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女性的另類歧視(1 / 1)

沈陽市和平區的周潔(化名)沒有想到,洽談好的一份工作卻因為用人單位要求她三年內不能要孩子而被迫擱淺。

可以說,要求女性在工作的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是時下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性時附帶的“特殊”條件,有些甚至規定5年內不得懷孕,理由是生育、撫養子女需離崗,影響其在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工作單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雖未對此作硬性的規定,但一旦懷孕的女性由於生育而離崗,她的升職、加薪都將受到極大的影響,這使得大部分女性被迫將生育計劃一拖再拖。

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孕育觀念已逐漸呈現出多元化趨勢,許多女性為成就事業,本身就已實行了晚婚晚育,作出了較大的犧牲。若再被強製推遲孕育,無疑是讓女性背負著沉重的心理負荷上崗,這是對女性身心健康的漠視,也無助於保證其有足夠的精力投入工作。何況,女性生育年齡越大,生育風險就越大,這是已經科學證明的事實。因而,漠視女性的正常婚育,就是漠視人類自身的發展,是釜底抽薪之舉。

以女性孕育為噱頭,拒女性於用工之外,從表麵看這隻是用工單位的一種擇人舉措,願意與否,由雙方協議決定,用工單位並沒有強求。而事實上,這種協議明顯帶有強權色彩,透露出了一種歧視、偏見和冷酷,屬典型的單方霸王式條約。主動權、製約權全由用工單位掌握,女性擇業往往陷於一種被動、無奈的選擇之中,顯失公平、合理,缺失人性關懷。

盡管企業用工擁有自主裁量權,需要什麼樣的人,選擇什麼專業的人才,企業可以自己說了算。但這種自主權應以合符法律規定為基礎,以尊重人格為前提。倘若用工單位以女性孕育為由,對女性求職附加單方霸王條款,不但違反了《勞動法》等法規的相關規定,也是對女性合法權益的侵害。

用工單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並無不妥,但同時也應追求社會效益,擴展企業品質。因而,要求女性3年不孕的用工條款,有悖於社會和諧發展的基本要義,也有損企業自身形象,實不可取。