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1 / 3)

首先要明確的是,本教材為適應非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生的經濟法課程教學所需而編寫,由於課時有限,不同的專業在使用本教材時往往對教材的內容有所選擇,所以,為方便學生全麵閱讀教材,必須在導論中針對教學對象的需要來說明一些必須說明的問題。

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經濟法及其相關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目前對經濟法所調整對經濟關係範圍的大小仍有爭論,但是法學界基本明確了以下觀點,即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由民商法調整,屬於具有國家管理性質的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導論還將在後麵對這一問題展開詳細闡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法律規範,是指國家製定或者認可的,體現了統治階級和社會極大多數成員意誌的,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範把現實社會關係抽象地概括為一般規範,是比較定型的、反複適用的、具有典型意義的行為規則。對於社會來說,均為具有重要意義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範的淵源,即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也就是法律規範體現在哪些規範性文件中。法律規範的淵源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行政規章;(5)地方性法規;(6)地方性規章。此外,還包括:(7)自治法規條例;(8)軍事法規條例。

前述(1)—(6),相互之間有一個法律位階的問題,位階在前麵的被稱為上位法,位階在後麵的被稱為下位法。在法律適用原則上,則是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在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中,則後法優先於前法。

法律規範又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是法律規範對社會關係進行精確調整的需要,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關係越來越紛繁複雜的必然要求。不同的法律部門具有不同的法律理念,而正確的理念對於正確地解釋和適用法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是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的不同,或者說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不同。同時輔之以調整方法的不同。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這七個法律部門。經濟法正是從我國法律體係中一個**的法律部門的意義上的一個概念。所以,經濟法與經濟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並非同一概念,經濟法律、法規是經濟法律規範的淵源意義上的概念。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也不是同一概念,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係中一個**的法律部門,而經濟法學,是法學學科體係中的一個分支學科意義上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語源

“經濟法”這一名詞,最早是由法國空想**者摩萊裏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提出的,該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製藍本”中的第二部分的標題即為“分配法或經濟法”。

而最早在立法中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則是1919年德國發布的《煤炭經濟法》。由於20世紀初德國為應付第一次世界大戰而頒布了一係列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德國學者對這一立法現象進行研究,發表出版了一係列論著,並於1919年在亞那大學成立“經濟法研究所”,開課講授“經濟法”。參見張世明:《經濟法學理論演變研究》,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頁。因此,德國以其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上的豐富成果被稱為經濟法的起源國。

中國法學家早在1933年出版的《法律大詞典》中,對“經濟法”這一概念做了考證。而新中國經濟法的概念則形成於20世紀70年代末,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黨和國家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在各種文章和領導人講話中常常提到“經濟法規”和“經濟立法”的重要性。而在文獻中首先使用“經濟法”這一名詞的,是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的開幕詞,葉劍英委員長在開幕詞中強調:“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

(三)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簡要曆史

雖然有了國家即有法律,也可以說,有了法律即存在國家管理、幹預經濟的經濟法律規範。但是,作為一種重要的立法現象乃至發展為一個**的法律部門,則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是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發達的近現代的事。

在資本主義社會發展過程中,經濟立法總是同一定時期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思想理論相對應的。

在15世紀至18世紀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利用國家政權力量乃至暴力,來維護和鞏固較為脆弱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歐洲國家根據重商主義的經濟思想理論,采取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嚴格管製的經濟政策,表現在立法上則頒布了眾多的圈地法令(包括嚴厲懲治流浪者的法令)、限製工資的法令、限製進口和鼓勵出口的法令,以保護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而在18世紀晚期,資本主義各國先後進入自由資本主義階段,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已經得到強化,魁奈的重農主義和亞當·斯密的古典政治經濟學,成為主流經濟思想理論,歐洲各國紛紛采用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認為對經濟幹預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表現在立法上則強調民商法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即“絕對私有權”)、“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法律原則。但是,即使在自由放任主義盛行時期,也並未完全排除政府對經濟幹預的職能。盡管也有相應的經濟立法,但是還沒有受到相應重視。經濟立法受國家重視並且作為一種立法現象受到學術界的關注和研究則是資本主義從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的階段。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法的發展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戰時統製經濟法”階段

