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辯護詞
辯護詞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的有利於被告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以證明被告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一、辯護詞的含義
1.辯護詞是由法定的人書寫的一種文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親友一至二人為其進行辯護。這一規定說明了辯護詞須由法定的人書寫。正在被執行刑罪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辯護詞是辯護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或經人民法院指定行使訴訟權利時所使用的文書。辯護人用辯護詞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是法律所賦予的一項訴訟權利。我國的《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權獲得辯護,依法享有辯護權。辯護詞正是這種辯護權的具體運用和體現。
3.辯護詞是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合法權益,履行職責的一種文書。辯護人在辯護中的責任,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無罪、罪輕,或提出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以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辯護人並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一切利益,而隻保護其合法權益。
4.辯護詞是辯護人在法庭上對一個案件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文書。這種意見和建議,是辯護人在認真分析案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的,要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事實和情況,提出如何認定案件的性質和罪條,如何運用法律和適用的刑罰等。
二、辯護詞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
2.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在辯護的實踐中,辯護詞大體上已形成了一種較為固定的形式。但是由於案件是千差萬別的,在辯護時又要根據審理的情況隨時補充和修正辯護詞的內容,因此其表述又比較靈活。
三、辯護詞的格式
1.名稱。應標明“辯護詞”三字,或標明“×××××案的辯護詞”。
2.寫明辯護人在法庭上進行辯護時向何人申述。一審案件的辯護詞在第一行頂格寫:“審判長、陪審員”。二審案件的辯護訶,應在第一行頂格寫:“審判長、審判員”。這不僅說明一、二審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的不同,而且說明辯護人員是依法在合議庭、審判長的統一指揮下進行辯護的。
3.辯護人出庭進行辯護的法律依據和對本案的基本觀點。
(1)寫明辯護人出庭辯護的法律規定。我國憲法明文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辯護人可根據自己是經過法院指定、被告同意的,還是被告委托、法院許可的情況,援引有關的法律規定,以表明辯護人是以法定身份依法進行辯護的。
(2)寫明對本案的基本觀點。即在援引法律根據之後,概括地說明辯護人在辯護前為辯護所作的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會見被告、必要查訪、與被告通信、與家屬談話、研究起訴書、聽法庭調查等,然後表明對本案的基本觀點。這可在被告無罪、被告罪輕、減輕處罰、免除刑事責任這四個方麵選擇其一作為辯護人的結論性意見。寫這一段內容時,觀點要鮮明,措詞要簡練、明確。把這一結論性的意見寫在前麵,可以使人明了辯護一方的觀點,以及它和公訴一方的分歧,引起法庭的重視。然後再闡述理由,就會顯得論證有力。
4.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其主要內容為:
(1)根據辯護人閱卷、調查取證所掌握的確鑿事實,找出起訴書中對事實認定的不當之處。起訴書中認定事實的不當,是指事實上的不準確,證據上的不確實,不足以作為定罪的根據。辯護詞就是要把找到的這些不當之處,列為反駁的依據,進而反駁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有針對性地運用案卷中的有關材料和調查所得的客觀事實、新證據,揭露謬誤,反駁錯誤,證明自己所論證的理由是正確的。在反駁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時,一定要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依法論證,以理服人;引證的事實、證據都要經過核實,使論證有力;每一個論點都要有充足的根據,不作空洞的推理。
(2)依據辯護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對起訴書中所援引法律的不當之處,進行揭露和反駁。援引法律不當,是指錯誤地理解法律和引用法律,而使所認定的罪名和適用刑罰不當。辯護人應當依法在辯護詞中闡明怎樣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確的,並提出自己對援引法律的意見,辯護詞針對起訴書中所援引法律的不當進行揭露和反駁時,應注意:
第一,必須根據起訴書所控告的罪名,抓住可以決定犯罪性質的關鍵,依據犯罪構成的理論和經過核實的證據,說明本案所定的罪名不確切(定罪確切的不應反駁)。
第二,必須抓準案件中法定的可以從輕的情節,把所有能夠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一切理由都闡述清楚。如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危害嚴重還是較輕,認罪態度如何,有無自首、立功表現等。
第三,適用法律要有根有據,準確無誤。
(3)闡明辯護理由。可以聯係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犯罪起因、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全麵地分析,充分地說理。有的被告人一貫表現較好,但又在一定的條件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這在辯護詞中既要肯定繩之以法的正確性,又要一分為二,全麵地、曆史地加以分析,以有利於對被告的從寬處理。有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雖然主要是由其主觀內在因素決定的,但也不能忽視其走向犯罪的客觀因素。有的被告人犯罪後,主動真誠坦白,痛悔所犯罪行,有認罪、悔罪、將功補過的表現。這也應當在辯護詞中進行分析。
總之,辯護人要使辯護成功,其關鍵在於辯護的理由必須真實、充足、有力。寫好辯護理由的原則是:必須尊重事實和法律,必須善於有針對性地運用事實和法律;切忌模棱兩可和提出無理要求,更不能顛倒事實,歪曲法律。
5.結尾。寫明辯護人的最後要求與意見。這一段是辯護詞的結束語。一般應寫兩方麵的意思:
(1)要求法庭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給予充分的考慮和足夠的重視。
(2)根據事實,援引法律,要求法庭判決被告人無罪或請法庭從輕判決、免除刑事責任。
6.寫明辯護人姓名,並注明日期(年、月、日)。
四、辯護詞的寫作方法
1.多搜集材料,全而掌握案情。
(1)研究起訴書。可采用分段解剖的方法,用法定的標準衡量犯罪事實是否查清,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罪是否正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活動是否合法等,從中發現問題,研究症結所在。
(2)查閱本案材料。要注意對被告的有利材料和不利材料,注意各種材料特別是證據材料的可靠程度及其真偽。在“有利”與“不利”、“真”與“偽”的對照中,揭示矛盾,把握關鍵。同時,還應摘抄被告的基本情況、家庭成員、社會關係、拘留逮捕時間、犯罪因果關係等必要材料,以利於為被告辯護。
(3)會見被告人。目的是查對疑點、聽取陳述。了解被告對起訴書的意見以及有無新證據,以便建立辯護觀點。
(4)辯護律師可以單獨對案情進行訪問,包括到現場以及向有關證人、鑒定人或機關單位進行訪問、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和通信。以上活動都是為了獲取案件的事實真相。
2.抓住案件關鍵,確定辯護思路。
(1)分析案件情節,辯護各種證據,按照法律規定鮮明地提出辯護論點。如某起訴書指控被告犯的是“殺人罪”,辯護人經過核對事實、證據,分析性質、情節以後,認為被告所犯的不是“殺人罪”,而應定為“傷害罪”。這就提出了辯護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