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看,國家警察的主要任務是維護萬人以上大城市的治安,執行交通法規,負責重要領導人警衛,打擊和預防犯罪。國家警察是法國警察主要內涵,因為這一稱謂既反映了法國警察的性質,也表明了法國警察的從屬關係。國家警察係統在中央設國家警察總局,隸屬於內政部,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國家警察總局局長負責,在國家警察實行垂直領導,中央根據不同業務要求在全國22個大區和96個省份設立數量不同的分支機構,直屬中央管理指揮。而國家憲兵,其起源較早,它既是法國陸軍的一個軍團,又是法國最早的執法力量。由於國家憲兵具有軍隊與警察兩種性質,所以它便具有兩種職責:一為軍事警察(流動憲兵),二為治安警察(駐省憲兵)。前者的職責主要是嚴明軍紀,戰爭動員,管理後備役軍人,參加旨在保衛國土的各種軍事行動,保衛國家首腦的人身安全。後者的主要職責是在萬人以下的城市、鄉村、公路和邊境等區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刑事犯罪,刑事偵查,追緝罪犯,保證交通安全,提供救援等。國家憲兵隸屬國防部,但若有需要,內政部部長有權調動國家憲兵參與相關警務活動。
法國現代警察製度的優點在於,國家警察的垂直體製便於協調管理,使警察能夠在一個進步、民主、複雜的國家狀況中卓有成效地工作,利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工作效率高,節省警力,標準統一,利於財力、物力的集中使用,也利於警察領導的交流。當然這種體製的優點也正蘊含了其缺陷,那就是一旦警察管理層出現了問題或決策失誤,容易造成較大範圍的影響或損失。
要說明的是,以法國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型的警察體製與民主理想並不相悖。一些民主國家采取這種體製並不擔心成為"警察國家"。應該承認,采取中央集中體製的民主國家對於產生於英國普通法傳統的公民自由權並不是特別關心,這是因為它們取得民主的發展過程不同,而不是因為它們有極權主義傾向。英美等國家為保護個人自由,寧願忍受多一些的犯罪行為,但有些集權型的國家則認為社會權利高於個人權利,這種觀點被認為是更有效地保護民主,而不是不民主。事實上,中央集中的警察體製並不是這些國家所特有的,也有人提出,在納粹黨試圖奪取政權的時候,如果當時德國有一支中央集中的警察力量,他們的企圖就有可能被挫敗。以法國警察製度為例,法國在國家機構(包括管理國家警察的內政部和管理國家憲兵的國防部)中都實行文官掌權,因而其警察體製並不會導致"警察國家"這一結果。在英國人和美國人看來,法國警察要比他們的警察強大得多。這不僅表現在警察職權、數量、武器裝備以及軍事警察與文職警察並存等方麵,更重要的是這些強大的警察力量直接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獨立於地方政府的控製。另外,法國人認為把警務交給職業警官領導是種危險的事,故法國警察組織中高級職務都是由高級文官而不是職業警察擔任(即不由國家警察總局長,國家憲兵總監掌控)。法國政府對警察的中央集權控製是內政部長、國防部長和司法部長。國防部長和司法部長分別對不同的警察係統或不同的警務實行控製,而並非由一位部長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