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是一種一般的活動,而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訴訟活動。由於打官司的當事人不熟悉訴訟程序,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和司法實踐經驗,往往需要律師的幫助。無論在當今資本主義社會,還是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律師都處於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是世界上律師最多的國家,現有律師竟占世界律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平均不到四百人中就有一名律師,且仍有迅速發展的趨勢。我國自從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決定恢複律師製度以來,律師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律師隊伍在不斷壯大。律師在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人們生產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在開辦企業、起草章程、簽訂合同、辦理商標注冊、社會保障、專利代理以及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事項中,往往有必要請律師協助辦理。特別是涉外官司和國際經濟貿易方麵的法律事務,更是紛繁複雜,離開律師,常會吃虧上當。但有的當事人由於對律師工作不太了解,對到哪裏去請律師、怎麼請律師不熟悉。現介紹委聘律師的一般知識,以滿足廣大當事人的期盼。

1什麼是律師

律師是專門從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專門人才。對於這些人,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日本把律師稱作“辯護士”。在英國沒有一般的“律師”稱呼,把律師分為“巴律師”和“沙律師”。“巴律師”又叫做“大律師”、“出庭律師”、“辯護律師”,“沙律師”又稱為“小律師”、“初級律師”、“撰狀律師”。在美國則通稱“律師”,又按工作性質的不同,分為:“掛牌律師”自己開辦律師所的律師,政府機關雇用的律師和大企業公司雇用的律師;按專業性質則分為:“公司律師”、“勞資律師”、“稅法律師”、“專利律師”等等。在我國,清末時代仿效西方國家,稱為“律師”,民國時期,分為“大律師”出庭律師和“小律師”撰狀律師。新中國成立以後,實行了社會主義的律師製度,取消了大、小律師之稱,統稱為律師。我國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這一稱呼給予了肯定,並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改變了律師作為“國家法律工作者”的界定,確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法律地位,對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律師執業機構、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律師開展法律援助以及律師懲戒和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我國律師業的法治提供了法律規範和製度。

2律師的主要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5條對律師的主要業務作了七個方麵的具體規定: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這項業務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解答有關法律詢問,包括所有請求解答的人提出的所有法律問題;代寫訴訟文書包括與訴訟有關的所有文書,如訴狀、上訴狀、申訴狀、答辯狀、反訴狀、再審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保全證據申請書,申請執行書、支付令申請書、出示催告申請書等等;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包括代書合同、章程、分單、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及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申請書等等。由此可知,在我國,律師的業務範圍是十分廣泛的,國家對律師的文化素質、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對律師的管理也是嚴格的。一般來說,人們對執業律師也是信賴的。

3請律師怎樣辦理委托手續

聘請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必須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成立。《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麵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根據這一規定,聘請律師應辦如下手續:1到律師事務所聯係。律師事務所同意接受聘請的,雙方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具體指派辦理此案的律師。並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注明訂立日期。委托人還要出具授權委托書。在授權委托書中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即使你要求聘請你熟悉的律師或經人介紹你所信任的律師,也應該征得律師事務所同意,並辦理手續方可。2如果代理他人聘請律師,應該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有關委托聘請律師的證明文件,律師事務所才能接受聘請,辦理委托手續。3一般應向律師事務所交納聘請律師費用。因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律師事務所根據承辦業務的繁簡程度、需時長短和訴訟標的的多少等實際情況,和國家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收取辦案費。但有特殊情況的可獲得法律授助。《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麵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起訴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特定的案件進行審理。刑事案件的起訴是為了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定罪科刑;民事案件的起訴是為了請求法院解決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是為了請求法院解決行政糾紛。要提起訴訟,引起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首先要有當事人刑事公訴案件的公訴機關起訴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就應予以接受。法院予以接受的行為稱作受理。起訴和受理兩方麵的結合,才能引起具體案件的訴訟程序的開始。

1刑事官司的立案、偵查和起訴

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控告、檢舉、自首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具有犯罪事實,並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始。公、檢、法對於公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檢舉、控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都應接受,不得推諉拒絕,應及時予以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需要馬上采取措施的,應采取緊急措施,再行移送。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作出立案決定;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法進行專門調查的工作和采取有關的強製性措施,如搜查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活動。偵查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經過偵查,認為取得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並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明其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不需要繼續進行偵查的,偵查即告終結。公安機關偵查審結的案件,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公訴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檢察長或檢察員代表國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自訴案件,是由公民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指的就是告訴才處理的和其他可由人民法院自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詳見第三章。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經濟上、財產上的實際損失,例如因被傷害而支付的醫療費、誤工工資、被損壞的財產等。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自訴人遞交的刑事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訴狀,除提交一份正本給受訴人民法院以外,還應按照被告人的人數,遞交副本,由法院送達給被告人,以便被告人據以進行辯護或者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與訴訟。

2民事官司的起訴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和解決糾紛的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是說,原告必須與有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否則起訴就不能成立。原告是公民的,以自己個人名義起訴;如果是無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這就指明了依法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民事權益的人,也就是在這方麵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可以起訴或應訴。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時,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否則法院無法進行審判活動,訴訟目的也就無法實現。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就是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判令被告履行的具體事項,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某項財物或進行一定行為,確認某種法律關係等,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有關實體權利存在與否的事實根據,以及發生糾紛的經過等問題。理由則是指原告要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根據和緣由。這些都是在起訴時應申明的,否則法院就缺乏審判的根據。4必須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這是法院受案的主管權和管轄權問題。它們不能受理不屬自己受案範圍和管轄的案件。以上四個條件是民事案件起訴的必須同時具備的法定條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當事人就不必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所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如果要打官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應當先考慮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隻要條件符合,法院必須受理。原告就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後,應正確行使自己應訴和答辯的訴訟權利。因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告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國家審判權保護其實體民事權益的權利;被告也有通過答辯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以國家審判權保護其實體民事權益的權利。原告起訴的目的,是希望獲得勝訴。被告答辯的目的在於不敗訴或爭取比較有利的條件,或者勝訴。因此,無論是原告提起訴訟,還是被告對這個訴訟的應訴,都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既然原告起訴了,被告也不應輕易放棄這項權利。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還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民事案件的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是法律賦予被告對原告起訴狀給以回答和辯駁的權利,體現原、被告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如果被告棄權,不提出答辯狀;或者是因為原告起訴中所提事實和理由無可辯駁,而不提出答辯狀的,法律並不強製被告非提出答辯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