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競爭與利潤 案例3·企業必須為社會納稅
企業分為很多種,有私營企業、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等等,除了會認為國有企業是國家的之外,往往會認為私營企業是“老板的”或者是企業家自己的,所以認為企業的贏利都應該歸自己所有,包括本應向社會繳納的稅收,也就產生了很多所謂的“合理避稅”的說法,甚至有的企業不惜觸及法律和道德底線,偷稅漏稅,中飽私囊。但鬆下認為企業是屬於全國國民所有的,不是屬於我個人或者企業本身的,經營者隻是受過資格認可一時代理眾人掌握職務而已,這種想法在當時很難得。日本人的企業觀點是企業是屬於“我們的”或者是“股東的”,而且必須對社會有所貢獻,共謀發展,共謀國民福祉。而鬆下早在1921年還在經營一家小工廠時就有了這樣的想法。每到一年一度的稅金核查時期,稅務署的官員就會來到附近的寺廟,調查鎮上的小工廠。於是,附近的工廠和小店的店長,就會聚集到小寺廟中,在官員的指導下,紛紛在紙上寫著“去年盈餘200元”、“盈餘300元”等,當時他在紙上寫著“盈餘500元”,然後官員就在附近的寺廟調查,非常方便。後來因為收益的增加,鬆下在單子上所填的數字也就逐年增高,“盈餘1500元”,“盈餘2500元”,直到他填上“盈餘5000元”的時候,稅務人員前來調查,其實隻要他像往常一樣,寫上“盈餘1500元”,就不會有官員來調查,調查結果是官員不認為他隻有5000元的盈餘,應該還有5000元,等3天後稅務人員再來調查時,鬆下很坦然地對稅務官員說:“隨便你們吧,仔細想想,這家工廠也不是屬於我的,隻是形式上由我掌管和賺錢罷了,這全部都是屬於國家的,你們盡管拿去吧。”當他說完,官員居然對鬆下說:“你也不必說得如此嚴重。”然後事情就結束了。這件事情讓鬆下在後來的經營歲月裏,一直有所感觸,也一直按照規定繳納稅金,因為他認為國家收了這個稅也不是用於個人,而是造福於人民,且每個政府都有自己的規定,沒必要去擔心會被征高了稅。
這樣坦然的態度可能會讓我們很多的企業家汗顏,因為大多數人還是認為企業是自己的,而不是國家的,覺得稅收是為國家捐錢,其實這是不對的,企業本身就是屬於國家的,企業在經營,也會占用社會的資源,所以企業的經營所得,有一部分是要繳納給政府,用於公共事業和福利的建設。
利潤是一個企業存在的意義,是社會繁榮的基石,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所在。創造並獲得合理的利潤是企業的使命之一。但現在很多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某一行業或者某企業獲得過分的高利潤,既影響整個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又影響社會公眾福利的分配,這種情況是公眾反對,政府政策也加以限製。因此,有的企業希望通過壟斷獲得高額利潤時,就會受到《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幹預和製裁。要抵製不良的經商作風,合理定價是關鍵,反對以過高的利潤率來剝削消費者,削弱自身的競爭力,也同樣反對以過低的利潤率打價格戰,拖垮企業,浪費社會資源。鬆下先生以堅定的價格政策,始終貫徹企業是全國國民所有的原則,以創造更多更好的產品造福社會,也以合適的利潤贏得持續發展。他不為競爭者的價格所影響,更多的關注放在自身的成本和利潤上麵,以最合理的價格贏得消費者,也以最合理的利潤和供應商、經銷商保持良好的關係。同時,也將利潤合理分配,按規定繳納稅金,給員工福利,並將贏利投入到其技術產業革新方麵,將合理的利潤進行合理的分配,這也是鬆下電器經久不衰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