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司法一般知識概說
弘揚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必須保證國家法律的具體實施。我國法律的實施形式是執法、司法和守法。國家的行政、司法機關及公職人員嚴格執行、適用法律,對違法行為進行製裁,以保證法律規範的實現。這是執法、司法,也就是法律的適用。全體公民用法律規範來約束自己的活動和行為,是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適用是國家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狹義上理解,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規範處理案件的活動。
為了了解司法的一般知識,我們這裏簡要介紹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和司法製度等概念。
一、司法
司法是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它是擁有司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把法律運用於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處理,以及對這種處理過程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活動。
司法活動的主要特點如下:
1.司法活動的主體是國家的專門機關。
2.司法活動必須依司法機關的職權和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3.通常在法律實現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出現違法情況時才進行。
4.它的結果是借助國家的強製力來強製違法者履行法定義務或對違法者實行法律製裁。
二、司法權
司法權是一種重要的國家權力。是國家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的審判和法律監督的職權。
司法權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統一行使。
三、司法機關
1.人民法院
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調整社會關係、解決糾紛、教育人民遵紀守法的工具。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來實現它的任務,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人民檢察院
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就是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檢察權是國家權力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為了貫徹實施法律而賦予檢察機關的一種國家權力。法律監督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一種專門的監督,是國家監督的形式,而不是一般行政性質的監督。它隻從是否遵守法律,是否合法的角度進行監督,即檢察一切違法犯罪的行為,但對違法者的責任問題無權直接予以製裁。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其監督具有廣泛性和權威性。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
3.公安機關
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擔負著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任務,是國家的治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
4.國家安全機關
也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它擔負著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特務活動的偵查工作,享有同公安機關一樣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
5.司法行政機關
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國家專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管理法製宣傳、法學教育、司法幹部訓練、人民調解、律師、公證、司法外事以及監獄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負有行政、司法雙重職能的國家司法機關。
我國的律師機構、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是司法輔助機構。
四、司法製度
司法製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適用法律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訟事務的製度。
現代司法製度包括審判製度、檢察製度、偵查製度、監獄製度、律師製度、公證製度、調解製度、仲裁製度等。
我國的司法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堅持走群眾路線,依靠群眾、調查研究。
衡量司法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標準是正確、合法、及時。
第二節司法實用文概述
一、司法實用文的含義
司法實用文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指律師、公證、仲裁三個組織)以及訴訟當事人依法製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與訴訟有緊密聯係的非訟事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司法實用文的概念含義比較廣泛:
(一)從其製作主體來看
司法實用文的製作主體主要是:
1.國家司法機關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監獄管理機關。
2.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
包括律師機構、公證機構和仲裁機構。
3.訴訟當事人
包括各類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等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從其製作的內容來看
主要是涉及處理訴訟案件以及與訴訟有緊密聯係的非訟事件。這裏所說的訴訟案件是指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刑事訴訟活動;還包括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勞動糾紛和海事、海商案件在內的民事訴訟活動;解決行政爭議案件的行政訴訟活動。非訟事件是指那些與訴訟聯係緊密的公證事務和仲裁案件。司法實用文的製作離不開上述特定內容。
(三)從其製作的依據及作用來看
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以及仲裁和公證方麵相關的法律;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必須依據各製作機關的職能、訴訟權利,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超出或者違背三大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司法實用文書還必須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文書格式和要求,不可隨意設計。司法實用文還必須具有法律意義,有的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義與法律效力概念內涵與外延都不同。法律意義的概念大於法律效力。司法實用文都具有法律意義,但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用文書,一定具有法律意義。如訴狀、代理詞、辯護詞等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而搜查證、逮捕證,判決書,裁定書等,除具有法律意義外,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