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帝國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但專利保護卻是要分生命星球來區別對待的,這樣規定有多方麵考慮的。
一方麵,專利法的主要目的雖然是保護專利所有人的科研成果,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不被非法侵占,但大唐帝國不是隻有一顆生命星球,如果一項專利保護範圍過大了,這使得整個帝國相關產業成本過高,讓專利持有人收益過大,這不利於整個帝國的經濟發展。
另一方麵,為了防止專利持有人憑借手中相關產業的一係列專利壁壘阻礙整個行業的發展,所以法律條文中規定超過十一個星球的範圍後,其他星球專利年限不得超過十年。
雖然法律中並沒有規定某項專利最多可以申請多個星球的專業保護,原則上可以申請在帝國所有星球受到保護,但法律規定專業保護費用是遞增,這能極大的遏製某項專利受保護的範圍過大。
同時,法律還規定,對於申請專業保護的十一個星球的年限最多為二十年,超過這個年限,專業保護自動解除,不充許延長保護年限。
這樣的規定讓那些科研人員既能得到專業帶來的收益,但又不能無限期地從某項專利得到源源不斷的收益,讓他們不得不投入新的科研當中,從而促進帝國科技發展。
這個法案是王星海從外星文明裏麵拿出一些相關資料,內閣再結合地球時代的各國專利法進行修改討論製訂而成的。
畢竟帝國成立的時間還短,雖然是一個地盤不小的星際國家,但在法律製訂方麵還是受到地球時代法律思維的影響,有些方麵不太適應星際時代。
在這方麵,王星海特別小心,本來直接拿出太多外星文明的科技就讓對帝國的科技發展產生很多不利影響,更何況是一些涉及內政管理方麵的法律,如果直接拿出來,那影響就更大了。
畢竟外星文明的法律中有很多自身文化理念夾雜在期中,也正是有這方麵的考慮,就算是王星海發現帝國有很多法律跟不上帝國的發展,他也隻是提醒,絕不直接拿出外星文明相關法律,就是怕會嚴重衝擊人類自有的文化理念。
他能破例拿出外星文明關於專利方麵的法律資料,一方麵是這方麵的夾雜的文化理念少,另一方麵是帝國發展太快了,急需出台這方麵法律。
事實上,正是因為帝國及時出台這部專利法,對民間科研及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在地球時代,國內山寨盛行,華人普遍不太尊重知識產權,在大唐帝國同樣如此,甚至更凶猛,因為在專利法案出台之前根本沒有所謂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
為了有效地保護專利,與專利法案同時出台的還有一係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案,得益於帝國法律的威嚴深入人心,民間的山寨之風得到了根本性的控製。
當然了另一個原因正是因為規定了申請專利保護如果超出十一個星球,需要交納比較高的費用,使得很多專利所有者不可能在帝國所有生命星球申請專利保護,這就讓那些從事山寨行業的人有漏洞可以利用。
他們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繼續從事山寨活動,自然不會冒著被法律嚴懲的風險在專利保護範圍從事山寨活動。
可以說這個專利法案既讓科研人員不會因為專業被廣泛盜用而損失巨大,也讓帝國民眾能享受到相對低價格的新產品,有效遏製住市場上出現超高利潤商品,讓更多的民眾受益。
像地球時代那種動不動玩高科技概念,完全靠著一些事實而非的廣告將新產品價格定得老高的作法在帝國根本行不通,這使得民眾生活質量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