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購買養老保險不能忽視變化的利率。2004年10月,國家調高銀行利率,讓人們對利率繼續上調有了預期空間。養老保險的利率仍然停留在1999年以來2.5%的水平。由於采取複利計算,利率對於養老險的儲蓄金額影響非常大,舉例來說,1997年,養老保險的利率為8.8%,當時25歲的女性投保10萬元分15年繳費,年繳保費隻要2560元;如今同樣的保障,年繳費約15000元,相差之懸殊可見一斑。
因而有人提出,在低利率時代購買養老保險並不合算,就是因為對於儲蓄金額的累積作用太弱。選購養老保險雖然越早越好,但並不是絕對的。在選購養老保險的時候要對利率是否上升有一個心理估算,一旦銀行繼續調息,保險利率也隨之上調,那麼有可能買保險過早而得不償失。保險退保損失很大,前四五年時間裏產生的現金價值都沒有保費多。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投養老保險分兩步走,先選擇一部分,如總保障額的50%,等一段時間後,隨著利率發展的動向再增加另外一部分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養老金讓人們的晚年生活可以過得舒適些,但這樣一種保險同樣把生存保險的概念延伸開來,如果投保的人活著,則可以用於養老,但如果不幸他去世了,則可以把他的養老金付給其兒女等。這樣,就不至於讓人們過分擔心一旦自己發生意外,養老保險毫無用處。
其實養老在很大程度上同購房一樣,應該是個長期的規劃,而不是隻憑一時的衝動,更不是說你到晚年的時候說想要就可以要的。相反,為養老作準備,讓你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需要的是長期的投資,需要的是細水長流的支出來積累。在這樣的過程中同樣需要人們在年輕的時候就為其做好理財投資,要知道今天所付出的一分一毫的價值都會體現在晚年的生活中。因此,從年輕時候就開始為晚年生活理財,而不要隻是一味地投資不懂得為未來作打算。隻有這樣,才可以擁有一個充實富裕的晚年生活。
財產的傳承,後人乘涼
人一生下來就有平等、自由的權利,人類的原始狀態是從平等、自由開始的,這是一種完整的自由。每個人都享有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以自己的意誌通過一定的方式,決定其財產處理的權利,別人無權幹涉,也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在這裏沒有一個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權利,同等或同種族的人們沒有差異地享有自然法則中同樣的有利或無利的條件,不存在統治或從屬關係。根據地域、生態環境、自然氣候的不同,運用自身的條件,去實現自身所應享有的一切,這就是財產的繼承法則。但是,這一法則對於人類的發展及繼承權利影響不一。
從曆史上看,繼承的種類在產生階級社會後有君權傳承、權利傳承、家庭傳承、財產傳承等。這些都是習慣勢力的遺產,也是長子、嫡親繼承的特權。王位的繼承、大臣及官員的傳承製,一般員工的承襲製(接班),此為“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來會打洞”的曆史。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曆史,是因為人們大都懂得人生在世短短數十年,對於財產生不能帶來、死不能帶走這樣的道理,從古至今,傳承這個詞就一直存在於人們的腦海中。古代的皇帝就用立遺囑的方式來為自己選擇合適的繼承人;而今人們更是建立了一道道法律來保護人的財產傳承權。
所謂財產傳承就是作為遺產的財產的轉移過程,即當事人生前通過選擇遺產管理工具和計劃確保在自己去世和喪失行為能力能夠實現一定的目標的規劃,這就是一個完整的財產傳承的概念。當事人必須依賴一定的工具製訂一定的計劃,首先計算預估遺產的價值,第二,確定管理的目標,第三,製訂管理規劃,然後定期檢查修改。
那麼遺產管理的目標是什麼呢?第一個是降低財產傳承過程中的稅率支出。舉個例子,2005年江浙一帶興起一個風潮,大量家庭的房子、車子所有權人的名字變更為自己的孩子,對於遺產來說,身前的贈與也算遺產;第二點避免繼承人之間發生家族紛爭這種潛在的風險,作遺產管理規劃正是預防這種風險的出現;第三按照當事人意願分配財產。我們國家普遍情況是大部分人沒有遺囑的準備,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來執行,即要求財產大致平均分割。我們來看一個簡單的情況,比方說一對夫婦擁有200萬元財產,他們有一個孩子,那麼有一方去世了,我們算一下財產劃分情況是怎麼樣的。孩子50萬元,配偶150萬元,這是法定繼承結果。夫妻雙方財產是共有的,去世這方100萬元遺產,在配偶和孩子之間分割,配偶50萬元,孩子50萬元。一般情況下,父母希望把更多的錢留給孩子,因為孩子更需要錢,如果沒有安排就必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分割遺產,這時候有可能不符合當事人的意願。換一個情況,比方說一對老人有3到4個孩子,那麼這幾個孩子不是同樣優秀,這時候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同樣過上好日子,在財產分割的時候,更希望把較多的財產分給窮一些的孩子,而富一些的孩子就少拿一些,但如果沒有預先安排,就做不到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