例。順治、康熙年間,浙江莊廷召集學人編輯《明史》,稱努爾哈赤為建州都督,且不書清帝年號,而書隆武、永曆等南明年號。他在自己所補編的崇禎朝曆史中,亦有攻擊滿人之辭。公元1663年康熙二年,此事被歸安縣知縣吳之榮告發。當時莊廷已死,清廷便下令開棺焚屍,他的弟弟及弟之子孫,凡十五歲以上的均被斬首,為莊書作序的李令哲和他的四個兒子也都被淩遲處死。此案牽涉到的刻匠、刷匠及藏書者,甚至事先未發覺的地方官府共七十餘人,也都被誅戮。清代的文字獄案舉不勝舉,且多是荒唐絕倫,純屬無中生有。在動輒就以文字、言論治罪的恐怖統治下,人民沒有任何自由,天下形成了萬馬齊喑、危機四伏的局麵。在我國,像這樣有曆史記載的冤案俯拾皆是。它暴露了封建專製統治的黑暗和腐敗,反映了廣大勞動人民在封建社會裏有冤無處伸的悲苦遭遇。正因為如此,老百姓才會對曆史上的清官如包拯、況鍾、海瑞等倍加讚頌。新中國的誕生,打碎了封建的國家機器,廢除了封建專製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