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雪敘述了李海峰董事的舉報材料的主要內容,然後概括出幾個關鍵問題提問。
問:舉報信裏的內容屬實嗎?
答: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問:董事會決議紀要隻有一頁嗎?
答;一派胡言,兩頁。
問:董事會沒有罷免董事長的內容嗎?
趙牧之實在聽不下去了,說:“這是現場的秘密錄音,你們聽聽就知道了。”說完,張慧能遞上U盤給夏雪,夏雪將U盤插入電腦。聲音還算清楚。趙牧之說對不起,我要出去抽煙,你們慢慢聽吧。
趙牧之抽完兩支煙進來,錄音也聽完了。
夏雪接著問:“那盜用印章是怎麼回事?”
趙牧之說:“這事我得多說兩句。王建國、李海峰拿到駝城市的煤礦改製並合資的項目。他倆沒錢就拉我和錢進入股並融通資金。我們打入第一期注冊資金,這兩口子就翻臉不認人,過河拆橋,要趕我們走。更為惡劣的是中方沒把公司的錢借給他們,他們竟然動用古城區檢察院將總經理高舉抓進看守所關了三個月。你們看看這兩口子究竟是什麼人?我們當時入股後,在辦理公司印鑒移交時規定得十分清楚:在香港的文書一律用鋼印;在大陸的文書一律用中英文對照的橢圓形章。鋼印由錢進董事保管;橢圓形章由王建國保管。什麼盜用公章,這完全是信口雌黃!更換董事長的緣起是中方認為王建國的人品和能力不合格,由中方率先提出動議。這份材料你們手上有,這難道也是假的?
看來事情沒有想象的那麼複雜。夏雪初步判斷,李海峰說謊的概率似乎大些。她示意小張將記錄拿給趙總過目並簽字。對趙牧之的調查也就到此為止了。
一周後,工商局分別通知李海峰和趙牧之:雙方對各自提交的文書必須聘請香港律師按照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文書轉遞的規範重新提交給外資處。
一個月後,局長專門就駝城市長城煤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變更糾紛召開局長辦公會。局長的寫字台上擺放著兩份省級領導的批示:一份是分管副省長在趙牧之的《情況反映》上的批示:嚴格依法辦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一份是分管副書記在李海峰的《舉報信》上的批示:嚴格依法辦理,淨化投資環境。局長無可奈何,誰都有後台,誰也得罪不起。
局長對夏雪說:“你那邊的情況怎麼樣?有結論嗎?”夏雪於是將詢問調查的情況給局長做了彙報。夏雪說:“最後雙方都按照我們要求,按照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文書轉遞規範提交了法律文書。趙牧之提交了香港蔣曉峰律師行的函件,經中國委托公證人林傑平律師簽署蓋章,並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以及相關材料。蔣曉峰律師認為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會議形成的董事會決議有兩頁。其中第二頁涉及到變更並委派合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內容,並有讚同的董事簽字。李海峰提交了香港馮唐周律師行的函件,經中國委托的公證人劉皇律師簽署蓋章,並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以及相關材料。馮唐周律師認為,董事會決議隻有一頁。會議議程沒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內容。第二頁沒有李海峰的簽字,是會議結束李海峰離開後錢進和趙牧之單方麵製作的,構成商業欺詐,李海峰已向香港警察局報案並立案,立案號為:CRN02001234。雙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勢均力敵,香港的東西我們無法做出判斷。”夏雪結束發言。局長點將法規處的李處長發表看法。李處長說:“香港出的律師函件當事人隻要給錢都會出,完全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沒有參考價值。我倒是在夏處長的辦公室聽到過趙牧之的秘密錄音,有罷免董事長的內容,王建國跟他們吵得很凶。”局長說:“秘密錄音就是竊聽,誰知道是真是假呢?我桌子上雙方都找省上的領導批示了。這個案子牽扯了我們太多精力,再往下調查刨根問底就是挖祖墳我看也難以有個結果。所以我的意見是建議他們提交地方法院裁定。我們根據裁定的結果再作結論。中止調查才是我們目前最好的選擇。夏處長你們下去合計一下,措辭要準確,出一個中止調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