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食品添加劑應用推廣站經理。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省××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325號。
法定代表人:李××,××食品有限公司經理。
反訴請求:
1.被反訴人應承擔本合同糾紛的違約責任,罰以違約金23212元。
2.被反訴人應承擔其調走貨物,由反訴人支付的保管費、運輸費、卸車費共計2386元。
事實與理由:反訴人與被反訴人於19××年××月××目、×月×日分別簽訂了二份食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提供10200公斤cmc係列食品添加劑,貨款共計222000元。收到貨物後,反訴人發現所運貨物與合同中約定的類型不符(見證據一);包裝標準也未按合同規定(見證據二),對部分貨物進行化驗,發現混濁體嚴重,並有異味,屬偽劣產品(見證據三)。基於此,反訴人1994年3月29日與被反訴人交涉,雙方達成了由××食品有限公司將全部貨物的96%自行調走,反訴人承付已售出的4%貨物貨款的協議。1994年6月18日××食品有限公司委派銷售員劉××來催要貨款,反訴人方法人代表王××當印表示,貨款一定償付,但錢尚未完全回籠,應寬容幾天,並當場認定貨款額為13000元,已遠遠超過了售出4%貨物的款額。但時隔不久被反訴人卻突然起訴,要求返還拖欠款18000元,致使本應自行協商解決的問題變得複雜化了。
反訴人認為:欠債還款乃天經地義之理,但上述貨款未能及時兌付的原因卻是由被反訴人先行違約造成的,貨物種類與合同約定不符,包裝標準也與合同規定不符,加之質量低劣,已屬嚴重違約,反訴人為了顧全大局,始終未采用法律手段,但被反訴人卻認為反訴人軟弱可欺,徑先起訴。基於上述事實,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提出反訴,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以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反訴人:輕工部××
食品添加劑應用推廣站
一九××年×月×日
附:本反訴狀副本3份
第十節行政上訴狀
一、行政上訴狀的含義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作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時提出的一種法律文書。
二、行政上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1.標題。在文書頂端居中寫“行政上訴狀”五字。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或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負責人姓名、職務等。
3.案由。即上訴人因何案不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是上訴人表明上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
5.上訴理由。這是行政上訴狀的核心部分。它應根據事實,運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證據,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中的具體問題從多個角度進行闡述,以求說明原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必須撤銷或改判。
6.上訴狀要呈交的上一級法院的名稱,具狀人簽字和具狀日期。
7.附項。即上訴狀副本份數、書證和物證件數。
例文: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漢族,×××市人,×××市××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於××××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為依據,並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麵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私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簷。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年×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簷10厘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簷)”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麵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被上訴人曾派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麵的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隻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麵,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簷,又怎麼進屋呢?再說為房簷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隻說西房簷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以其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例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築。”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查批準後發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嚴格審查了建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是在發證以前做的,《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築,這怎麼說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條和第69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誌,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年×月9日被上訴人卻下發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因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便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年×月31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隻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麼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