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是農民的,農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後,政府再賣出去,就是征地價的數倍數十倍甚至上百倍,這種利益的反差,讓農民強烈地感受到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圍繞著這個利益爭奪,政府拿出了權威,農民選擇了反抗,不和諧的噪聲充斥在中國城鄉。在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和“不聽話”,“無理取鬧”的“釘子戶”大打出手幾乎是家常便飯,過去幾年發生群體性惡性事件也時有報道。隨著城市化的加速,利益衝突還在升級,處在劣勢的少數個別群眾不惜選擇自殺極端方式來對抗政府。
這些問題中央高層高度重視,除了嚴厲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還在體製機製上作了重大改革。2008年12月召開的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征地製度,界定公益性經營性用地,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形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至今天,時間過去了一年半,這項具有“拐點”意義的政策在全國的絕大多數地方仍然難以破題,無論在報刊還是網絡都鮮有報道。人們不禁要問,土地入股為何就這樣難以破題?
農村土地製度的缺陷給政府行動太大的空間。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集體所有到底是誰所有,憲法中無所指,民法通則中指鄉鎮、村兩級,農業法及土地管理法指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由於農民擁有土地產權的內容沒有明確界定,對於農民產權權能和內容的解釋權就在政府,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極大的隨意性。政府空間大了,農民權力就小了,農民權益被隨意侵害也是情理中的事。很多年來我一直較真這個問題,我不明白的是,一個重大問題在立法中竟然搞得如此模糊,這到底是為什麼?我注意到,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就有不少經濟學家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製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很多意見,到現在農民利益不斷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為什麼不能在政策和法律上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
書齋學者們把土地的永久經營權交給了農民,以為天下太平,實際上農村的真實情況他們並不清楚。在當前體製條件下,永久經營權還是不能改變農民在土地產權中的地位。目前的成文法有一點是明確的,這就是集體土地不能買賣。農村土地是集體的,集體土地是用來生產食物的,個體農民從集體那裏獲得經營權,除了農民用來建房的宅基地,農民沒有權力改變農用地的用途,法律的這種規定無可厚非,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講,都是正確的。問題在於城市建設和國家公益事業需要時,政府可以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對這種征用卻沒有作出嚴格的限製,國家部委對於地方政府征用農村土地隻管宏觀,地方政府有了國家部委的用地指標,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既沒有理由拒絕政府的征用,也不能在征地補償上和政府討價還價,因為土地補償的定價權在政府,農民能夠得到什麼樣的補償完完全全取決於不同政府的良心。
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作上述敘述,無非是想再一次說明,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在實際操作中被虛化,土地最終還是國有的,這是再明白不過的。如果說農村土地是農民的,那麼就不能叫征用,而應該叫購買。征用與購買不可同日而語,其意思相距天壤。如果說農村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共有的,那麼農民就有資格和政府對等地談判,包括是否願意賣給政府,以什麼樣的價格賣給政府等,農民所得就是名副其實的地產的收入,而不是所謂的土地補償。
農民不理解為什麼土地到了政府手中就可以買賣,這些年來,少數農村的農民也有些大膽的舉動,他們認為政府能賣,他們也能賣,於是在城市的周邊出現了農民自己或者是農民委托房產商開發的房地產,這種被政府稱之為小產權的房產至今不被政府認可。我以為,永遠也不可能被政府認可,從法律意義上講,這種行為從動機上看是與政府爭利益,實質是嚴重的違法,如果中國的農民不滿意政府的征地行為,都這麼幹上了,那麼中國的土地市場亂套不說,還有誰用土地去生產食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