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法律文書的中心論點
一、法律文書主旨的含義
任何文章都有中心,無中心就不成其為文章。這個中心就是作者的寫作目的及其在文章中所提出的問題和要解決的問題。人們對一般文章的中心常稱之為“中心思想”;對議論文章的中心,常稱之為“中心論點”或“基本觀點”;對文藝性文章的中心常稱之為“主題”。而對實用性的公文和法律文書的中心則稱之為“主旨”。
法律文書的主旨,是指文書製作者依據事實和法律製作某一文書時所形成的基本意見或寫作意圖,也就是文書的寫作目的。
法律文書是一種實用性很強的文書,因而製作任何一份法律文書都有明確的製作目的。如製作民事起訴狀是為了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門製作通緝令,是為了迅速及時地把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人民法院製作判決書,是為了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或是給被告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爭議的實體問題。總之,法律文書必須有明確的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意圖。
二、主旨的產生和形成
(一)法律文書主旨的產生
主旨的產生首先是基於案情事實,其次是法律依據。它們是構成法律文書主旨的兩大要素。文書製作者根據案件反映的客觀事實,用法律的尺度加以衡量,從而得出製作某種法律文書的要求,也就是明確製作某種法律文書目的,或者明確解決某一實體或程序問題的中心意見。可見,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是第一位的,主旨的產生是第二位的。但主旨一旦形成,就是“靈魂”和“統帥”,反過來指導文書的製作。主旨就像一根紅線,把法律文書各個部分串聯起來,使之形成一個有機的的整體。
對於法律文書的製作來說,一般在文書製作之前就已經有了明確的寫作某種文書的目的和該文書所要表達的中心意思。如檢察機關對某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提起公訴的決定,要製作起訴書。這時,實際上已經明確了製作起訴書的目的,並有了起訴書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即有了確鑿的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產生了這一主旨,即可製作起訴書,把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這一明確的製作文書的目的就會成為該起訴書的核心和靈魂,並起著指導和統領全文的作用。
(二)法律文書主旨的形成
法律文書的主旨有其獨特的形成途徑。首先,法律文書的主旨是隨著辦案工作的進程而形成的。以刑事案件為例,如某地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案犯在逃,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第一步是進行現場勘查、調查訪問,然後,對由此彙總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隨著辦案工作的逐步推進,現場勘查筆錄、調查筆錄、立案報告等文書的主旨就逐步形成了。其次,法律文書的主旨是根據訴訟程序而形成的。三大程序法都規定了訴訟活動的全部程序,各道程序又都是相對獨立的,必須依次進行,不得超越。在訴訟活動進程中所形成的主旨,必然受訴訟程序的製約。這樣,主旨的形成就有了階段性,即隻有在一定的階段上,才能形成一定的文書主旨。如刑事訴訟文書,隻有經過立案程序,才能形成立案文書的主旨;隻有經過起訴程序,才能形成起訴書的主旨;隻有經過審判程序,才能形成裁判文書的主旨。民事、行政訴訟文書經過的程序少一些,但審判階段的程序也都要求製作相應的文書,明確各自文書的主旨。再次,法律文書的主旨還可以根據法定製作機關的決定而形成。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公、檢、法等各級機關的領導,必須就本地區、本部門辦理的案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迅速及時地作出決定,訴訟活動才能順利進行,而每一個決定,隻有通過法律文書的形成,才能體現出來。
三、主旨的要求
(一)主旨要正確
法律文書的主旨必須符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就要求正確。所謂正確,就是要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公正合法地處理問題。
主旨產生於案情事實真相。如敘述犯罪事實,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果反映失實,主旨就難以正確形成,甚至“失之毫厘,謬以千裏”。法律文書是實施法律的結果,作為體現文書核心思想的主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在表達辦案目的時,若寫成“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就與法律規定不符。處理結論必須是公正合法的。如民事調解書達成的調解協議盡管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是無效的。
(二)主旨要鮮明
製作法律文書行文的目的要清楚,觀點要明確,界限要分明,旗幟要鮮明,維護什麼,反對什麼,肯定什麼,否定什麼,要使人一目了然,要把所表述的意圖和意見說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要鮮明地表述主旨,就要把行文的目的直露於文。法律文書主旨大多直露於標題,使人一看便知。如起訴書、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其標題本身就是對主旨畫龍點睛的概括,點出了司法機關的寫作意圖。要鮮明地表述主旨,就要把觀點亮明。如果對定性定罪等實質性的問題尚存疑慮,無法判斷是非,主旨就不可能得到明確的表述。
(三)主旨要單一
所謂單一,是指一份文書隻有一個寫作意圖,論述一個基本觀點,講明一個問題,內容單一,目的單純。
當今的法律文書的格式種類繁多,區別十分細致,要求一種用途使用一種文書,其目的就是為了主旨的單一。如一起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後,隻決定對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起訴,對另一部分人決定不起訴。對作出起訴決定的,就要製作起訴書,將其交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則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能凶為是同一起案件,就用一份文書同時解決起訴和不起訴的問題。因為對當事人分別作出起訴和不起訴的決定,就形成了兩個不同的主旨。又如,刑事判決書隻解決實體問題,即隻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處以什麼刑罰的問題。即使是同一案件,如果又涉及到程序問題,則隻能用裁定來解決,製作裁定書。不能在一份文書中既解決實體問題,又解決程序問題。
(四)主旨要集中
所謂集中,是指一份文書根據行文目的,要重點突出,緊緊圍繞中心意圖,把道理說清說透,所表述的中心意思集中而不分散。
要集中地表現主旨,就要突出重點。如事實部分對表達主旨有重要的意義。法律文書格式為該部分內容開列了專門欄目,常常形成一個獨立的部分,為主旨的集中表達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如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既有主要罪行,又有次要罪行,既有主犯罪行,又有從犯罪行,就必須突出主罪、主犯罪行。突出了重點問題,才能抓住要害,把中心意圖支撐起來。民事案件則要突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要集中地表現主旨,還應處理好主從關係。強調突出重點,並不意味著可以忽視非重點、非主要問題。對依此認定的次要犯罪事實、從犯的犯罪事實也絕不能放過它。隻要是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同樣也是追究刑事責任、進行處罰的根據。因此,也必須把它放在應有的位置上,根據案情,采用恰當的方法把它表述出來。處理好主從關係,才能以事實處處照應主旨,強化主旨,使文書更具有說服力。要集中地表述主旨,就要據實論理,集中認定。法律文書的理由部分是表述主旨的關鍵。概括要準確,要抓住案件事實的本質特征加以分析,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