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國際新聞傳播規定
世界各國對於一些具有明顯危害社會的新聞,都製定了明確的禁止刊登規定。1948年3月至4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曾通過《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對不許傳播的內容作了如下規定:
一、為國家安全應守秘密之事項。
二、意圖煽動他人以暴力變動政府製度或擾亂治安者。
三、意圖煽惑人民犯罪者。
四、發表不潔、有害於青年之文字,或供青年閱讀之出版物者。
五、妨礙法庭審判之公正進行者。
六、侵犯著作權及藝術權者。
七、意圖毀損他人之名譽,或有害他人而無益於公眾者,無論其毀損者為自然人或法人皆然。
八、違反因由職業上、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而產生之法律責任者,包括泄漏因職業上或官方資格而獲得之機密消息。
九、有意欺騙者。
十、有計劃地傳布足以損害人民或國家友好關係之虛構或曲解新聞者。
10.2.2我國新聞的基本法律規範
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新聞工作者的活動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根據我國憲法、刑法、民法、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新聞基本法律規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新聞報道不能發表反對、懷疑社會主義製度的作品,不管材料來自何處,凡是帶有否定國家內容的報道,都應禁止刊登。我國《憲法》確認: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
二、新聞活動不能煽動騷亂,破壞社會秩序。我國法律規定:嚴禁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嚴禁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
三、新聞媒介嚴禁刊載暴露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和科學技術機密的作品與材料。
四、不得刊載凶殺、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或偽科學、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要嚴禁刊載黃色新聞,杜絕描述敗壞倫理道德細節的消息、評論等。
五、在報道中應避免發生新聞侵權行為,不能幹涉他人的自由,不能誹謗他人,不能侮辱他人的人格,要防止侵犯他人隱私權。
六、要將新聞與廣告區分開來。我國1997年1月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中明確規定:“新聞報道和經營活動要分開。新聞單位不得用新聞形式做廣告;不得向編采部門下達‘創收’任務。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或其他經營活動。”1999年12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國報業自律公約》規定:“不以任何方式將廣告內容與新聞報道內容相混淆,不把新聞采編活動與發行和廣告等經營活動相混淆。”
10.2.3新聞侵權行為
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範,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法院審理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兩個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8月31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區分輿論監督與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法律依據。我國較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有如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