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金融結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上)(1 / 3)

金融結構與公司治理之間存在什麼關係呢?融資結構反映了金融體係發揮核心功能的要素組成、相互關係與量的比率,是金融結構的核心內容。我們知道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可通過銀行進行間接融資,或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威廉姆森把債權和股權看做是可以相互取代的治理方式而不是融資工具,其中,債權是通過製約的方法而股權則是通過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來發揮各自的作用。哈特認為,公司治理的關鍵是要設計出合理的融資結構,限製經營者以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而追求自己目標的能力。也就是說,公司可通過債權和股權特有作用的發揮及其合理配置來協調出資人與經營者之間以及出資人內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和行為,達到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目的。實際上,公司治理的優化可以通過兩條途徑來得到解決:一是充分發揮債權人的作用,利用銀行控製機製來有效地解決;二是依托資本市場,利用市場控製機製來解決。這樣金融結構就可通過銀行或資本市場對公司融資、進而對公司治理施加影響。

一、公司治理內涵與機製

1.公司治理內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製度的建立而產生的,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情況下的委托一代理問題,其核心是要處理好作為外部人的投資者(股東)與作為內部人的公司管理者之間的關係,降低代理成本,其目標是股東價值最大化。根據委托一代理理論,公司管理者作為代理人行使企業的經營權,對於股東而言,其動機在於獲取較多的資產收益及追求利潤最大化;對於管理者而言其行為動機是多元的,除了獲取個人經濟收人動機外,還包括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和名望動機,擴大自己調動資源權勢的動機以及實現自我價值的動機。此外由於信息不對稱即股東所掌握的經營信息遠少於管理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監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這就產生了委托——代理問題。伯利和米恩斯(BerleandMeans,1932)以及詹森和麥克林(JensenandMecking,1976)認為公司治理應致力於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公司治理的焦點在於使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相一致。施萊弗和維什尼(ShleiferandVishny,1997)認為,公司治理是公司資金提供者確保自己獲得投資回報的一係列安排。張維迎(1996)認為,企業所有權安排和公司治理是同一個意思,公司治理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安排是公司治理的一個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指,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和激勵的問題(即委托代理問題)。楊瑞龍和周業安(1997)也認為,公司治理本質上就是一個關於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契約。吳敬璉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高層管理人員組成的組織機構,借此既保證作為經營專家的高層管理人員放手經營,又不至於失去出資者(股東)對經理人員的最終控製。林毅夫指出公司治理機構是所有者對一個公司的經營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製的一套製度安排。上述學者強調管理者對股東具有信托義務,必須代表股東的利益行事。

廣義的公司治理是所有利益相關者依靠一整套法律、文化、機構和製度安排,使公司能進行高效經營,並且從整體上關注股東利益和社會效益。其治理目標不僅是股東價值最大化,還要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從而保證公司各方麵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布萊爾(1995)認為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控製權或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製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擁有公司,如何控製公司,風險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係列組成人員包括股東、債權人、職工、用戶、供應商以及公司所在的社區之間分配等一係列問題。科克倫和沃提克(CochranandWartick,1988)認為,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董事會和公司的其他相關利益者相互作用產生的諸多特定的問題。費方域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製度安排,它給出公司各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係框架,對公司目標、原則、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的歸屬定下規則。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認為,公司治理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製度或機製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麵的利益。實際上,按照企業契約理論,企業可以看做是各類參與者之間達成的一係列的實際與隱含契約,這些契約規定了他們在各種情況下的權利、責任以及報酬。企業性質的契約性意味著利益相關者的多元性,為了實現效率和價值的最大化,必須把他們的利益協調起來,所以上述學者把利益相關者放在與股東相同的位置上,公司治理就是對公司的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的一套機製。

總之,狹義的公司治理強調兩權分離情況下股東和經理之間的代理問題,而廣義的公司治理強調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問題,與之對應,形成兩種公司治理模式:英美的市場主導型公司治理模式和日德的銀行主導型公司治理模式。雖然目前股東治理的觀點仍在理論界和企業界占據主流地位,但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治理代表了公司治理的發展趨勢,因為公司治理是由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一個係統,公司的目標是滿足多方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公司決策是多個利益相關者合力的結果。而股東治理的觀點忽略了包括政府在內的許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把問題想象得過於簡單,在近幾年的理論研究和企業實踐中暴露出很多缺陷。另外,公司治理常常忽視股東之間的關係,施雷弗和維施尼認為,在多數國家的大公司中,最基本的代理問題並不是外部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的關係問題,而是外部股東和控製性的大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因為控製性股東幾乎能夠全部控製管理者。所以,在我看來,公司治理還要解決在股權分散的條件下所有者之間關係的問題,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不被大股東侵犯的問題。