19世紀末20世紀初,1896年美國頒布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規製市場競爭的法律。實質上是近代經濟法的開端。但是,並沒有受到學者應有的重視。而在20世紀初,各交戰國為應付第一次世界大戰而實行戰時經濟管製措施,頒布了一係列凍結物價和工資、政府控製重要物資和資金分配的經濟法規。德國在1914年8月4日帝國議會就通過了十多項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法即授權政府在戰爭期間“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為政府幹預經濟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後,在1915年頒布了《關於限製契約最高限價的通知》,1916年頒布了《確保戰爭時期國民糧食措施令》,而1919年則以“經濟法”為名,頒布了對鉀和煤炭工業實行社會化的《鉀經濟法》和《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力令》,這些經濟法規明顯突破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等法律原則,而體現了政府對經濟的幹預,成為一種特殊的經濟法律現象。從而也引發了具有善於抽象思維、注重理論概括、邏輯嚴密、體係完整的德國學者對這些經濟法律的研究,發表出版了一批經濟法的論著。但是,這些經濟立法畢竟是為滿足準備戰爭和消除戰爭帶來損害的特殊需要而立法,根本談不上與客觀經濟規律相符合,以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也不可能動搖人們對“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的信仰。這一階段的經濟法僅僅被作為特殊時期的一種非常態的法律現象來看待,被稱為“戰時統製經濟法”。此可謂第一階段的經濟法。

2.20世紀20年代末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是經濟法發展的第二階段。這一階段的經濟法被稱為“危機對策經濟法”

1929年至1932年,發生了波及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嚴重經濟危機,使資本主義各國的工業生產倒退了二三十年。1933年春,羅斯福入主白宮,實行“新政”,頒布了一係列經濟法規,其中最具典型性的是《全國產業複興法》、《緊急銀行法》、《農業調整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法律,使美國經濟安全渡過難關並迅速恢複。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根據這一階段的經濟危機和羅斯福新政,提出了自己的經濟學理論,認為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已經終結,主張采用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幹預經濟,以實現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凱恩斯主義成為20世紀30年代以來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發展需要而出現的一個影響最大的經濟理論政策體係,而國家幹預主義的經濟政策成為各國強化經濟立法的重要理論基礎。

3.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是經濟法發展的第三階段,這一階段的經濟法被稱為“現代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各國為恢複經濟采取了一係列國家幹預經濟的立法措施,如日本經濟立法得到長足的發展。“二戰”以後,凱恩斯主義被資本主義各國普遍接受並奉為國策。但是,其無法解決資本主義社會所遇到的新難題,即經濟衰退和通貨膨脹同時並發的“滯脹”問題。凱恩斯主義受到了來自多方麵的批評,其主流地位也發生了動搖,出現了非凱恩斯主義的新自由主義,包括貨幣主義、理性預期學派、供給學派、瑞典學派、德國新自由主義等派別。雖然他們都強調經濟上的自由放任,強烈反對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幹預,但是實質上都承認資本主義製度存在細微毛病,也並不絕對地反對國家的必要幹預,隻不過在幹預的政策上有的認為貨幣政策比財政政策更為重要和有效,有的認為要有意識地從社會政策角度對市場經濟加以控製。而當代資本主義國家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越來越認識到,現代市場經濟體製是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同在的混合經濟體製,不存在純而又純的市場調節的體製,也不存在純而又純的政府調節的經濟體製,不存在絕對完美的市場和絕對完美的政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現象同時存在。因此,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幹預以彌補市場失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完全必要的。但國家幹預必須適度,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否則就會造成破壞市場機製的惡果。所以,這一階段的“現代經濟法”的突出特點體現為:經濟法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各國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迅速發展,而以財政、貨幣、投資、進出口等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振興經濟的立法得以強化。“二戰”以後的日本,可以稱為經濟立法最為完善的國家,即體現了前述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