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決定以解決虧空問題為切入點,理順大清財政體製。對於造成嚴重虧空的官員,雍正對他們先罷官後索賠,要他們自掏腰包賠補。自己還不起的,家人和親戚代還;畏罪自殺的,人死債不除,仍由其家屬親戚代賠。很多官員因此丟官罷職,甚至進了監獄;在很多地方,貪瀆無能的官員被大批撤換。雍正十年(1732年),直隸總督李衛上奏,通省府廳州縣官員,在任三年以上者已寥寥無幾。雍正也因此獲得了“抄家皇帝”的“美名”。
當然,在清查虧空的過程中,雍正也比以前更為深入地了解了大清財政體製的弊端。他意識到,官員們的貪汙與收入過低之間有著直接的關係,正如康熙初年禦史趙璟所說,“俸祿不增,貪風不息,下情不達,廉吏難支”[6]。雍正也認為,官員薪俸過低是一個客觀現實。他要求的隻是清廉,而並不是讓官員們餓著肚子辦公:“諸凡總期爾合於公慎而已,朕未有令爾等地方大吏至於困苦之心。”“未有枵腹從事之理,但不欺隱,於分外貪取,即為可嘉耳。”[7]因此反腐要真正取得成效,就要解決官員的收入問題。否則,手段多麼強硬,隻能起作用於一時,不可能長久:“若圖穩之好聽,……又不管其養資,但泛言不許擾害地方百姓,恐眾屬員未必誠服。”[8]
隨著對大清財政體製的深入了解,雍正形成了“養廉銀改革”的思路。他決定給地方官員發放養廉銀,讓他們僅憑工資就能過上體麵生活。官員們“均得養家之銀,又可杜絕禮物之耗費而安分守己。若非極端不肖者,必不會冒死而動私派於民、挪移錢糧之心”[9],這樣可以極大程度上改善吏治。
雍正皇帝按各級官員的官職高低、事務繁簡,給全國地方官製定了不同的養廉銀標準。一般來說,雍正年間總督每年的養廉銀為兩萬兩左右,巡撫為一萬五千兩左右,布政使為一萬兩左右,按察使為八千兩左右,道府為五千兩左右,州縣為一二千兩。養廉銀數額超過了他們各自俸銀的數倍、數十倍乃至一百多倍。[10]
[1]戴逸:《乾隆帝及其時代》,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第130頁。
[2]轉引自馮爾康:《雍正傳》,上海三聯書店,1999,第578頁。
[3]轉引自馮爾康:《雍正傳》,上海三聯書店,1999,第578頁。
[4]轉引自黃嬰、辛雁、方放:《中國曆代的改革家》,解放軍文藝出版社,1995,第158頁。
[5]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第三冊,無年月諭旨),《論內外文武官員嚴治侵欺挪移之罪》,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第184頁。
[6]蔣良騏:《東華錄》卷九,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林樹惠、傅貴九校點,中華書局,1980,第152頁。
[7]見《朱批諭旨》(17),第5、12頁。
[8]《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七日。
[9]戴逸、李文海主編:《清通鑒(6)》卷八〇,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二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689頁。
[10]見陳光焱:《清代火耗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啟示》,《地方財政研究》2009年第3期,第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