2.公司治理機製

一般地,公司治理機製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部分。內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它以產權為主線、以董事會為核心,通過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處理股東與公司管理者之間的關係。外部治理以市場競爭為核心,具體包括法律和監管環境、股東“用腳投票”、控製權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競爭等,它是內部治理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沒有市場提供充分的競爭和信息,單純依靠內部治理進行監督和激勵是不可能的。外部治理與內部治理相互補充、相互支持,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企業發展到現代公司階段,所有權與經營權必然出現分離,產生了所有者(股東)與經營者(經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作為委托人的股東要求代理人以股東利益最大化進行日常經營管理。然而,在經營者不擁有企業股份的情況下,經營者的目標函數與股東的目標函數並不完全一致,經營者為了自身利益有動機做出有損所有者利益的決策行為,而信息的不對稱性、契約的不完備性又為這一動機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條件,所以必須進行公司治理。

本文出於研究的需要,主要考察銀行和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它們各有其優勢,又各有其弊端,所以一個公司不會完全進行依賴銀行或資本市場,最終的比例肯定是一個權衡取舍的結果。Dewatripont和Tirole(1“4)證明,由兩名外部投資者按不同比例持有債權和股權是最佳的,其中,債權持有者和股權持有者的區分,部分地取決於他們對可證實利潤的不同索取權。哈特(Hart,2001)認為當幹預是有成本的時候,不同的外部索取權(較之同一外部索取權)將會對管理者施加更大的約束,實施更好的公司治理。為了防止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克服股東、債權人與經營者之間的衝突,本節具體研究包括銀行等金融中介的貸款監督與激勵、資本市場上的股東”用腳投票“和”用手投票“、善意兼並和敵意接管等等。

二、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受金融結構影響,並與金融結構相適應,如在第二章所述,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一定對應於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而市場主導型金融結構一定對應著股東治理模式。由於戰後日德的優良表現,許多學者認為日德的銀行主導型優於英美的市場主導型。銀行主導型表現為公司股權集中持有,銀行債權的比例較大,銀行相機介人公司治理,幫助有發展前景的公司渡過臨時的財政困境而免於破產,在公司監控中起很大作用。它不會造成英美市場主導型下的接管而迫使公司經理行為短視,從而有利於提高公司乃至整個國家的競爭力。

銀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在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下,銀行是社會資金環流的中心,無疑也是企業外部融資的主渠道,資本市場不成熟,或規模與涵蓋範圍有限,股權融資隻能是企業補充資本的輔助形式,而且往往隻有少數績效卓著的大中型企業才有資格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相應地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此我們主要考慮銀行作為債權人所發揮的作用。

1.銀行通過資金供給幹預企業的經營管理,促使經營者努力工作,降低代理成本在企業資金短缺時,銀行可以為企業提供長、短期貸款,由於資金的稀缺性使得銀行在選擇企業時具有很大的主動性,所以銀行可以資金供給為契機,要求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這種參與可以通過向企業派駐管理人員、設計合理的合同條款、對企業的收支賬戶進行管理、完善企業經營業績評價機製等手段來實現,這樣就可以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控製。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由於存在”高證實成本“,外部人與內部人之間的最佳安排是簽訂一個有著均衡利率的債務契約,所以銀行通常會與企業簽訂債務契約,這就可以促使經營者努力工作,降低代理成本。詹森和麥克林(JensenandMeckling,1976)論述了負債對經理人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從激勵角度分析,假設在企業投資總額固定,且管理層投人到企業中的股權資金也固定的情況下,引人負債可以降低企業對外部股權資金的需要,間接提高管理層的持股比例,使管理層與股東的目標函數趨於一致,從而緩和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衝突。從約束角度分析,債務合同中的保護性條款對於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在投資、融資、股利分配和公司經理收人等方麵的限製會有效影響經營者行為,改善公司治理結構。

償還債務不僅減少了管理者為自己謀利的機會(比如津貼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經理經營企業的壓力。因為一旦不能償還債務而引起清算和破產,經理很可能會失去職位,所以他不可能像在沒有債務的情況下那樣漫不經心或隨心所欲,他必須考慮自己的決策是否可能使公司陷人財務困境。格羅斯曼和哈特(1982)認為破產對管理者約束的有效性取決於企業的融資結構尤其是負債比率,負債比率越高,破產可能性越大。因此,當公司主要通過負債融資時,並且負債率較高時,管理層會約束自己,從而降低由於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而產生的代理成本。債務可作為一種擔保機製,實際上界定了管理部門無效經營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