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政策調整與體製創新(1 / 3)

(2006年8月)

“三農”問題是一個時期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關注並著力解決的重大問題。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我國農村經營體製以來,我國憲法數度修訂,根據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確立農村經營體製的法律地位,並就關係農村社會發展和穩定的一些重大問題製定專門法,以維護農村經營體製的長期性。為促進農村社會更快更好地發展,盡快縮小城鄉差距,使農村社會跟進全國發展步伐,1982 年以來中央先後出台了6個一號文件,重申黨對農村的基本政策,在政策上調整城鄉利益分配關係、工農利益分配關係、農村不同層次、不同產業和產品的利益分配關係,進入新世紀,中央及各級財政加大了對農業和農村的轉移支付力度,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但是,農村社會的矛盾仍然不斷出現,有些問題並不如出台政策的人們預期的那麼好。那麼,農村到底怎麼啦?順著農村社會發展的進程,也許我們可以在思索中得出一些結論。

一、前發展時期(1979—1989)。這一時期是農村快速發展,農民收入穩步提升,農村社會相對穩定的一個時期。自1982年1月1日中央發出第一個“一號文件”之後,連續4年就“三農”問題下發了一號文件,這五個一號文件主要從理論上闡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是在黨領導下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從措施上延長土地承包期 15年,給農民吃下定心丸,取消農副產品統購派購製度,繁榮農產品市場,調整農業稅征收辦法,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等,這些政策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補充和完善。這一時期的政策特點是重在人的生產積極性的發揮以及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輔之以農產品市場的建設。由於人的積極性的充分發揮,農村生產力得到了空前發展,農民收入得到了空前提高。但就生產要素而言,一個關鍵要素——土地的規模效益沒有得到發揮,農村勞動力飽和沒有得到緩解,農產品市場的飽和狀態沒有得到緩解,這就給農民的繼續增收埋下了難以逾越的障礙。另一方麵由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建立,農村社會管理體製也發生了根本改變,突出表現在管理隊伍的空前膨脹,管理成本的急劇增長,這就為農民負擔加重埋下了伏筆。

二、後發展時期(1990—1999)。這一時期農村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較為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階段。在這一時期全國人大出台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農用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再給農民一個定心丸。中央對三農政策也提出了一係列的政策,包括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鼓勵農民進城經商打工,加快小城建設,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業的投入等,以鞏固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向前發展。但是由於這一時期農產品價值一直走低,農民現金收入不見明顯增長,有些年份甚至出現回落。與此同時,鄉鎮政府機構及人員不斷膨脹,以及管理體製的不順,加劇了基層財政的困難,各種收費開始野草般萌芽,有些地方甚至到了暴斂的程度,而且屢禁不止,農民叫苦不迭,政府和農民、幹部和農民矛盾突出,有些地方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可以說這一時期是我國三農問題反應最多,也是最強烈的一個時期。

三、利益調整時期(2000—2003)。在這一時期中央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政策措施就是減輕農民負擔,以穩定農村社會。以安徽改革農業稅征收辦法試點為先導,出台了一係列規範涉農收費的配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取消三提五統,取消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取消屠宰稅,嚴禁各種攤派,取消農民建房收費等各種不合理收費,按照田畝計稅的原則,規範農業稅征收辦法,精減鄉鎮機構和人員,調整村設臵及減少村組幹部,增加中央轉移支付力度,保證農村基層政權正常運轉。這些政策的出台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農民的收入從減負中獲得了一定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