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勞動關係管理(6)(1 / 3)

員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公司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指定產生;工會代表由公司工會委員會選定。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委員會,調解活動經費由公司全額承擔。

第十三條調解委員會成員參加調解活動,需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給予支持,並視為正常出勤。

第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調解,應向調解委員會以口頭或書麵形式提出,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十五條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後,應征得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以書麵形式在三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充分征得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及理由,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調解。

第十七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起一個月內結束。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製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章,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保存,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

到期未達成調解協議或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為調解申請結束:

(1)申請調解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2)經調解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署調解協議書的。

(3)調解失敗的。

(4)自當事人申請調解起一個月內到期未結束的。

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

第十九條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起兩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書麵申請。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限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要按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及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應根據規定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續表)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四條經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討論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爭議管理流程

企業與員工在產生勞動爭議時,應根據管理流程逐步進行,並爭取把爭議的解決控製在企業內部。

××公司勞動爭議管理流程

填製部門檔案編號

審批人員批準日期

當事人人力資源部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法院

勞動爭議管理文書

勞動爭議管理文書是企業與員工發生爭議時需要使用的文檔,這些文檔部分需要企業自行製作,部分則由上級調解部門提供。企業自行製作時需注意文檔的格式符合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被申請人姓名: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勞動糾紛,現申請人向勞動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調解的事實、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

(1)

(2)

(3)

(4)

事實及理由:

(1)

(2)

(3)

(4)

為此,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公平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物證×件;

(2)書證×件。

注:A.申請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單位、住址均要準確填寫清楚;B.調解請求應寫明希望通過調解的糾紛及自己的要求;C.事實及理由應寫明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實施及支持自己調解請求的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申訴日期年月日午時

申訴人

基本信息

姓名性別民族

工作單位職位出生年月

現居地址聯係電話∕手機

被訴人

申訴具體

內容及

要求

承辦人

處理意見

承辦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

備注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字第號

申請人

基本信息

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

現居地址職位(崗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位

委托代理人姓名

被申請人

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

現居地址職位(崗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具體原因及事由:

(1)

(2)

(3)

(4)

(續表)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經本會主持調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