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員不辭而別的問題
近年來,有的黨員在流動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既不要行政關係,也不要工資關係,甚至連黨的組織關係和人事檔案也不要,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錯誤的,是黨的組織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組織必須采取措施加以引導和製止。
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黨和國家的利益、個人意願與工作需要、個人自由與組織紀律的關係,是對每個黨員的一個現實的考驗。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向所在黨支部報告。黨組織與黨員都必須認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事。如果在人員流動問題上,單位與單位或個人與單位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手續。黨員離開單位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如擅自離職,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必要的處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慎重對待。
2.在流動黨員集中的地方和單位建立黨組織的問題
在流動黨員集中的地方和單位建立黨組織,是加強流動黨員管理的基礎和依托。為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遵循有利於促進黨員合理流動、有利於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流動黨員作用的原則,在流動黨員集中的地方和單位建立健全黨的組織。
(1)黨員3人以上集中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同時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這些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係。
(2)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按照集貿市場“誰建誰管”的原則,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領導。
(3)流動黨員集中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新經濟組織,凡具備條件的,應建立黨組織,統一管理外來流動黨員。黨員較少的企業,可在幾個企業中組建聯合黨支部或將黨員就近編入一個支部。
(4)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同步建立黨組織。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的人才(勞動)流動服務機構的黨組織,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3.流動黨員參加選舉的問題
已經辦理正式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的流動黨員,應在轉入地區、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內選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開具黨員證明信或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沒有轉移正式組織關係外出的流動黨員,都應在原單位黨組織參加黨內選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出黨員所在黨組織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如外出黨員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到會,經黨員大會同意,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