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公司與員工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首先需取得擬辭退員工的同意,並在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具體事宜處理意見達成一致後,填寫《協商解除協議書》。
第六條員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需取得人力資源部的同意,並在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具體事宜處理意見達成一致後,填寫《協商解除協議書》。
第七條勞動合同按照《協商解除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員工辭職或被動解除
第八條員工辭職有義務提前通知公司。
在職員工應以書麵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尚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3天通知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員工辭職管理。
員工辭職及人力資源部處理員工辭職,須遵循下列規定:
(1)員工辭職需填寫《辭職申請表》,按照公司規定填寫離職類型為“員工提前通知解除”。未填寫《辭職申請表》或填寫與規定不符的,將不被視為正式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麵通知行為。
(2)員工辭職的書麵通知可向所屬部門主管提出,也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所屬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收到通知後,應與其進行離職麵談,並填寫《員工離職麵談記錄表》,確認其是否簽訂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製協議及相關約定,了解其離職的具體原因,並簽署意見。
(3)員工辭職經所屬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經理及總經理逐級核準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其交接事宜及離開公司的具體日期。
(4)交接事宜確認完畢後,人力資源部應為辭職員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第十條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員工可書麵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續表)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的規章製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害的。
(5)因公司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願入職的。
(6)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脅迫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無需事先告知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辭退
第十一條過錯性解除。
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與錄用條件不符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用人單位產生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他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非過錯性解除。
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以書麵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擔任原工作,也不能擔任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員工在上一考核周期內經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在下一個考核周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內容達成一致的。
第十三條公司辭退的程序。
公司以非過錯性解除及過錯性解除而辭退員工的,需遵循下列程序:
(1)人力資源部填寫《離職手續告知書》,並附相關材料。
(2)通報公司工會。
(3)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4)人力資源部將《離職手續告知書》送達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
(續表)
(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退工手續。
經濟性裁員
第十四條經濟性裁員。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超過20人或不足20人但超過公司員工總數10%的,公司應提前一個月向工會說明具體情況,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所在地勞動局報告後,方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調整經營方式,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