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複員轉業軍人中黨員組織關係的轉遞
複員轉業軍人黨員的組織關係的轉遞和接收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複轉軍人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係,並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對於未到組織分配的工作崗位,自己謀職的複員轉業軍人的組織關係的轉移有三種解決辦法:(1)找到的工作單位如果具備接收組織關係的條件,而且工作也很固定(6個月以上),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將其組織關係轉到該工作單位黨組織。(2)在通過人才交流中心找到工作後,如果工作單位不具備接收組織關係的條件,可及時與人才交流中心聯係,並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黨組織。(3)在工作單位和人才交流中心都不具備接收組織關係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按本人的戶口所在地及時將其組織關係轉移至街道或鄉(鎮)黨組織。
2.大中專畢業生中黨員組織關係的轉遞
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是:已經分配了工作,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的組織關係及時轉到所去單位的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的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3.離退休幹部、職工中黨員組織關係的轉遞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原則是: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係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職幹部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易地安置的離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移到接收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幹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辦理退休黨員的組織關係轉接手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應由黨員本人持基層黨委開具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黨工委(或鄉鎮黨委)轉接組織關係。街道黨工委(或鄉鎮黨委)要及時將黨員的組織關係轉入居住地黨組織。黨員本人因身體不好、外出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征得本人同意後,也可由他人代為辦理。黨員相對集中轉入居住地的,征得黨員同意後,也可由黨組織代為辦理。
4.流動黨員組織關係的轉遞
黨員在人才流動中工作單位發生變化,隻要符合人才流動有關政策規定,黨組織應及時為他們轉移組織關係。為這部分黨員轉移組織關係的基本原則是: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健全的,應將黨員的組織關係轉到其所去單位黨組織;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其上級單位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人才流動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該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黨員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人才流動過程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收繳黨費。
對於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要求流動的黨員,黨組織應對其說明情況,講清道理,使他們安心現職工作。如果單位和黨員個人意見不一致時,應提交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仲裁。對於仲裁結論,單位和黨員個人都要服從。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決定是否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對於擅自離職的黨員,原單位黨組織應給予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必要的處理。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黨員在流動中沒有轉移組織關係的,任何地方和單位的黨組織都不能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