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3)(1 / 3)

(4)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建立健全有效保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公共財政體製,還應充分重視和解決好公共財政收入方麵存在的問題。

縣域經濟,是統籌城鄉發展的主陣地。縣級公共財政,是國家公共財政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縣級公共財政的能力和供給體製的形成,依賴於一定的財力支撐。前麵關於縣級財政收入狀況的分析表明,分稅製和取消農業稅後,已使縣級財政尤其是農業縣的財政自給能力進一步降低,麵對日益增多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保障要求,縣級財政已很難有效勝任。對此,中央已決定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新增稅收應主要用於“三農”。同時,製定將土地出讓金一部分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和監督辦法,依法嚴格收繳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都要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好標準農田。這裏,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並主要用於“三農”,是一項增量調整。而將土地出讓金一部分用於農村基本建設,隻是對原來留歸地方財政的存量所做的一個使用用途的調整規定。縣級財力及其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財力,仍然難有大的改觀。

實際上,就目前的財政體製來看,中央與地方、地方的上級層次與基層之間的利益分配,已不能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分稅製。取消農業稅,從公共產品提供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對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和中西部貧困地區來說,已暴露出原本就供給不足的農村公共產品可能會缺口更大的問題。因此,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建立一個更為公平的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體係是必要的。應從統籌城鄉發展出發,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地方上下級之間的利益關係,除了貫徹落實財政增量向農村重點傾斜的原則外,還應積極進行存量適度調整。具體來講,就是應調整分稅製的結構,財政向地方讓利,保證縣及縣以下有一定的稅源(張曉山,2006),使其能逐步增強財力,逐漸形成財政自給能力的良性循環,為形成規範的縣級公共財政供給體製打下良好基礎。此外,還應進一步深化土地製度的改革,對經國家批準的農轉非用地和農村經營性用地,可考慮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入土地市場交易,從中獲取的收益再按製度規定主要用於鄉村公共事業。

7.1.3.2強化政府供給的主體職能,建立健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多元化體製

改變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上獨家操辦而事實上又力不從心的單一主體職能,是改革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的重要內容。

(1)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是可以多元的。在計劃經濟下,政府是理所當然的、惟一的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它排斥市場經濟的任何力量,卻無法提供較為充分、有效的滿足城鄉需求的公共產品。而市場經濟,又因公共產品具有的外部性,存在供給的低效和供給失效,把供給責任推到了政府頭上。如何解決“政府”和“市場”在公共產品供給上的這個兩難困境,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遇到過的難題。國外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針對這一難題實行變革,把國家主體論與市場組織論結合起來,通過區分公共產品的組織提供者和生產者,讓政府與各種非政府組織進行合作,形成了公共產品供給的“多中心體製”,較好地擺脫了這一困境。

在我國,從市場經濟來說,公共產品具有外部性,應該主要由政府提供。但是,這並不等於政府隻應是惟一的提供者。從公共產品的組織形態來看,其參與者實際上可分為組織提供者、生產者和消費者三類。從公共產品的產品形態來看,實際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等多種。不同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其實會因不同參與主體的能力不同而不同。前提是,政府要允許和支持它們參與,或者實行準市場機製,即在政府的安排和規則下賺到錢。這就是說,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是可以多元的。而這在我國目前,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由於我國財力不足,尤其是政府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長期未能發揮主渠道作用,農民已不堪重負,在強化政府供給的主體職能同時,建立和實行多元化的供給體製確實是一種必要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